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治平、黎凤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治平、黎凤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2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婷 
【审理法官】李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治平;黎凤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治平黎凤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治平黎凤兰 
【当事人-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谢志民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梁静霞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李森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志民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梁静霞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李森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志民梁静霞李森 
【代理律所】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治平;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黎凤兰 
本院观点】王治平发布涉案视频是否侵害黎凤兰的名誉权、应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及具体承担方式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判后,王治平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驳回黎凤兰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费用由黎凤兰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王治平的行为并不构成对黎凤兰名誉权的侵害。王治平虽有在今日头条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但涉案视频中并无黎凤兰,内容也仅是王治平与案外人之间的对话,并未涉及到黎凤兰。王治平发布涉案视频的标题虽有不雅字眼,但该等内容也是双方在另案中的争议焦点,并非王治平胡编乱造。从黎凤兰与其网友的聊天记录看,其朋友看到视频后也仅是关心黎凤兰的离婚案件进展,并未因此怀疑黎凤兰的品行。因此,王治平发布视频的行为
并未对黎凤兰的名誉造成任何贬低的影响,不足以侵害黎凤兰的名誉权。二、王治平的行为并未对黎凤兰造成任何损害的后果。黎凤兰虽然提交了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医疗票据,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王治平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导致其发病就医。从黎凤兰提交的2020年4月1日广东省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看,黎凤兰的发病是长期以来的婚姻家庭纠纷下的积累,与本案王治平的行为没有任何关联性,王治平的行为并无任何损害的后果。三、退一步而言,一审判决对王治平的责任认定过重。1.王治平无需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黎凤兰无证据证明王治平的涉案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黎凤兰抑郁发作是因离婚家庭纠纷所致,且至少有半年以上,故本案不符合需要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2.一审判决要求王治平在今日头条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时间不得少于七天的责任,并不合适。首先,王治平发布的视频仅在网上留存不到9小时,现要求道歉声明持续保留7天,显然严重加重了王治平的处罚。其次,由于相关声明的公开性,很有可能导致二次传播,不排除对黎凤兰造成新的伤害。再者,涉案判决书将在审判文书网公开,另行制作道歉声明并不必要。综上所述,恳请二审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支持王治平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治平发布涉案视频是否侵害黎凤兰的名誉权、应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及具体承担方式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    首先,王治平在“今日头条”APP上发布的标
题为“广州市67中学黎凤兰包养情夫,伙同家人骗夫妻财产1000万之多”的视频,尽管视频内容仅是王治平与案外人之间的对话,未涉及到黎凤兰,但标题中的“广州市67中学黎凤兰”具有特定性,视频封面亦是黎凤兰的图像,针对性明确且带有明显贬损,足以影响他人对黎凤兰的认知。而且,从涉案视频的点击量、转发、点赞和评论数看,已经在一定范围传播,对黎凤兰的社会评价即名誉确实造成损害。在王治平未能证实涉案视频标题内容真实的情况下,一审综合已查明的事实,认定王治平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构成对黎凤兰名誉权的侵害,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王治平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对黎凤兰名誉权侵害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黎凤兰提供的病历记载,其抑郁发作虽是因婚姻家庭纠纷所致,但因王治平发布的涉案视频贬损明显且传播范围较广,不可避免影响到黎凤兰的身心健康乃至加重病情,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酌定王治平向黎凤兰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及合理的律师费支出5000元,合法合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王治平认为其行为并无任何损害后果故无需承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就道歉声明的留存时间。虽然涉案视频在“今日头条”APP上的存续时间为近9个小时,但根据其传播范围,再考虑道歉声明与涉案视频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对用户的吸引度上均不相同,一审法院据此判令王治平应于“今日头条”APP上公布道歉声明且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合法合理,本院予以认可。
王治平认为不应发布道歉声明更不应留存7日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总之,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王治平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王治平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治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9:10:20 
【一审法院查明】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王治平、黎凤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2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治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民,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霞,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黎凤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某某某某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任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召光。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治平因与被上诉人黎凤兰、一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
初27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进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黎凤兰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王治平、字节跳动公司停止对于黎凤兰的名誉侵权,立即删除今日头条平台上发布的所有严重损害黎凤兰名誉的虚假信息和偷拍视频;2.判令王治平、字节跳动公司向黎凤兰公开道歉,并将不少于500字的道歉声明于今日头条平台上进行连续三十日的公布,道歉书的内容需经黎凤兰审核同意;3.判令王治平、字节跳动公司赔偿黎凤兰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4.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王治平、字节跳动公司承担。在案件审理中,黎凤兰增加第5项诉讼请求:判令王治平、字节跳动公司支付黎凤兰律师费用5000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40: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80694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治平   视频   涉案   本院   发布   字节   责任   跳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