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等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 ...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专利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9 
【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童海超崔宁于志涛 
【审理法官】童海超崔宁于志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 
【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首先,“上端”“下端”从文义上可以理解为上端面和下端面;其次,本专利说明书[0026]段记载,本实用新型的出气口和进气口分别设置在了除水装置的上、下端,也可以设置在相邻的端面上,只需将出气口设置在高过进气口的位置。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2017年6月17日,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当事人具体争议的内容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及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上端”“下端”存在争议。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上端”“下端”从文义上可以理解为上端面和下端面;其次,本专利说明书[0026]段记载,本实用新型的出气口和进气口分别设置在了除水装置的上、下端,也可以设置在相邻的端面上,只需将出气口设置在高过进气口的位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可以理解,本
专利中出气口和进气口分别设置在除水装置的上、下端与分别设置在相邻的端面上是两种不同的情形。当设置在相邻的端面上时,需要强调出气口和进气口的相对位置关系,即将出气口设置在高过进气口的位置;而设置在“上端”“下端”是另一种方案,意味着“上端”“下端”并非表达出气口和进气口的相对位置关系,而是指除水装置上的特定位置,即原审法院认定的除水装置的顶面与底面。    (二)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并且应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或者根据公知常识能够得知的技术效果。    本案中,本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样气从除水装置下部的进气口进入封闭空腔,可以除去其中的粉尘,避免粉尘进入甲烷传感器中的技术效果。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可知,本专利利用样气经过除水装置封闭空腔中暂存的水时水与粉尘的接触达到除尘效果,当从除水装置的下端进气时,水与粉尘接触的可能性增加,相对于进气管不设置在此位置上的情形,确有一定的除尘效果。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包括将进气口的位置限定在除水装置下端,故除尘效果属于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未具体限定其他与除尘相关的技术特征,但本专利亦不涉及除尘的程度,只要其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一定的除尘效果,即可确定为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三)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    判断要求保
护的发明创造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创造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证据3应用于气体分析领域,与本专利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且都需要解决如何除去被测气体中的水分的问题,因此证据3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3所公开的除水装置与本专利的除水装置进气口的设置位置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进气口的位于除水装置的下端,证据3中的进气口位于除水装置的侧面靠上的部分。    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周知,需要被除水的气体如果与水接触,将会影响除水效果。故仅就除水功能而言,一方面要留有足够的除水空间,另一方面进气口也要尽量远离存水,避免与存水接触。证据3中被测气体中的水蒸气在通过两道筛板时会凝结成水滴,在圆柱形筒体的底部形成积水。而证据3的目的是去除氢气中的碱液和水蒸气,因被测氢气中并不含尘,不需要使被测气体经过底部的积水而除尘,故没有除尘的需求。因此,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3的进气口改变至除水装置的下端面。证据3亦未给出要同时解决除水、除尘问题时如何设置除水装置结构的技术启示。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故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其相对于现有技术亦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进步,故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类似的理由,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也具有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各从属权利要求亦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50元、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原判主文: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15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开元创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就第200920314306.9号名称为一种瓦斯抽放检测装置及其除水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第315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主文:宣告第200920314306.9号专利权全部无效。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
题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裁判观点    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并且应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或者根据公知常识能够得知的技术效果。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2-09-25 14:11:2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专利名称为“一种瓦斯抽放检测装置及其除水装置”的200920314306.9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11月6日,专利权人为光力公司。    2016年8月5日,开元创杰公司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开元创杰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2292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其授权公告日期为2009年4月29日;    证据2:公开号为JP平4-160340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2年6月3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09673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8月06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126983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7月08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1156026Y的
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26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099962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02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0127319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7月15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0120946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3月18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上述附件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瓦斯抽放检测装置,包括检测手柄,检测手柄上具有甲烷传感器进气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瓦斯抽放检测装置还包括一个除水装置,该除水装置的上端设置有与检测手柄上的甲烷传感器进气接口相连的出气口,除水装置的下端设置有用于与导流管连通的进气口,除水装置的进气口与出气口由一设置在除水装置内部的封闭空腔连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瓦斯抽放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空腔的一侧壁面上设置有观察窗。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瓦斯抽放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空腔的壁面由透明材料制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瓦斯抽放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手柄上具有甲烷传感器排气接口,所述除水装置上设置有甲烷传感器排气管,该甲烷传感器排气管穿过除水装置的封闭空腔,甲烷传感器排气管的上管口与检测手柄
上的甲烷传感器排气接口相连,甲烷传感器排气管的下管口用于与导流管连通。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瓦斯抽放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除水装置上还设置有流量传感器进气管和排气管,流量传感器进气管和排气管穿过所述除水装置内部的封闭空腔,流量传感器进气管的上管口与检测手柄上的流量传感器进气接口相连,流量传感器进气管的下管口用于与导流管连通,流量传感器排气管的上管口与检测手柄上的流量传感器排气接口相连,流量传感器排气管的下管口用于与导流管连通。    6.一种瓦斯抽放检测装置的除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除水装置的上端设置有用于与检测手柄上的甲烷传感器进气接口相连的出气口,除水装置的下端设置有用于与导流管连通的进气口,除水装置的进气口与出气口由一设置在除水装置内部的封闭空腔连通。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瓦斯抽放检测装置的除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空腔的一侧壁面上设置有观察窗。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瓦斯抽放检测装置的除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空腔的壁面由透明材料制成。    9.根据权利要求6或7或8所述的瓦斯抽放检测装置的除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除水装置上设置有甲烷传感器排气管,该甲烷传感器排气管穿过除水装置的封闭空腔,甲烷传感器排气管的上管口用于与检测手柄上的甲烷传感器排气口相连,甲烷传感器排气管的下管口用于与导流管连通。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瓦斯抽放检测装置的除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除水装置
上还设置有流量传感器进气管和排气管,流量传感器进气管和排气管穿过所述除水装置内部的封闭空腔,流量传感器进气管的上管口用于与检测手柄上的流量传感器进气接口相连,流量传感器进气管的下管口用于与导流管连通,流量传感器排气管的上管口用于与检测手柄上的流量传感器排气接口相连,流量传感器排气管的下管口用于与导流管连通。”    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部分[0026]段记载:“本实用新型的出气口和进气口分别设置在了除水装置的上下端,也可以设置在相邻的端面上,只需将出气口设置在高过进气口的位置。”    证据3说明书第四页记载:“气体向上通过小圆柱型套筒的两道筛板后,绝大部分的碱液和水蒸气沉积下来。由圆柱形筒底部的排水阀排掉。”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20: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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