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条款

分工表
一、 解读美国337条款
    前言
美国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行政救济」措施,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当进口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范围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等侵权行为,以及涉及营业秘密、广告不实等行为。  337条款调查案中,90%以上的案件涉及专利侵权;60%的案件,原告和被告会达成和解,不会进入审判的诉讼程序,且多以给付授权金收场。 如果进入审判阶段,原告和被告的
胜诉机率各为五成。 如果ITC行政法官对某一商品作出侵权判决,这个商品将不准继续进口至美国境内,对有意进口至美国的商品杀伤力甚大。
()内容
1.概述
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的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
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在判定美国是否存在该产业时,“337条款”规定的标准是:在厂房和设备方面的大量投资;劳动力或资本的大量投入;或,在产业开发方面的大量投资,包括工程、研发或许可。 2)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未侵犯上述4项权利,则申诉方必须证明:①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过程中;②此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或趋势是摧毁或实质性损害该国内产业或阻碍了产业建立,或是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
 从“337条款”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2.337条款”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目的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国产业因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的竞争而遭受损害,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
3.337调查的对象是什么?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4.337调查的调查机关是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负责进行337调查。
 US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职能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产业及经济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贸易信息服务;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 USITC共设6名委员,每届任期9年。
  5.337调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
 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关于USITC调查的有关规定、《US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
 
6.337条款”适用范围:
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1)一般不正当贸易做法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不正当行为。但其构成非法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存在相关行业或该行业正在建立过程中;二是其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
2)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而不以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采取的一种措施。美国“337条款”调查可以由厂商向ITC提起,也可以由ITC自行发动。遭遇337调查的企业一旦被裁决侵犯了申请人在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被诉企业将面临驱逐令和制止令。
7.适用“337条款”的实体要件
  (1)法定保护对象:版权、专利权、注册商标、掩膜作品。
  (2)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的主体既包括所有人、进口商或者承销人,也包括上述主体的代理人。
  (3)存在相关的美国产业。
  (4)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
5)对美国的相关产业或贸易造成了破坏或破坏的威胁。
()程序
337调查程序的主要参与方有哪些?
申请人(原告)和被申请人(被告)是一项337调查的当事人。认为调查结果会对其利益产生影响的其他企业可以以第三方的名义或者要求增加为被告的方式申请参与到337调查程序中。US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发布初裁,并指定一名律师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独立的第三方参与每一项337调查。委员会委员负责对行政法官的初裁进行复议并作出终裁。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USITC作出的任何违反337条款的终裁均应提交总统进行审议。实践中,该总统审议实际由美国贸易代表(USTR)办公室进行。
337调查中的文件送达要求是什么?
一般来说,所有向USITC提交的文件均应送达给调查的其他当事人。
就申请书而言,如果USITC决定发起调查,委员会可以自行将申请书送达所有被列名被告,
以及外国被告所属国驻美国大使馆。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了临时救济的动议,委员会不仅在发起调查时将申请书和临时救济动议送达被告,同时要求原告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上述文件送达至被告以及外国被告所属国驻美国大使馆。
就申请书以外的调查文件而言,行政法官会在其负责的调查案件中公布特定的调查规则(Ground Rules),对该类调查文件的送达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337调查的一般程序:申请方向ITC提交起诉书申请,ITC根据审查结果在30天之内决定是否组建调查组立案调查。 一般337调查的对限是12个月,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以延期6个月结束。 同时,ITC将337调查移交其指定的行政法官主持。 作为被告,须在送达通知之日起的20天之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此后,相关各方可以进行证据的搜集。 在调查期内,行政法官主持召开听证会,各利益方均可参加。 根据各方面证据搜集和听话会,在目标日期前的3个月,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裁决,并将该裁决连同相关建议递交给ITC。  ITC在20天内作出审查,除非该裁决被修正,否则自动成为ITC的最终裁决。 最终的裁决将被提交总统进行政策审查,总统可考虑是否否决ITC的裁决。 如果任何一方不服ITC的裁决,可以在裁决生效60天内向联邦上诉法院起诉
1.立案程序
1)申诉书
2)驳回申请和撤回申请
3)接受申请
2.要求告知和必经程序
3.反诉和调停程序
4.简易程序和终止调查
在下列情况,案件终止调查:
A、申诉方撤诉;
B、双方当事人和解、签订许可协议或者签订仲裁协议。在此情况下,负责案件的行政法官作出裁定,将裁定书和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提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议。如果双方当事人的
协议包含保密信息应该同时提交一份非保密协议概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协议是否影响美国公众健康和社会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美国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情况、美国消费者等因素进行权衡,决定是否批准行政法官的裁定。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导致调查终止,则被诉方不构成侵权。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未批准行政法官的裁定,双方不受协议的约束。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26: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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