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0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65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亭入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金涟伊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亭入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金涟伊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亭入金涟伊
【代理律所】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证据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9-22 17:48:48
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65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大维·多西,企业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亭入,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涟伊,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特瑞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1944号行政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多特瑞公司。
2.申请号:22939916。
3.申请日期:2017年2月27日。
4.标志:“CPTG”。
5.指定使用商品(第3类,已核准部分,类似0302-0304;0307-0308;0310):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气芳香剂;香。 指定使用商品(第3类,未核准部分,类似0301;0305-0306):浴液;肥皂;洗发液;护发素;香料;香精油;八角茴香香精;醚类香精;花精(香料);花香料原料;熏香制剂(香料);香叶醇;;紫罗酮(香料);香料用薄荷;麝香(香料);芳香剂(香精油);工业用香料;化妆品用香料;香皂香精;蛋糕用调味香精油;食物用调味香精 油;饮料用调味香精油;化妆品;香水。
指定使用商品(第5类,已核准部分,类似0501-0503):维生素制剂;膳食纤维;含药物的牙膏;医用草本提取物;抗菌洗手液;减肥茶;药制糖果;营养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卵磷脂膳食补充剂;矿物质食物补充剂;空气净化制剂。
指定使用商品(第5类,未核准部分,类似0501):抗菌皂;含药物的洗发液。
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已核准部分,类似0906;0908):电子公告牌;CD盘(音像)。
指定使用商品(第9类,未核准部分,类似0901;0910):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商品电子标签;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测量器械和仪器。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安摩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21552369。
3.申请日期:2016年10月13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7年8月27日。
5.标志:“CPTG”。
6.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类似0301;0305-0306;0309):香皂;洗面奶;洗发液;保湿乳液;香精油;食物用调味香精油;饮料用调味香精油;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中国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注册号:7843200。
3.申请日期:2009年11月18日。
4.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1月20日。
5.标志:“CPTC”。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0901;0910):用于检验金属管切螺纹装配设备;地质勘查分析仪器;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检测和分析用油类取样成套装置。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123808号《关于第22939916号“CPT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7月11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构成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第3类、第5类、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