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0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9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 
【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董广莉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董广莉 
【当事人-个人】董广莉 
【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鲁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贾文峰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张珊凌汉族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鲁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贾文峰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张珊凌汉族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鲁雪贾文峰张珊凌 
【代理律所】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董广莉 
【被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应予无效的,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一)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二)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四)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五)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本案中,米其林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中,引证商标一持续多年宣传使用情况,以及(2016)最高法民再408号生效判决、米其林公司于2011年之后在相关媒体投入的宣传费用等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已经进行了长期、广泛和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驰名商标。    诉争商标为“米記米芝蓮”,其中“米芝蓮”为显著识别部分。在案证
据显示,“米芝莲”主要为“MICHELIN”在中国港澳地区的对应音译,米其林公司通过相关宣传报道等,使相关公众将“米芝莲”与“MICHELIN”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多份在先生效裁决已认定“米芝莲”与“MICHELIN”的对应关系,故可以认定诉争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米芝蓮”是对引证商标一的翻译。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虽然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轮胎”等商品存在差异,但引证商标一在相关公众中的认知程度较高,诉争商标的使用会误导公众,致使米其林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米其林公司在原审诉讼中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且本院处理结论是在考虑该部分事实基础上作出的,因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当由米其林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1:52:03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董广莉。    2.注册号:15636042。    3.申请日期:2014年11月3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4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类似3201-3203)啤酒;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饮料;果汁;矿泉水(饮料);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可乐;纯净水(饮料)。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简称米其林公司)。    2.注册号:136402。    3.注册公告日期:1980年4月15日。    4.专用期限至2030年4月14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类似1201;1202;1204)轮胎;内胎;打气阀;防滑钉;车轮;轮缘;打气筒。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米其林公司。    2.注册号:6167649。    3.申请日期:2007年7月16日。    4.专用期限至2030年1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类似1201-1204;1206;1208-1210)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汽车;车轮;车辆内装饰品;小型机动车;自行车;手推车;车辆充气轮胎;车轮内胎。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米其林公司。    2.注册号:
1922872。    3.申请日期:2001年7月6日。    4.专用期限至2022年10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类似1201-1204;1208-1210)车辆实心轮胎;车轮内胎;翻新轮胎用胎面;汽车(车辆);车轮;车轮胎;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车轮轮缘;车胎充气阀;充气外胎(轮胎)。    三、其他事实    米其林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米其林公司简介及历年世界500强公司名单摘录;    2.《周末画报》《Auto》等媒体关于米其林公司基本情况的报道及其他相关报道;    3.“米其林/MICHELIN”商标获认定驰名商标的裁定书,“米其林MICHELIN及图”商标受到保护的判决书、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4.米其林公司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的相关信息;    5.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米其林”“米芝莲”为“MICHELIN”对应中文翻译的决定书、裁定书;    6.“米芝莲MICHELIN”百度搜索界面截图等。    2018年11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225533号《关于第15636042号“米記米芝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未致使米其林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米其林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申请注
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事实依据,故米其林公司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米其林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诉讼中,米其林公司补充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据:    1.关于“MICHELIN”及“米其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判决书;    2.2011-2014年,米其林公司的相关审计报告、宣传支出统计;    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显示于2011-2015年“米芝莲”在中国大陆报纸中的相关报道;    4.(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731号公证书,显示通过网络查询“米芝莲”的相关报道、介绍等信息;    5.董广莉申请的“米記米芝蓮”商标信息;    6.2018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再408号判决,认定引证商标一于2011年8月16日之前构成驰名商标。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米其林公司2011至2014年在中国的销售收入分别为70.46亿元、73.75亿元、76.56亿元、74.06亿元。2011-2014年,米其林公司在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传播媒介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用分别为4.08亿元、4.46亿元、4.55亿元、4.2亿元。    原审庭审中,米其林公司确认其主张诉争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51: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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