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2019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4.23
【分 类】其他
正文
 
2019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2019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河南省委《关于加强知识
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办理了一大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优秀案件。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全省法院2019年度办结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评选出了“2019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十件案例为:
 
一、洛阳中冶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字367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我省一家承担多项国家科技课题并拥有200多项核心专利技术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该公司研制的首台“中国制造”的利用机器人码垛的全自动蒸压砖生产装备曾多次荣获 “国家重点新产品”等奖项。洛阳中冶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中冶
公司)系洛阳中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连续多年在国内蒸压墙材装备领域市场占有率第一,其生产的新型墙材装备远销全国30个省区市。2018年8月洛阳中冶公司发现驻马店某公司使用的砖机和码垛设备涉嫌侵犯其“一种码垛机械手”发明专利权并进行了证据保全,驻马店某公司使用的涉案设备是从福建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科技公司)采购,洛阳中冶公司对福建某科技公司在网络宣传中有明确的该涉案产品的销售信息进行了证据公证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福建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福建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洛阳中冶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发明权,判决福建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洛阳中冶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典型意义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河南作为新兴的经济大省和工业大省,技术创新是发展的重要内容。“一种码垛机械手”发明专利大大提高了墙材生产的效率,解决了困扰行业的难题,提高了产品质量,快速推动了行业“机器换人”的步伐。如不遏制市场上出现的侵权行为,
将会给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法院对该案件的依法判决,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挽回了企业经济损失,提升了对技术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为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激励创新创造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春园林)成立于1997年,2014年6月27日国家林业局于授予其自主研发的园艺植物新品种“四季春1号”植物新品种权。“四季春1号”获得过“最具商业价值品种奖”、“最具发展潜力苗木品种奖”等多个苗木类大奖,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2018年四季春园林以河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河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全部侵权四季
春1号巨紫荆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及当事人申请,法院先后进行了现场勘验、证据保全、鉴定等程序,并多次组织当事人现场分析案情,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经多次释法析理、组织双方调解,最终河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停止侵权并赔偿四季春园林损失55万元,该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为河南省首例涉及园艺林木植物新品种权的诉讼案件,通过该案的审理,明晰了关于园艺林木品种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提高园艺林木品种的司法保护力度,强化园艺林木行业的权利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氛围,促进林木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某石化公司、山东某装备制造公司
及第三人程某某等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瑞昌公司)成立于1994年1月,经营范围主要为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并安装石油化工、节能环保设备等。该公司先后研发并申报了多项涉及“换热器”领域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其中包括名为“一种弧形板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技术主要应用于石油化工行业,促进冷、热流体的热量交换。2016年5月11日,洛阳某石化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U形流道板式换热器”发明专利,该公司为专利权人,发明人为程某某。该专利于2017年12月1日获得授权公告。该专利证书记载,该专利解决了“一种弧形板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存在的问题。2018年6月6日,该专利权利人变更为山东某装备制造公司。洛阳瑞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发明专利权归洛阳瑞昌公司所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证书中所记载的发明人程某某及第三人程某锋、王某,均曾就职于洛阳瑞昌公司,后就职于洛阳某石化公司,其中,程某某在洛阳瑞昌公司工作期间,主要从事销售工作;程某锋、王某等人在洛阳瑞昌公司工作期间,主要从事研发工作,并参与了与涉案诉争专利相关联的研发项目。程某某没有参与研发过与诉争专利相关的研发工作,不具备涉案诉争专利研发的经验积累,不具备在现有技术基础之上进行创新的能力。王某在从洛阳瑞昌公司离职未满一年内,参与了涉案诉争专利的研发;程某锋系从洛阳瑞昌
公司离职二年内参与了涉案诉争专利研发,但其曾作出有“离职两年内,取得的专利应归属于洛阳瑞昌公司所有”的承诺,因此,涉案诉争专利应系王某执行洛阳瑞昌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以及程某锋离职两年内但承诺应归洛阳瑞昌公司所有的发明创造。一审法院判令涉案 “一种U形流道板式换热器”的发明专利权归洛阳瑞昌公司所有。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服判息诉,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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