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法院涉科幻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19-2023年)

成都法院涉科幻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19-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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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3.10.16
【分 类】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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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院涉科幻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19-2023年)
 
  1、王某与海南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田某某、鲁某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重庆某科技公司与成都某设计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
  4、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文化传播公司、成都某信息咨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四川科幻世界杂志社有限公司与成都某电子商务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6、成都某影视公司与海南某传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某视效动漫公司与郫都区某副食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1.王某与海南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10421号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253号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1日,原告王某在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由美术作品改编而成的动态视频,时长23秒,该视频系权利作品,可供免费下载。被告海南某科技公司未经王某许可,在其运营的数字藏品电商平台网站铸造并发售了30个由上述权利作品生成的数字藏品(NFT),首次发售金额为599元/个。前述数字藏品发售后,可以进行转售,海南某科技公司按比例从转售成交金额中共计收取了综合服务费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铸造数字藏品的行为符合以信息网络的方式传播作品的特征,海南某科技公司铸造数字藏品的行为侵害了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数字藏品一经铸造就永
久分布式的存储于选定的区块链上,数字藏品的发售、转售不属于著作权所辖范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售涉案作品所获得的收益1万余元及其按比例从转售成交金额中扣收的综合服务费4万余元均属于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法院判决海南某科技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万余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针对数字藏品销售、转售行为法律性质进行认定的案件。元宇宙背景下,科幻数字文娱产业从概念市场向产业市场转变,科幻作品的衍生产品开发领域得到进一步拓宽,NFT即其中较为典型的衍生产品开发方式。本案的裁判,激发了NFT市场活力,保护了交易安全,同时也明确了NFT应回归商品的客观价值规律,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促进行业应用场景优化,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2.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田某某、鲁某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10950号
  基本案情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王者荣耀》等多款游戏的运营主体,其针对游戏用户推出了“腾讯成长守护”系统。该系统包括了多项未成年人电子游戏防沉迷措施,如人脸识别验证技术等,上述技术的原理主要在于将用户面部信息与公安权威数据平台数据源进行比对,以识别未成年人并防止其长时间登录游戏系统。鲁某某持有的某域名网站销售“人脸代过”产品,田某某负责收款。该产品包含特制软件包,可劫持QQ安全中心人脸验证时调取的手机摄像头,并加载预设路径下的“人脸料子”视频(即经编译的特殊成人头像视频),完成虚假实名认证,进而使游戏账号的未成年用户被认证为不真实的成年用户,规避网络游戏防沉迷措施。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规避未成年用户账号进入国家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
认证系统及相应的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措施,妨碍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人脸识别验证功能正常运行。损害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商业利益,违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应予制止。鲁某某、田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二者停止实施妨碍、破坏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游戏人脸识别验证”功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绕过人脸识别验证、规避未成年人电子游戏防沉迷措施的不正当竞争案例。产业的持续蓬勃发展需要以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作为支撑,科幻产业顺利向游戏等领域延伸开发也需要以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前提。电子游戏人脸识别验证功能是网络游戏正常运营的必要条件。市场主体提供解除限制服务以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增加了游戏服务商的运营成本,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不利于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案为包括科幻游戏在内的游戏服务商在严格执行国家保护未成年人规定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及时制止侵害网游服务商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有利于引导游戏产业在良性轨道中健康发展。
 
案例3.重庆某科技公司与成都某设计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8335号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川知民终1968号
  基本案情
  重庆某科技公司与成都某设计公司签订了《工业产品设计合同》,委托其进行一款VR眼镜产品外壳的外观、结构设计并提供产品外壳及结构手板。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持续就VR眼镜手板设计进行沟通、修改,重庆某科技公司在履行过程中确认了VR眼镜外观配、结构设计并对成都某设计公司开发的手板进行测试,但双方对测试结果及其后的进一步修改意见始终未达成一致。由此,重庆某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开发费并支付违约金。成都某设计公司反诉请求重庆某科技公司支付设计费尾款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产品设计开发逾期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沟通交流、设计需求变更等情况综合考量。涉案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存在一定逾期,尚不足以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充分考量合同双方均无继续履约意愿的情况下,判令解除涉案合同。成都某设计公司已履行的VR眼镜外观、结构、手板设计成果已被确认,虽交付测试的手板优化存在争议,但初步功能均能满足,加之案涉外观、结构、手板设计属于定制服务,设计者投入已无法恢复原状,故宜以折价的方式处理。故认定解除合同后,判令重庆某科技公司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向成都某设计公司支付部分合同款。重庆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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