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背诵要点)

第一章知识产权基础
第一节知识产权制度概述
一、知识产权概念
1、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开始正式通行“知识产权”的称谓。
2、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权利。
3、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属于工业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①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②知识产权客体具有非物质性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
(2)地域性
(3)时间性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
―、知识产权的取得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
知识产权的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
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
在知识产权领域,基于继受取得的原因大致分为合同转让和继承。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
1、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生后,权利人既可请求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由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例如,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范围以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的使用权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1)民事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主要为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
(2)行政救济措施
行政救济措施包括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作出的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
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侵权设备以及等强制性措施。
(3)刑事救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章节中,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罪、侵犯专利权罪(官方教材笔误,实际应当为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各种犯
罪行为。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运用
一、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1、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概述
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归口管理)负责制修订知识产权、传统知识、组织知识等领域的国家标准,以及负责国际知识管理标准化对口工作。
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归口单位均为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主要适用于有下列愿望的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并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评价。其他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可参照该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主要适用于中央或地方政府建立或出资设立的科研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其他性质科研组织可参照执行。
4、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主要适用于我国各类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其他教育组织可参照执行。
5、现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共性与区别
(1)共性
(2)区别
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目的在于通过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发现问题与不足,自我完善与改进,为第三方外部审核做准备。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外部认证
(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初次认证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以及再认证审核。
认证机构不得向失信或违法违规的认证委托人,即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或者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认证机构及人员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认证机构应符合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认证人员是指具备相应资质、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注册、受聘于认证机构、专职从事认证审核工作的人员。
四、知识产权运用概述
1、知识产权运用的内涵
知识产权运用的基本定位是知识产权工作链条的关键环节和最终目的。其中,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是基础,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关键,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是方法,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服务是保障,高效益的知识产权运用是最终目的。
2、知识产权运用的外延
从运用形式而言,包括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保险、证券化等。
第四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内涵和外延
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内涵
国家、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其相关行政机构,企业、高校和其他具有知识产权能力
2、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外延
目前国内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主体既有政府部门(例如负责专利、商标事务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等),也有以政府部门为依托的事业单位(如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中国专利信息中心等),还有一些行业协会,甚至是部分私营企业。
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现状
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政策体系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要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为努力织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夯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基础提供了翔实的路线图和施工方案。
2、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按照《“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市场监管信息化工程重要内容统一推进。部署25家具有区域特的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与公共服务平台框架设计,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统筹协调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效能最大化。
第五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成因
(1)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克服。
(2)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与国内法单独体系的改变。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主要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缔约国可以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国民待遇不要求各国法律一致性,只要求保护平等性。
2、最惠国待遇原则
这是《TRIPs协定》独有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一个国家(不限于缔约方成员)的国民在一个缔
约方所享受到的而其他国家享受不到的待遇(包括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当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3、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指各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对某条约缔约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低于该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该项原则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中均有体现。
4、公共利益原则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公共利益原则多是通过知识产权限制的有关制度来体现的。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伯尔尼公约》规定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等。
三、主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
1、《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公约。
《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巴黎公约》确立了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①国民待遇原则
②优先权原则
即成员方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及商标为6个月)内,向所有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
③共同遵守的规定
在专利方面:主要有专利独立,发明人在专利证书中的署名权,不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授予强制许可,船只、飞机或车辆上使用专利发明而暂时进入另一国家不认为是侵犯专利权等规定;在商标方面:主要有商标权独立和例外,不得因商品性质而影响商标注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等规定。
2、专利国际条约
(1)《专利合作条约》
该公约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统一申请
国际专利申请是指在一个地方(即受理局),采用一种语言,使用一种格式,支付一种货币的费用,提交一份申请,即可以在其他的成员方国内取得相当于受理局国家专利申请的效力。
②两个阶段
国际专利申请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内阶段。国际阶段处理专利申请的受理、公布、检索和初步审查,即由国际检索单位对申请进行检索后提出国际检索报告,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一定期限内公布申请及报告,并将该申请连同报告送交指定国专利局。国内阶段则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58: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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