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国防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初稿)

南京工业大学国防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初稿)
按照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文件精神,在结合我校《南京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南京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南京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为适应我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防科研的发展,明确国防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
1、我校承担的各类国防纵向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文件要求,同时遵守中央军委各部、国防科工局等项目管理部门对经费管理的特殊要求。
2、国防科研经费管理分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人员费(工资、劳务、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项目收益等11项。此规定主要对管理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不可预见费
、项目收益等由学校管理分配的经费项进行补充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3、国防类科研项目的特殊要求,学校在承担国防科研项目时额外付出保密、质量、科研生产安全等相当多的管理成本,因此在经费中的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和项目收益的预算填报时,应当按相应测算比例足额申报,实际额度以答辨评审后允许开支的额度为准。
第二条 国防科研经费预支管理
1、国防科研项目因型号任务安排紧迫而进度要求非常迫切,研制周期紧、研制节点要求严格;如果国防科研项目经国家发文立项的,因国家财政拨款手续问题不能在当年到帐的,由项目承担人提出申请,经科研院军工办、计财部审核后,可以开设项目帐号,预支一定的经费提前开展研究,一旦国家财政拨款到达学校,优先冲抵预支。
2预支经费额度为20~50万元,由军工办和计财部协调确定,一项一议。
[参照学校自2006年以来的一贯做法]
3、国防科研项目一项一号,独立核算,避免与其他任何课题在经费上交叉,严格按国家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三条  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
[相关条款比例参照东大\苏大,以及自然科学处纵向经费管理办法]
1、管理费是指科研项目分摊的研制单位的管理费用,按项目成本总额的8%计列;项目成本总额是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人员费、其他费用等8项费用的总和。
2、管理费使用按《南京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中管理费规定执行。有合作承担单位的项目管理费,按合作方总经费分配比例计提我校管理费用额度。
3、学校提取管理费的30%用于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用于军工科研业务运行,主要用于军工科研相关质量、保密、安全生产等相关运行支出。
4、学校提取管理费的30%用于所在学院科研发展基金,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用于学院军工科研的质量、保密、安全生产等相关运行支出。
第四条  不可预见费的管理和使用
1、不可预见费是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在核定经费时针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2、不可预见费按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人员费、其他费用、管理费等9项费用额度总和的5%计列。
第五条  项目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1、项目收益是指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按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人员费、其他费用、管理费等9项费用额度总和扣除专用设备仪器费后的5%计列。
2项目收益计提所得,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提取作为业绩奖励,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用于激励科研工作相关人员、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其中70%用于课题组科研业绩,30%用于学校科研管理业绩(均分到学校、科研院、所在学院)
[相关条款比例参照南大\东大\南理工\南航,以及自然科学处纵向经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相关条款比例参照南大\东大,以及自然科学处纵向经费管理办法]
1、项目结题验收后,如果有少量结余经费,主要包含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和不可预见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2、对于结余经费,如果上级管理部门明确需要上缴的,学校将按指定渠道缴回结余资金。
3、对于结余经费,如果上级管理部门明确不需要上缴、留下按有关规定继续用于研究的,作为课题组后续研究使用;在提足学校公共水电、场地租用、燃料动力、固定资产折旧等额度后,剩余部分全部返还到课题组,用于支持原课题组开拓国防科研业务使用,其经费可适当放宽开支范围按横向经费使用,开支范围包括:(1)项目或课题结题审计费;(2)科研工作通讯费(课题组成员办公固定电话费、办公网络费用、实名制移动通讯费用);3)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汽车通行费、交通工具燃油费、临时停车费等,该类费用支出按照不超过结余经费剩余额度的50%4)通用设备购置费(如电脑、打印机、投影仪、照相机等)、办公家具购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专利维护费等;(5)科研活动中用
于人才培养的相关费用(如论文答辩费、培训进修费等);(6)房屋租赁、改造、维修、公共水电支出、公用房屋资源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7)经核定按规定等级和标准发放的特殊工作营养保健费及保密费(需附执行依据);(8)直接费用超预算部分或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本规定由科研院军工办、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O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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