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摘要: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加之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还不够完善,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本文主要探讨商业秘密的界定,它与竞业禁止的关系,目前相关立法的状况,并就如何避免员工跳槽时泄漏商业秘密提出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竞业禁止,人才跳槽,法律保护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从古至今一直就是商家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不败的“秘密武
器”。如今,情报已经被国际公认为是企业继资金、技术、人才之后的第四大生产要素。谁掌握商业秘密,谁就占据了现代商业竞争的制高点,商业秘密作为市场交易领域内的一种特殊的信息,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因而,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才的频繁流动,商业合作的广泛开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泄密现象愈演愈烈,商业秘密经常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企业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急剧增多,此类案件
已约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的15%。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经营者开发商业秘密的热情,也破坏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
随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增多,证据规则、程序及赔偿等问题已日关键,由于立法规定不详细,怎样才能恰当处理商业秘密以达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学术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起步比较晚,而且也极不完善。商业秘密立法的滞后直接导致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不够,这使我们国家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中出现了许多盲点和真空地带,留下了比较大的法律漏洞。
当今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迫使我们不得不加快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提高立法的效率。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而且与世界接轨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及特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条中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过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商业秘密
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
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
专利的最显著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私密性。最客观的标准是:“不
为公众所知悉”。
第二,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使用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使得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商业秘密的使用会产生竞争优势。
第三,新颖性。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指该信息不为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新颖性是将商业秘密与公知信息划开界限的要件。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只是一个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的否定要件,只要不是应用领域内的人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且与普通信息存在着最低限度的区别或者新意,就可以符合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件。
以上三个要件,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
我国1993 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范围规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当时国际立法相符,走在了世界的先进行列。[1]技术信息,是指能够生产或制造新产品或改进产品品质或降低
成本或能改进运营管理设计或操作的技术情报、数据和知识等。技术信息主要包括: 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加工方法。经营信息,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和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投资、销售、财务、人事、组织等经营活动以及有关的记录、表格、数据、合同、名册、计划等。
二、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和其他规章中。
保护商业秘密和采取竞业禁止措施,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而且两者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区别还是明显的。商业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21: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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