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

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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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3.04.26
【分 类】其他
正文
 
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
 
  1.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长沙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
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四川某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边彝族自治县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3.某汽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4.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与成都忆某芸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微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高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成都市妍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田某源、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金某林、鲁某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范斯公司与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金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7.成都某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元件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8.容某与九寨沟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重庆广播电视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9.方某“谭鸭血”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10.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1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长沙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192号
  【基本案情】
  “”系腾讯公司研发并运营的软件产品,囊括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等十种功能及服务。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了“微小V智能营销软件”,并将该软件预安装在手机上进行销售。“微小V智能营销软件”相关文档显示,该软件具备一键转发/发、聊管理、通讯录、防撤回功能、聊天设置、自动转发、自动回复等近130项功能。操作购买的被诉侵权手机上的“微小V智能营销软件”,能够在中实现包括“DIY定位加粉”“自动点赞评论”“暴力引流”“批量发消息和收藏”“多开”“全球虚拟定位”“伪造零钱”等在内的40多项功能,而腾讯公司所提供给用户的产品自身并不具备上述功能。高某、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帮助其实施了宣传推广、销售行为,并由湖南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销售的手机开具发票。同时,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中宣称与华为旗下“荣耀”品牌手机进行了合作,销售额高达数亿元、代理商近3万名。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了妨碍、破坏腾讯公司合法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湖南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所销售的被诉侵权手机开具销售发票的行为是对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帮助,构成帮助侵权;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和高某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宣传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商誉,构成虚假宣传。其侵权行为一方面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商业模式及竞争利益,另一方面也破坏了互联网环境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尤为重要的是,使用“微小V智能营销软件”的用户可以利用“新增”功能与其他用户发生信息交互,会使得正常用户可能会收到陌生信息的频繁干扰,相关的虚假信息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符的网络产品,甚至可能会成为网络的工具,从而可能导致隐私泄露等安全隐患的发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赔偿金额,参考产品本身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侵权人故意侵权、侵权时间长、范围广、侵权获利巨大等因素,判定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6万余元。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湖南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分别在1005万元、502万元范围内与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一审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作为移动互联网智能应用软件,拥有庞大的用户数量,成为社会公众最常使用的社交、商务类软件产品,给腾讯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正因如此,也促使了某些企业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正常运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攫取高额的非法利益,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用户信息等数据也面临着被非法泄露、利用的安全隐患,甚至会成为犯罪的工具,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的破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以司法力量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原则,判定高达4000余万元的赔偿金额,体现了人民法院遏制恶意侵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强信念,对同类经营者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规范作用。
 
案例2  四川某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边彝族自治县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知民初523号
  二审:(2022)最高法知民终211号
  【基本案情】
  四川某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为“杨氏金红1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种实施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授权可以自己名义维权。四川某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马边彝族自治县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未经许可种植涉案授权品种猕猴桃树7000株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边彝族自治县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无需停止侵权,但向其支付品种许可使用费至不再种植或品种权保护期限届满为止。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为目的的种植行为应被认定为构成《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及《关于审理侵
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五条规定的生产、繁殖行为;以商业为目的的认定可以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主体性质、种植行为的规模、是否营利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马边彝族自治县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未经许可生产、繁殖涉案品种的繁殖材料,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因马边彝族自治县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种植的涉案猕猴桃树即将进入结果期,如责令其铲除将不利于经济发展,损失较大,综合考虑种植户利益、社会效益,以及四川某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更利于本案的处理,故判决马边彝族自治县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支付四川某猕猴桃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从2019年12月18日至2021年7月16日的品种许可使用费11万余元;从2021年7月17日起,按每株每年10元的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至停止种植之日,最长不超过授权品种保护年限,并支付本案维权合理开支。
  一审宣判后,马边彝族自治县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31: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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