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

新秀丽知识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4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25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亓蕾闻汉东王晓颖 
【审理法官】亓蕾闻汉东王晓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新秀丽知识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三索妮特图书有限公司 
【当事人】新秀丽知识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三索妮特图书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新秀丽知识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三索妮特图书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金丽萍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丁洪涛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付莹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丽萍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丁洪涛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付莹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丽萍丁洪涛付莹 
【代理律所】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新秀丽知识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三索妮特图书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15 18:40:38 
新秀丽知识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25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秀丽知识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安多·朗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丽萍,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楠,女,汉族,1984年7月25日出生,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实习
律师,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三索妮特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孔德勇,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洪涛,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莹,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秀丽知识产权控股责任有限公司(简称新秀丽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
73行初24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秀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丽萍、刘颖楠,原审第三人三索妮特图书有限公司(简称三索妮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三索妮特公司。
     2.注册号:7440030。
     3.申请日期:2009年6月2日。
     4.核准日期:2015年4月21日。
     5.专用期限至:2022年11月27日。
     6.标志:“samsonite”。
     7.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等。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萨姆森奈特公司(后转让予新秀丽公司)。
     2.注册号:173509。
     3.申请日期:1981年8月15日。
     4.专用期限至:2023年3月14日。
     5.标志:“Samsonite”。
     6.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行李包、手提箱、旅行包、公事包、文件包、钱夹、坤包、钥匙链(皮制)。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新秀丽公司。
     2.注册号:4960161。
     3.申请日期:2005年10月24日。
     4.专用期限至:2019年5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大衣箱(行李)、皮夹、钱包(小钱袋)、钥匙包(皮制)等。
     四、被诉裁定:商评字[2015]第104460号《关于第7440030号“SAMSONI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日期:2015年12月31日。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五、其他事实
     在行政阶段,新秀丽公司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证据:
     1.新秀丽公司的获奖情况相关资料复印件;
     2.新秀丽公司2006年、2007年及2011年年报相关页面及新秀丽公司集团上市新闻打印页;
     3.新秀丽公司的商标全球注册列表及部分注册证复印件;
     4.新秀丽公司“SAMSONITE及图”系列商标于2010年5月28日在韩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18: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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