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在实际技术许可的谈判中,一般不是先确定技术费用总额然后再谈支付方式,而往往是两者混到一起谈。因此,如何确定入门费和提成比例,如何分期支付,对于控制技术成本和降低被许可方实施项目时的资金压力也是关键的一环。
技术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大致有3种,即一次总付、全部提成费支付或人门费加提成费支付。
1  总付
总付指专利许可方与专利被许可方谈妥一笔固定的金额,由专利被许可方一次或分期付清。
总付金额是双方达成协议时商妥的,不随专利被许可方收益多寡而变动,不论其利用许可专利的效果如何,规定的金额都得照付。总付方式对技术被许可方弊多利少,因为:
①被许可方承担过多风险,许可方几乎不承担风险。一旦技术不可靠、不适用或者经济效益差,经济损失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②被许可方很快失去技术依托。随着技术移交和转让费付清,技术被许可方就完全失去了对技
术许可方的支配、牵制能力,不能继续得到许可方技术上的协助和支持;即使许可协议规定了许可方的义务,许可方也可能不再尽心尽力履行。
③被许可方经济负担较重。一次总付通常在技术被许可方取得经济效益之前就要付清全款,而技术许可费在总投资中占有不小的比例,会影响资金周转。如果用贷款支付,被许可方还需支付利息和其他融资费用。
尽管一次总付对于技术被许可方弊多利少,还有相当数量的技术许可采取一次总付的方式,其中又以分期付清占绝大多数。分期付清方式的首次付款通常在许可协议生效后进行,相当于被许可方付给许可方的预订金,一般为总额的5% -15%,很少超过25%。此后,技术许可方应提供基本技术资料、厂房改建或修建要求、公用设施配套要求等,有时还协助被许可方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当项目含有较多专用设备或者由技术许可方代订通用设备时,
第一次付款的比例较高,有时高达50%,因为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会垫款制造或订购设备。
第二次付款在技术资料交付之后、设备到位安装调试之前,数额为总额的35%-50%,很少超
过60%。
第三次付款在项目投产并拿出合格产品之后,通常是付清尾款,数额为总额的20% -30%。也有的项目要经较长时间生产检验才能验收,则投产后并不付清尾款,而是留 5% -10%的价款,待项目试产期结束后再付。
支付次数和每次付款比例由双方商定,上述比例仅供参考。技术被许可方为减少己方风险和负担,应使付款重心尽量后移。
鉴于此,国际上认为使用总付方式应考虑以下情况:
①当专利具有整体性,可以立即全部转移,而且专利被许可方能够立即全部予以吸收,比如一个配方、一个计算机软件程序等;
②用在不太尖端的专利的许可方面,专利被许可方不需要专利许可方不断提供有关专利技术进步或产品推销方面的技术情报,也不需要许可方不断提供技术服务与协助;
③专利被许可方有较充足的资金,并打算尽快摆脱对专利许可方的依赖;
④价款金额较小或许可后被许可方风险不大;
⑤技术服务、咨询项目的价款,在任务完成或验收后即应偿付,不必等待观察其经济效益,例如,按委托方要求完成的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委托人验收后即应付款。
2  提成费支付
提成费支付方式是指专利被许可方利用被许可的专利开始生产之后,以经济上的使用或效果(产量、销售额、利润等)作为函数予以确定,在一定的偿付期限内按一定的比例连续支付。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是:双方在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时,只规定提成的比例和提成的基础,不规定合同期间专利被许可方应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总额,只有当专利被许可方利用专利许可方技术取得实际经济效果时,才根据合同规定计算提成费,按期支付给专利许可方。
提成支付集中地体现了技术价格与经济效益挂钩。提成支付的计算基础有3种,即按销售额、利润、产品数量提成。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商定提成的比例、计算基础、提成年限和结算间隔。
(1)按销售额提成。即按与技术相关的销售金额的某一百分比提成,可按产品销售的发票为依
据。技术被许可方应把产品销售情况和销售收入向许可方公开。按销售额提成的比例确定十分关键。销售金额是个十分庞大的基数,是企业一切要素作用的总结果。技术因素的作用有多大,其中分给技术许可方多少才合理,必须认真分析测算。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统计表明,按销售额提成比例一般为2%-6%;我国惯例一般不超过5%,提成年限为5~15 年。由于技术更新的速度已缩短到 7-8 年,提成期限一般也按7-8 年进行。
(2)按利润提成。此即把许可技术所创造的新增利润作为基础来确定技术许可方应取得的许可费,按利润提成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因为利润不像销售额那样有据可查,多数企业把利润情况列为秘密不轻易披露。技术许可方要准确掌握被许可方利润情况难度很大。有些企业不能实现正常利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经营不善,而不是因为技术不好,但是技术许可方却因此而影响收益。有些企业弄虚作假,故意粉饰成“零利润”或假亏损,技术许可方因此“颗粒无收”。依国际惯例,按税前利润提成率为15%-35%,一般为25%。
(3)以产品的数量为基础提成。在3种提成方式中,这一种最普遍。这种提成办法只与企业产品产量相关,只要做出一件产品,就提成一定费用,不随产品成本、价格、销售量的变化而变化,只要技术被许可方用被许可的技术进行生产,技术许可方就有收入,产量越大,技术
许可方的收入就越高。这种做法有利于调动技术许可方的积极性,提高其技术许可的责任心。有时技术许可方为了有效掌握和控制技术被许可方的产品数量,有意地保守某一种配方秘密或控制某一种原材料、零部件的供应渠道,以促使技术被许可方认真履约,按期付费。
总的来讲,提成支付有利于技术被许可方,实际上是被许可方无偿取技术,实现正常生产之后,再逐步支付技术许可费,被许可方经济负担轻,风险小。只要提成比例不是过高,就应尽可能地争取提成支付作为技术被许可方的付费方式。
对于技术许可方来讲,提成支付无异于一张“科技白条”,使其单方面承担了较大风险。现阶段,社会上存在信誉危机,企业经营受到复杂因素的制约,能够按合同支付技术许可方提成费的很少,而有意无意拖欠或根本拒付提成费的则很多。除非技术许可方另有所图,一般很少接受单纯的提成支付方式。
技术被许可方为达成提成支付,应作如下努力:表达按许可协议的规定支付的诚意和承诺,消除对方疑虑;适当让利,提高提成比例,增强吸引力;制定措施协助技术许可方掌握制约手段,确保提成支付的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28: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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