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一中行初字第330号
原告武进市武南玻璃钢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漕桥镇殷墅村。
法定代表人叶泽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松,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海东里24栋4单元7号。
委托代理人张学忍,男,汉族,1942年2月13日出生,武进市武南玻璃钢厂法律顾问,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漕桥镇农场村委胡家岸25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健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北京金航信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大街甲13号30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鸿烈,男,汉族,1943年8月21日出生,北京金航信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住北京市丰台区万源北路9号。
委托代理人张敬强,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南路北京重型电机厂。
原告武进市武南玻璃钢厂简称武南玻璃钢厂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第77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766号决
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北京金航信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航信诺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武南玻璃钢厂的委托代理人李青松、张学忍,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宋瑞、郭健国,第三人金航信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鸿烈、张敬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