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军工企业集团知识产权管理概况

国外军工企业集团知识产权管理概况
来源:互联网 责编:大嘴 作者:李仲篪 张焱 陆迪泉 时间:2004-10-29
在现代战争中,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武器装备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作为武器装备的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军工企业集团,必须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中,坚持技术创新和加强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2000年9月5日美国国防部负责采办的副部长,在一份备忘录中指出,“知识产权是从事领先技术的世界级公司的生命线。”2001年10月15日在知识产权工作指南中指出,“发明和创新的速度似乎是以日来计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公司的重要财产,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每个公司理念的最前沿。”他将企业关心知识产权问题看作“农民关心土地使用权”一样重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资产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据世界银行统计,发达国家GDP的50%以上是以知识为基础的,与知识产权对应的无形资产在大型企业的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也超过50%。因此,国外军工企业集团不得不千方百计地取得知识和技术的垄断权,作为增强其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的基本手段,使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任务变得格外重要,同时也变得十分复杂。正如美国国防部负责采办的副部长在一份知识产权工作指南中指出,“知识产权在政
府合同中的运用非常复杂,有的人花费了毕生经历,也只能懂得它的一小部分。”

本文简要介绍了国外军工企业集团知识产权管理的情况,供国内军工企事业单位参考,希望能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为创造全人类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而努力。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十几年来,国外军工企业集团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认识日益深刻,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头等大事之一,主要是由如下情况引起的:
(1)技术含量高。长期以来,发达国家都把武器装备的数量作为威慑力量,大规模生产各类武器装备。庞大的军火库已经成为国防部的负担,据报道,美国就有数千架一次也没有使用过的军用飞机停在库房;俄罗斯国防部2000~2005年要销毁的武器数量十分惊人,主要有8000枚导弹、4万枚导弹弹头、1亿发炮弹、2万枚航空、1万枚、8000枚,甚至包括15座第一代核反应堆。近10年来,“数量建军”已向“质量建军”转变,“钢铁战争”已为高技术战争取代,国外军工企业集团和国防部关注的重点已由军火的规模生产转向技术创新
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微电子、信息、计算机软件等新兴工业产权的发展,已成为装备信息化和信息装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2)技术转移快。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美国政府强调将军用和民用技术装在一个“篮子"里考虑,以同时解决国家安全和经济竞争力问题,因此,美国国防部要求在军事项目立项阶段就要考虑民用前景和技术转移问题;在项目执行阶段,强调尽量采用民用技术和商业部件;因此,随着军民之间技术转移的加快,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

(3)投资强度高。美国国防部20世纪70~80年代的型号研制费比50~60年代增长几倍至几十倍,战略导弹增长4~6倍,战术导弹增长8~10倍,战斗机增长5~7倍,战斗直升机增长16~20倍。研制费的增长主要是智力和技术费用的提高,军工企业集团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创新成果,使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任务更加繁重和复杂。

(4)资产重组多。为增强军工企业集团的竞争力,合并、兼并、调整机构中资产重组现象比较普遍。美国国防部将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改组为军民通用的高级计划局;美国联邦实验
室与民间企业组成联合体,从事两用技术研究;西欧各国资产重组现象更为普遍,主要形式有:①建立国际联营组织。例如德国的戴姆勒-奔驰公司同美国的联合技术公司成立长期联营组织,开发新型喷气发动机;英国航空航天公司同美国通用动力公司建立长期联营,互相推销对方的产品;法国航空航天公司同德国航空航天公司组成跨国直升机集团。②组成多国特种武器联合企业。西欧七国联合组成欧洲战斗机公司研制“战斗机-2000”;法、英、德、西、意联合组成大型飞机公司,执行“未来大型飞机”计划。③组成国家级垄断企业。德国和英国分别将原来的航空、航天、电子等军工骨干企业组成新的国家级的垄断企业,包揽了国家绝大部分军事订货。在各种形式的兼并、合并和联营中,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技术秘密和商标成为资产重组中的重要无形资产。

(5)国际合作紧密。目前国际合作已从常规武器领域扩展到战略武器领域。法国武器装备部部长曾经宣布,21世纪的防务采办经费的60%将用在国际合作上,主要研制高性能战斗机、新型护卫舰和各类战略战术导弹。在国际合作中,研制经费按参与国的经济实力分摊,研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发明国所有,参与国享有为国防目的的使用权。美日军事合作的技术流向已经由美向日的单项流动转变为美日之间的双向流动,美国曾经多次派
代表团访问日本,对日本的民用技术的军用前景进行考察,考察结果表明,日本已成为美国战略武器发展的大后方,微电子、信息、新材料等研究发展水平已经超过美国,因而在战略轰炸机、C4I、战略导弹、核潜艇等领域开展广泛合作,目前,美国战斗机、核潜艇、洲际导弹所用的陶瓷芯片95%以上是日本制造的,在微电子领域,美国的技术水平比日本落后5年。在美日合作中,日本于1985年在美国的要求下,恢复了保密专利制度,并签订了相互申请保密专利的特别协议。

(6)产权纠纷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在高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美国霍尼韦尔公司控告日本美能达公司偷窃其相位检测技术,用于研制自动对焦技术要求索赔,法院判美能达赔偿1.3亿美元;美国休斯公司告美国宇航局(NASA)盗用其静止卫星技术索赔34亿美元,美国政府败诉支付3亿美元赔款。美国洛拉尔·费尔伊德公司对日本韩国32家大公司起诉,指控其盗用电荷耦合器件专利,要求赔款上百亿美元。从1987~1991年,美国德克萨斯仪器公司利用侵权纠纷,向日本微电子企业的索赔收入已达9亿美元。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问题日益突出。

根据上述情况,国外军工企业集团的知识产权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管理工作也日益繁重。特别是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其重要性和复杂性将更加突出,所以世贸组织的三大支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中,知识产权已上升到主导地位。

二、知识产权机构管理的职责
国外军工企业集团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1)研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已成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基本任务之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主要有:专利进攻战略、专利防御战略、专利发展战略、驰名商标战略等,此外,品牌发展战略和忠诚营销战略也与知识产权战略有关。美国是专利战略的创始国,企业运用专利战略已有80多年的历史,长期以来,由于美国拥有科技领先的优势,企业大多采用进攻型专利战略,企业在制定相关专利战略时,必须由知识产权人员对国内外相关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分析,提出相应的战略目标、战略手段和战略对策。在制定商标、品牌、营销等战略时,知识产权人员必须对商标、品牌进行定位和采取适当的宣传手段。美国大公司在制定专利战略中对专利许可和实施的典型做法是,对约占10%的关键技术采用技术秘密保护。为了长期独占市场,这类技术绝对不转让;20%左右按重大专利管理,
只在风险小、回报高的情况下转让;50%为一般专利,只要使用费合理,就可以发放许可证;20%为科研副产品形成的附加专利,很容易发放许可证。

(2)为决策层提供专利信息。公司在制定技术开发路线、生产和营销对策时,通常由公司专利部门对开发什么样的技术项目、采用什么样的技术路线、开发什么样的产品、采用哪些营销方式等向决策层提供大量专利信息。美国全国科学基金会调查了日本日立、三菱、松下等许多公司,调查报告认为,几乎所有的日本企业都极为重视专利信息的研究和利用,在美国研究院所和大学建有上千个情报站,收集美国发明和专利信息。日本企业的高层领导认为,一个优秀的专利信息人员足以顶上10多个推销员,精通专利信息利用的工作人员,可以使公司的效率成倍提高。所以培养专利信息工作骨干已成为日本企业的主要任务。

(3)为科研人员提供专利文献。为了促进科研人员的技术创新活动,日本、德国、美国的大公司都建立了知识产权数据库。例如,阿尔卡特-阿尔斯通公司建有交通和能源专利文献数据库,法国宇航公司建有宇航专利文献数据库。并且购买英国德温特世界专利文献光盘,定期将收集到的专利文献提供给科研人员,督促科研人员在高起点上创新。另外,利用专利文
献可以为科研人员提供竞争对手的研究情况。工作程序是,确定主要竞争对手,检索竞争对手的专利文献,将检出的文献交给研究人员分析,提出相应对策,例如在该专利上构造“篱笆”专利、异议或无效宣告等对策。

(4)建立发明管理制度。建立发明管理制度是国外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主要工作有:①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必须深入公司各研究部门调研,尽早掌握公司员工发明创造的信息;②督促员工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报告发明;③对报告的发明进行第一轮判断和确认(第二由国家专利局确认),这种判断对外保密,对内只有部分专家和知识产权人员了解;④对非职务发明进行确认;⑤对公司发明的发明人进行第一次奖励;⑥对公司发明是按专利还是技术秘密保护做出决策;⑦需要申请专利的一般交给社会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即使大公司知识产权部门设有代理机构也只能代理本公司一小部分代理任务;⑧对于获得专利权的,给发明名人第二次奖励;⑨对维持专利权的必要性要定期进行评审,需要维持的由其办理手续,不需要维持的决定放弃。

(5)运作知识产权,获得经济效益。国外大公司通常将知识产权从有形资产中分离出来,
由集团公司本部进行独立管理和直接经营,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参与相关的管理工作。IBM公司2001年的盈利为74亿美元,其中知识产权资产的运营收益为17亿美元。另外,据日本专利协会统计,有40%以上的日本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收益扣除知识产权费用后都有盈利。

(6)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会同法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由于知识产权诉讼具有标的大、取证难、涉及范围广、追溯期长等特点,国外大型军工企业集团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都有专职的知识产权律师,其职责是对处理纠纷提出对策和建议,并参与诉讼工作。据国外2003年6月24日报道,美空军经过调查发现,1998年,波音公司为同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竞争一个价值18.8亿美元的卫星发射项目,其属下员工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了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文件,波音公司一直隐瞒该问题。为了惩罚波音公司窃取竞争对手商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美空军宣布暂停波音公司承包卫星发射的资格,还取消了其已经承接的7个军用卫星发射合同,并将这7笔总价约10亿美元的生意转包给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波音公司在几家报纸用整版篇幅刊登致歉声明。这次事件迫使波音公司采取紧急措施,将公司“集成国防系统”工作部所属7.8万名员工于6月30日一律停止工作,接受职业道德教育,这一行动在美国引起轰动,
甚至对航空公司证券市场造成直接影响。

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概况
(1)企业机构概况。国外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层次高,一般由总裁级的人员负责,直属总部管理。人员配备比较充足,大型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一般有20~400人, 见表1。知识产权人员素质较高,它由知识产权律师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组成,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通常具有较好的技术基础知识和经验并经过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日本通产省的调查表明,拥有知识产权最多的是企业,几乎100%的企业都设立知识产权部,每年的经费超过2 000亿日元。

(2)院校机构概况:美国各个大学一般都设有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和专利许可办公室,人员各有20~30名,主要职责是制定专利政策、管理发明创新、负责专利实施和使用费收入的分配等。

(3)欧洲航空航天公司的机构概况:欧洲航空航天公司是2000年7月成立的,法国和德国控
股各为30.29%,公众持股34.1%,西班牙为5.5%,员工为10万人,其中研发人员有3万。总公司下属多个子公司,主要研制民用飞机、直升机、火箭、导弹、卫星、军用飞机。该公司设立知识产权部,工作人员100名,负责人由总公司副总裁兼任。主要职责见表2。
欧洲航空航天公司从2000年7月至2001年12月虽然只产生发明3 139项,但专利申请共有10 523项,一项发明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情况很普遍。

(4)法国国立科研中心“孵化器”的工作:法国“孵化器”有4个核心成员和6个合作伙伴(见图1)。每年工作经费为61万欧元,一半由国家科研部支付,另一半由4个核心成员平摊。这笔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筛选、项目评估和项目实施管理等孵化工作,一般每年选10个项目孵化,孵化周期为12~18个月,孵化器的工作程序如图2所示。在该孵化器成立的一年半时间里,已有10个项目孵化成功,2个失败,13个正在孵化,到投资者对孵化企业的投资共1 200万欧元。

四、国外企业集团
知识产权机构人员培训
国外企业专利工作人员分为专利工作者和专利工程师两种,他们承担着鼓励企业雇员技术创新、保护和使用发明创造、通过法律手段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任务,因而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以德国企业专利人员的培训情况为例,介绍专利人员的素质和培训情况。

(1)专利工作者的素质要求。大学理工科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具有理工科大专学历,毕业后从事科学技术工作多年(德国专利局规定10年以上,欧洲专利局规定8年以上)。

(2)专利工作者的培训情况。上述人员首先参加国家规定内容的培训,然后参加德国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举办的企业专利工作者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才拥有从事专利工作的资格。要成为企业专利工作者,需先在大企业专利处或专利事务所学习实践2年,然后到联邦法院学习8个月,了解法官如何审查专利纠纷案,再到德国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学习4个月,学习审查员如何审批专利,了解审批的全过程,最后参加德国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举办的专利工作者考试。考试的内容包括自然科学、专利法等法律知识和处理专利工作实际能力。


(3)专利工程师的素质要求和培训情况。德国企业专利工程师的条件及培训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各企业有自己的要求和做法。一般专利工程师是从本企业的技术人员中选拔,在专利处工作数年后,能够独立负责所属专业范围内的专利工作,才能成为专利工程师。德国企业认为,专利工程师必须是技术领域的专家,才易于了解该专业的发明创造,容易同科技人员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熟悉现有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够掌握竞争对手的专利情况。德国企业的情况表明,企业专利工程师按专业进行配置,有利于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五、对国家投资计划项目的管理任务
国外军工企业集团许多关键研究工作与国防部的合作比较紧密,美国国防研究开发经费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2/3以上由国家投资,其它由军工企业投资;近10年来,国家投资只占1/3左右。对国家投资、为国防利益服务的知识产权在经济学上称为公共物品,对私人投资或者部分私人投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知识产权称为准公共物品。它们与一般知识产权(私人物品)的权属及其管理有很多不同的特点。

(1)所有权管理。美国的科学创新和技术进步史是与专利制度史紧密联系的。美国国防部在半个多世纪的实践中,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专利,其所有权经过“收权”(所有权归国家)向“放权”(所有权归企业)的转变,这里讲的放权是有条件的,即企业对所有权的产生和管理出现问题时国防部可以收回所有权。因此,企业管理机构在这方面的任务有:发明应当及时申请专利(或者按技术秘密保护)、对专利无效宣告应及时答辩、按时缴纳各种专利费用、及时组织推广应用等,否则,国防部将收回所有权。此外,对国防部提出需要保留所有权的项目,企业管理机构可以提出不同看法,并能证明由其保留所有权对国家更有利,最后通过合同谈判和约定解决所有权归属问题。对混合投资和企业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2)使用权管理。企业享有所有权时,保障投资方的免费使用权将作为管理机构的首要任务。其次,应当通过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获取相应的收益。

(3)发明报告管理。按照国外的采办法规,投资方有权检查实验室的发明情况,并要求按规定期限向投资方报告。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投资方对发明报告进行管理。


(4)技术资料权管理。在国防采办中技术资料权的管理十分复杂,国外这方面的法律条款比专利的多一倍。按内容分,技术资料分为论证报告、科研报告、实验数据、设计图纸、工艺配方、装配资料、试验训练操作维修等资料,还包括计算机软件;按投资分为政府全额投资资料、企业全额投资资料和混合投资资料;按权利分为政府享有无限权利、政府享有受限制权利、政府享有有限权利。管理机构必须熟练和灵活的运用法律法规,对技术资料的交付、使用权谈判、争端处理等进行管理。

(5)奖励与惩处。管理机构必须对如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隐瞒发明的、不及时交付技术资料的、交付的技术资料不完整、不准确而拒绝修改的。如出现上述行为,投资方将扣付不超过10万美元或者合同价款5%(两者中最少的)。对发明报告和技术资料交付较好的由投资方给予适当奖励。

六、国外知识产权奖酬政策概况
国外对发明奖酬十分重视,将它作为创新活动最重要的激励机制,介绍这方面的情况对我国
加大奖酬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1. 奖励
(1)美国休斯飞机公司的政策是:雇员提出一项发明,可以有5次获得奖励的机会。
(2)法国宇航公司规定:对发明给予三次奖励,雇员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即发给发明人第一次奖金4 500法郎。授权后,再发给第二次奖金4 500法郎。公司每年还评选最佳专利,并发给发明人奖金。除此之外,如果一个雇员连续做出多项发明创造,给公司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公司将在晋职、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
(3)德国戴姆勒-奔驰宇航公司的奖励办法规定:公司将雇员的发明专利申请后,即发给发明人奖金300马克,授权后再奖1 000马克。
(4)日本日立公司的奖励如下:专利申请时,每件给3 000~6 000日元不等的奖金。授权后,每项至少奖励一万日元;在本公司内实施或授权其他公司实施,视情况而定,一年付给数十万日元的奖酬。只要专利存在或被使用一天,做出该发明的员工无论离职或死亡,仍可领取该项奖酬。

2. 报酬
(1)德国戴姆勒-奔驰宇航公司的报酬政策为,公司自己实施专利,奖销售额的0.2%给发明人作为报酬;许可他人实施的,提取使用费的22%给发明人作为报酬。因此,该公司的雇员很少与公司在发明创造利益分配上发生纠纷。若发生纠纷,即使雇员败诉,公司仍给雇员发给奖金,以安慰员工,营造一个宽松的发明创造气氛。

(2)美国大学的报酬规定是:一般情况下,扣除15%的管理费后,其余按学院、系、个人各占1/3的比例分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规定是,扣除专利事务费后,如果收益剩下100万美元,按表4规定,发明人所得为5+10+7.5=22.5万美元。加州大学1999年专利使用费收入为7 400万美元,扣除2 400万美元的专利事务费后,3 000万美元给发明人,2 000万美元用于资助研究开发工作。2000年美国大学的专利使用费收入总额为6.78亿美元。

七、借鉴
外国军工企业集团对知识产权十分重视,最根本的经验是人才建设。德国化工企业专利工作者协会主席麦尔·都尔豪博士认为,德国企业专利工作人员的素质高、培训内容广泛、培训时间长、标准严,加之人尽其才的科学分工,因而保证了德国企业专利工作的高质量。他对我
国企业提出如下建议:
(1)中国企业成立专利处应选企业一流的科技人员,严防鱼目混珠,把其它部门淘汰的人塞进专利处。
(2)企业专利工作者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掌握有关专利知识和工作技能,而后才能独立上岗工作,防止给企业造成损失。
(3)企业专利工作者、专利工程师至少应懂一门外语(英语)
(4)应根据本企业专利工作者、专利工程师的专业进行分工,人员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专利工作,一切事务均由他参加处理。(国防知识产权局 李仲篪 张焱 陆迪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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