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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1.25
【字 号】苏价费[2011]25号
【施行日期】2011.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专利代理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11]25号)
省知识产权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58号)转发你局,并 就我省考试收费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由综合考试收费调整为按科次收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其中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考试费每人每科20元,省知识产权局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为每人每科50元。
  二、你局授权南京理工大学承担的考务工作,可以按照以上标准向考生收取考试费用。
  三、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所收费用分别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报名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6〕174号、苏财综〔2006〕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57: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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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收费   专利   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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