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_百度文 ...

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8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9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辛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傅声国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辛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傅声国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辛建傅声国 
【代理律所】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截至本案审理终结前,引证商标尚未被公告撤销,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2 02:15:10 
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9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第二食品厂西农科院北圃厂。
     法定代表人:钱治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声国,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瑞吉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92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申请商标
     1.申请人:瑞吉公司。
     2.申请号:第31067041号。
     3.申请日期:2018年5月22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的商品:
     (1)初步审定的商品(第25类,类似2511):围巾。
     (2)被驳回部分的商品(第25类,类似2501-2505;2507-2508):服装;T恤衫;衬衫;裤子;工作服;帽子;鞋;外套;马甲。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杭州兰寇服饰有限公司。
     2.注册号:第8285442号。
     3.申请日期:2010年5月11日。
     4.专用权期限:2011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25类,类似2501;2507-2509;2512):服装;裤子;裙子;大衣;羽绒服装;童鞋;鞋;帽;袜;腰带。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37767号《关于第31067041号“luck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6月17日。
     该决定认定:申请商标字母组合“luckin"与引证商标“LUCKIND"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T恤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
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瑞吉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综上,依照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四、其他事实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25类“围巾"上的注册申请。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申请商标在第25类“服装、T恤衫、衬衫、裤子、工作服、帽子、鞋、外套、马甲"上的注册申请。
     瑞吉公司不服上述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瑞吉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明确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瑞吉公司在原审诉讼期间,向法院提交了10份新证据:证据1-2证明引证商标已经不构成在先障碍;证据3-7证明瑞吉公司已经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证据8-10证明瑞吉公司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瑞吉公司明确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对此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系由字母“luckin"构成。引证商标由字母“LUCKIND"构成。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二者字母构成、呼叫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5:24: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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