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西安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文章属性
【案 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案 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716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23.08.31
正文
西安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行终7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西安某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增,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张某,女,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上诉人西安某物联网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张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西安某公司、名称为“用于停车场控制系统的摄像机及停车场控制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张某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97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西安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297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西安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西安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3月23日进行了询问。西安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孙卫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杨静到庭参加询问。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询问,依法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用于停车场控制系统的摄像机及停车场控制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西安某公司,专利号为201620383079.5,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4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30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2021年1月20日修改的文本,内容为:
  “1.一种用于停车场控制系统的摄像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摄像模块及与所述摄像模块连接的通信模块,所述通信模块用于与服务器、道闸、语音提示装置和显示装置连接;其中:所述摄像模块采集进出停车场车辆的图像信息并对车辆图像进行识别,并将所述车牌识别结果和图像信息发送至所述服务器,所述服务器对车牌信息进行权限识别后产生道闸控制信号,将所述控制信号发送至所述通信模块,所述通信模块将所述控制信号转换为开关量信号发送至停车场进出道闸,以控制所述道闸的开/关,并发出相应通讯信号至语音提示装置和显示装置;
  所述通信模块包括与服务器连接的通信单元及与道闸、语音提示装置和显示装置连接的信号转换单元;
  所述通信单元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控制信号,所述信号转换单元对所述控制信号进行转换,并将转换后的控制信号发送至道闸、语音提示装置和显示装置;
  所述信号转换单元为RS485转换器和/或TCP/IP转换器。
  2.一种停车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服务器、道闸及如权利要求1任一项所述的摄像机,所述服务器和道闸均与所述摄像机的通信模块连接。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停车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场控制系统还包括:与所述服务器连接的收费装置;其中:
  当车辆驶出停车场时,所述服务器将控制信号发送至所述收费装置,所述收费装置接收所述控制信号结算停车费用,根据结算结果产生结算信号,并将结算信号上传至所述服务器,所述服务器根据结算信号控制所述道闸的开/关。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停车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场控制系统还包括:与所述摄像机连接的语音提示装置;其中:
  所述摄像机将接收到的控制信号发送至所述语音提示装置,所述语音提示装置接收所述控制信号,播报车辆停车信息和/或停车场信息和/或警示信息。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停车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场控制系统还包括:与所述服务器连接的云端服务器;其中:
  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图像信息发送给所述云端服务器,所述云端服务器从所述图像信息中识别车辆的车牌号码。
  6.如权利要求2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停车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场控制系统还包括:与所述摄像机连接的显示装置;其中:
  所述摄像机将接收到的控制信号发送至所述显示装置,所述显示装置接收所述控制信号,显示车辆停车信息和/或停车场信息。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停车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场控制系统还包括:与所述摄像机连接的检测装置;其中:
  所述检测装置检测到有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向所述摄像机发送图像获取信号。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停车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为LED显示屏,所述检测装置为地感线圈。”
  2020年10月16日,张某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原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原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包括北京北京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北京某公司)专
利代理师范某。
  张某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9月2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93388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其公开了一种应用二维码识别的停车系统(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3]-[0039]段,附图1-3),由高清摄像头、开关闸控制装置、显示模块、后台数据库服务器组成;高清摄像头内置有通讯模块,高清摄像头通过通讯模块远程连接后台数据库服务器,高清摄像头输出端连接开关闸控制装置和显示模块;在车辆上加载二维码,车辆到达开关闸时,高清摄像头捕捉到二维码并对二维码进行扫描,高清摄像头通过Internet与后台数据库服务器实现通讯数据交换,后台数据库服务器对二维码进行处理识别、记录车辆信息,后台数据库服务器对信息匹配核对一致时,由高清摄像头输出端驱动开关闸控制装置实现开关门闸;所述显示模块包括文字信息以及语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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