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工作报告+示例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经过审慎调查与内核小组的研究,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特向贵会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保荐书的辅助性文件。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和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节项目运作流程
一、本保荐机构内部项目审核流程
本保荐机构的项目审核重点在于项目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主要控制环节包括项目立项审核、质量控制小组审核、内核小组审核、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审核及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核五个方面。
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首先须经过立项审核程序后方可进入到项目执行阶段;本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对业务各阶段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和审核;本保荐机构内设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相关项目材料制作完成并拟上报监管机构时须经过该内核小组审核,确保证券发行中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时确保申请材料具有较高质量;项目经内核小组审查通过,由公司投资银行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中国证监会。
(一)立项审核过程
本保荐机构高度重视项目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所有项目在开展实质性工作前均经过严格评审,并办理立项手续。IPO项目随工作进展需经过两次立项审核过程。
第一次立项审核是本保荐机构关于财务顾问项目的立项审核,,该审核由
1、第一次立项审核是本保荐机构关于财务顾问项目的立项审核
各事业部负责人负责
该环节发生在本保荐机构项目组成员对项目完成了初步调查之后,拟与发行人签约开展财务顾问业务之前,履行一般风险项目立项审核程序:(1)项目前期开发人员或项目小组通过各方面的信息渠道收集业务信息,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所属投资银行总部事业部提交书面的立项申请报告;
(2)事业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确认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投资银行总部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次立项审核是本保荐机构关于保荐承销项目的立项审核,,该审核由
2、第二次立项审核是本保荐机构关于保荐承销项目的立项审核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小组负责
该环节发生在辅导工作基本结束,项目组确认发行人已基本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拟申请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及主承销协议之前,该立项审核履行重点风险项目的立项审核程序:
(1)项目小组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所属投资银行总部事业部提交书面的立项申请报告;
(2)所属事业部负责人的初步审核;
(3)所属事业部审核通过后,将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初审结果等相关资料提交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
制小组进行二次审核,并报经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及及本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批准。
(二)其他内部审核流程
1、质量控制小组审核
本保荐机构设投资银行质量控制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质量评定,确保投资银行业务客观、真实、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投资银行质量控制小组由七名具有丰富投资银行执业经验的业务人员组成,设主任一名,主任由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决定,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和复杂程度,由主任确定参加评定的人员名单和详细工作内容。
质量控制小组的核查方法包括阶段性审核与不定期审核,其中在项目改制方案的评定、辅导期结束、申报材料上报前三个阶段必须召开专门会议对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进行讨论,并给出审核意见。
2、内核小组审核
本保荐机构设立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小组(简称“内核小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行业规范,参与证券发行承销上市保荐过程的风险控制和质量控制。内核小组对证券发行上市推荐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慎核查,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内核小组审核方式以召开内核会议集体讨论为主,每次参加IPO项目内核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不少于七人,主要由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和投资银行部等相关人员及外聘的具有相关资格和从业经验的资深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组成。内核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结合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形成内核小组的审核意见,并对内核会议讨论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达到五票,且达到或超过参加表决的内核小组成员三分之二票数为通过;未达到五票,或未达到参加表决的内核小组成员三分之二票数为未通过。
内核小组成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较大问题,或存在较大疑问和障碍性因素,经参会内核小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可暂缓表决,待相关问题查明并解决后,由项目组重新申请上内核会议审核。
拟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项目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后,项目组须按照参会内核成员的意见修改完善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修改完善后方能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拟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项目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后至向中国证监会正式申报前,拟申报的项目及相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实质性变化,项目组应暂停申报,并及时向内核小组报告。
3、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审核
本保荐机构设非常设机构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负责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
管理工作,并履行对重大项目的风险决策、风险控制的职能,是本保荐机构业务风险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最终上报监管机构前,必须经过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对项目风险方面的评估,并决定项目是否可行。
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主要采用会议的议事方式,每次会议应由最少七人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会议的意见是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进行最终决策的重要依据。
4、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核
本保荐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结合质量控制小组、内核小组和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等多方的审核意见做出投资银行业务重大项目的最终决策。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立项审核
(一)立项审核的主要过程
项目组成员于2007年7月完成对项目的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通过各方面的信息渠道收集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情况和经营业绩、发行人所属的行业状况和发展潜力、发行人和其主要竞争者的业务信息等。2007年8月6日,根据对发行人的初步调查和评估,项目组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所属投资银行事业部门提交财务顾问业务立项申请报告。2007年8月6日经过事业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项目组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后的相关材料报至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综合管理部备案。
2009年7月21日,项目组向所属事业部门提交IPO业务立项申请报告,同时提供已基本完成的发行人IPO项目全套申报材料作为立项申请报告的附件。事业部负责人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初步审核。2009年7月21日,质量控制小组召开审核会议对立项申请报告及其附件、立项初审结果进行二次审核,并报经投资银行总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及及本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批准,发行人IPO项目最终获得立项批准。
(二)立项决策机构
本项目财务顾问阶段的立项申请决策人为所属事业部负责人申隆。
本项目保荐承销阶段的立项评估决策机构为本保荐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质
量控制小组。主要成员包括:余焕、杨淮、汤迎旭。
(三)立项评估决策机构对发行人IPO 项目立项的审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小组召开会议审议后认为:发行人作为专业的电子元器件保税仓储服务商,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且发行人管理层拥有良好的管理控制能力,企业具有科学的战略发展目标;另外,发行人盈利能力较强,成长性高,从各项财务风险指标看,其营运情况稳定,资产质量优良,面临较低的财务风险,且发行人的生产管理合法合规,因违规经营而受到处罚并对IPO项目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低。因此会议认为该项目具备可行性,准予立项。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执行
(一)项目执行成员构成
保荐代表人申隆、王茂华
项目协办人石晶菁
项目执行成员朱云峰、潘雪莲、钟名刚
(二)项目进场工作时间
本项目的进场工作时间为:2007年8月14日。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为了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项目组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深入、细致、全面的尽职调查。
本次尽职调查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
1、改制阶段的尽职调查工作
2007年8月14日,东吴证券与发行人正式签订《财务顾问协议》。项目组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42: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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