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各章技能实战课后习题参考答案(第四版)

第1章电子商务法基础理论
一、名词解释:
二、单选题:
1.C
2.A
3.B
三、多选题:
1.ABD
2.BCDE
3.CE
4. ABCD
5. ABCDE
6. ABCD
7. ABCDE
四、判断题:
1.×
2. ×
3. ×
4. ×
五、简述题:
法律技能实战】题后思考答案
1.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姚乐网购小猫的交易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而姚乐实际收到的猫却与卖家协商成交的猫严重不符,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害。
2.卖家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标的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作为消费者的姚乐可与买方协商,要求卖方退钱并承担违约责任,或提供符合要求的标的物。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渠道。但在该案中买卖双方是以QQ方式联系,这在证据搜集上存在一些难度,而异地网购更加大了维权的难度。
第2章数据电文法律问题
一、名词解释:
二、单选题:
1.D 2.C 3.D
三、多选题:
1.ABCDE 2.ABCE 3.ABC
四、判断题:
1、×
2、×
3、√
4、√
5、×
五、简答题:
【法律技能实战】题后思考答案
1.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数据电文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是否可以被法庭采信。
2.在本案中,尽管双方无书面借款协议,但原告提供了划款凭证,被告亦承认收到这40万元,原告已尽到举证义务;被告虽认为此笔款项是赵某归还以前的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所以可以认定这笔款项是赵某生前财产。如果我是法官,判决王某归还赵某亲人40万元。
第3章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法律问题
一、名词解释:
二、单选题:
1.B 2.B 3.D 4、C 5、C 6、B
三、多选题:
1.ABC 2.ABCE 3.ABC    4.B,C,D    5.A.B.C.D    6.A.B.C.D.E
四、判断题:
1、×
2、×
3、√
4、√
五、简答题:
【法律技能实战】题后思考答案
1.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的合同,只要符合功能等同原则既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其所涉合同标的为房产,我国相关法律排除了电子签名的适用。根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
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如果我是法官,本案《房屋转让合约》中黄先生一方签名采用电子签名形式完成,被告本人未到场,亦未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加之庭审中否认与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合约,该合约因当事人未有效签名而尚未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4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二、单选题
1、A
2、B
3、C
三、多选题
1、ABCDE
2、ABC
3、ABCD
四、简答题:
【法律技能实战】题后思考答案
1.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单方面提供的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网站是否有权删除用户账号。
2.在用户注册免费邮箱的过程中,一般先出现的是用户服务条款,点击“我同意”后才能继续注册。此服务条款符合预先拟定,重复使用,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特征,应属于电子格式条款。在用户点击“我同意”后,网站与用户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中一款规定:如果用户连续三个
月未登陆邮箱,视为该用户自动放弃该账号的使用权,公司保留从系统中删除账号的权力。该条款赋予了网站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如果我是法官根据合同法可认定该条款是合法有效的,网站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第5章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二、单选题:
1.A
2.C
3.C
三、多选题
1.ABCDE
2.ABCDE
3.ABC
四、简答题:
【法律技能实战】题后思考答案
1.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2.史先生在申请游戏账号并参与游戏时,已经确认同意遵守XX游戏指定的用户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一旦XX游戏核查虚拟物品为非正当途径取得的,有权采取回收方式以维护游戏的正常秩序,相关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史先生在中国网络游戏网以1500元的明显低价购买价值8000元的装备,可以认定为非正当途径取得。如果我是法官可据此判决驳回史先生的诉讼请求。
第6章电子商务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名词解释:
二、单项选择
1.  B 2.A3.C 4.B 5.A
三、多项选择
1.ABC 2.ABCD 3.ABCD 4.BCD 5.ABCD
四、简答题:
【法律技能实战】题后思考答案
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作为网络服务经营者对于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审理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首先,我乐网上明确标示该网站是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站,并显示有相
应的;其次,二被告未对网络用户所提供的涉案作品进行修改;第三,虽然在涉案侵权视频开始播放前显示有广告,但该广告系在影片内容播放前,由视频播放器自动加载,并非二被告针对涉案作品专门投放的广告,故不能认定二被告从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第四,佳华文化公司在进行涉案公证前并未向二被告发送通知,且涉案侵权视频目前已经从我乐网上删除。基于上述情况,二被告已符合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项免责条件。
就本案而言,首先,佳华文化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系于2010年从引进的影片,并非处于热播期或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影视作品;其次,佳华文化公司在取证时是以关键词搜索的方式查到涉案影片的视
频并进行播放,没有证据显示涉案影视作品置于我乐网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二被告明显感知的位置;第三,虽然我乐网上有原创、影视等栏目分类,根据涉案视频播放时播放器上方显示的网页位置可以看出涉案电影存放在我乐网的电影栏目内,但相关栏目分类属于我乐网的固定设置,由此无法推定二被告对涉案影视作品主动进行了选择、编辑、整理或推荐。因此,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二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网络用户在我乐网上传播了涉案侵权视频。
综上所述,二被告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对于佳华文化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涉案侵权视频已从我乐网上删除,对佳华文化公司要求二被告停止涉案影片在线播放服务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不再进行处理。
第7章电子商务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名词解释:
二、单项选择
1.A2.A3.B 4.C 5.A
三、多项选择
1.ABCD 2.ABCD 3.ABCD 4.AB 5.AB
四、简答题:
【法律技能实战】题后思考答案
1.本案争议的焦点
是梅先生等在淘宝网上购买联通公司的“包年上网卡”上当受骗,联通公司以及淘宝网是否负有连带责任,对他们的损失进行赔偿。
2.我们认为:
淘宝网在此事件中是否承担责任,还要看梅先生等人是否使用了支付宝进行付款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3:45: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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