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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开遴选第三批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9.0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3.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开遴选第三批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军民融合和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16〕259号)精神,按照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实施方案》要求,为推进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三批合作机构,具体通知如下:
  一、合作对象
  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产业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合作领域
  智能网联汽车技术领域。
  三、合作条件
  (一)对于已设立的申报合作单位,可不设注册地域要求,但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下均以人民币计算),国家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企业可适当降低净资产条件;申报合作单位尚在组建之中的,须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由大股东代为申报,并由各股东出具合计不得低于5000万元现金的出资承诺书。
  (二)申报合作单位申请财政资金额度应不高于其评估净资产的3倍,且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亿元。
  (三)申报合作单位尚在组建之中的,其股东单位需对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有深刻理解,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股东单位从事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研发运营工作,近一年内组织过多项智能网联汽车行业重大示范应用活动,有协调、引领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相关单位构建产业生态圈经验。
  (四)申报合作单位或其主要股东近五年内托管运营专利数量不低于100件,有效专利拥有数量不低于50件;或申报单位自身已成功开展较大规模的专利收储、流转等相关运营活动,具有2个以上完整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成功案例。
  1.近一年内托管运营有效专利量应在10件以上,托管运营专利量或专利申请量、有效专利量均以发明专利为主,且70%以上有效专利的应用领域需与申报的领域一致。
  2.上述专利应形成具有一定攻防能力的专利池(组合)。
  3.有效专利数量计算时,截至申报截止日,无效程序中的专利数量不得高于总量的60%。
  4.遴选过程中,申报合作单位用于申报的专利因出现专利权终止、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专利权的主动放弃等情形使其有效状态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代持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补充相同数量的有效专利。
  (五)申报合作单位拥有10名以上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专职人员,其中包括金融、财务、法务专业人员及所申报领域的技术人员。
  (六)申报合作单位或尚在组建申报合作单位的大股东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健全,近五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法律纠纷,信用记录良好。
  (七)代持机构及其关联单位不得申报合作机构。
  (八)已获得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资金的单位不得参与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申请表》;
  (二)《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方案》;
  (三)《股权回购承诺书》及相应股东会决议;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申报遴选单位(发起人)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正在组建的单位提供拟设立公司的发起人现金出资承诺书)、近三年审计报告、专利申请及有效专利,以及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它相关材料。
  五、合作机构责任、义务及风险
  (一)合作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合同约定及《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实施方案》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最大程度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
  (二)合作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接受联席会及代持机构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三)财政资金投资退出时,应按照国有股权交易的有关规定,采取市场化方式退出。若无其他市场化主体购买该股权,由联席会办公室组织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经联席会批准后,由合作机构大股东以不低于评估价格,且不低于财政资金投资额回购对应股权。
  (四)合作机构应于合作名单确定后2个月内,按照要求完善运营方案,并配合代持机构完成股权投资,包括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履行出资等事项。
  (五)合作机构应自财政资金到账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培育运营业务。
  (六)终止合作及财政资金优先退出情形:合作机构于合作名单确定后2个月内,未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合作机构自财政资金到账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培育运营业务或业务偏离约定,或3年内没有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3年内没有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已完成合作机构投资考核目标;合作机构股东会通过决议终止双方合作;合作机构存在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重大事项。
  六、监督管理
  申报合作单位或尚在组建申报遴选单位的大股东应按申报要求如实填写材料并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将直接取消申报资格,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七、其他事项
  申报机构准备有关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报机构应按照《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合作机构申报材料参考模版》(详见附件2)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机构按顺序准备申报材料,并列出目录。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11份,请于2023年10月10日前报送至华智众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上报电子版(2份光盘)。
  (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对本次征集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八、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梁洪郡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
  北京市财政局
  联系人:胡瀛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承安路3号院
  华智众创(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思其 胡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1号院
  附件1: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实施方案
  附件2:参考模板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9月8日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39: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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