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

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案 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23.12.12
正文
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孝军,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该局审查员(授权至2021年11月20日止)。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彼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北京某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森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脑上海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森公司、专利号为200480036270.2、名称为“一种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及人脸识别方法与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电脑上海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05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某森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8)京73行初1089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森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森公
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军、郑孝军,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万琦,一审第三人某电脑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本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5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启动人脸图像识别系统;
  步骤二,人体接近所述识别系统,触发主动光源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
  步骤三,成像装置对所述主动光源照的脸部区域进行拍摄,获取相应的图像;
  步骤四,所述成像装置将捕捉到的至少一帧图像传至图像数据处理系统,所述图像数据处
理系统从该帧图像中检测并定位人眼和/或人脸;
  步骤五,从所述图像中截取人脸图像,并对人脸图像进行特征提取;
  步骤六,与数据库中人脸图像数据进行人脸特征对比;
  步骤七,获取识别结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光源为主动辐射源,包括:红外光源或可见光源,或者是其任意组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光源为闪光灯。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二进一步包括环境光源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所述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分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能量。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光源和环境
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成像能量的2倍。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四后,还包括一判断检测人眼和/或人脸是否成功的步骤,如果成功,则继续执行步骤五,否则执行步骤四。
  7.根据权利要求1、2、5或6所述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四中,还包括检测并定位所述图像中人眼反光所致的高亮点,并利用所述高亮点从所述图像中检测定位人眼位置的步骤。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利用人脸图像进行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三中,还包括所述成像装置随所述主动光源照射区域跟踪人脸进行拍摄的步骤。
  9.一种利用主动光源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采用一主动光源对被拍摄的人脸区域进行照射;
  使用一成像装置对人脸进行拍摄,获取相应的图像,并进一步将所述图像传送到相应的图像数据处理系统进行人脸图像的识别处理;
  其中,所述的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能量。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利用主动光源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光源和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的成像总能量大于环境光源在人脸部位所产生成像能量的2倍。
  11.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利用主动光源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光源与所述成像装置相对位置固定,所述主动光源的投射方向与所述成像装置的摄像镜头轴线成一锐角,即0-90度之间。
  12.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利用主动光源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光源为主动辐射源,包括:红外光源或可见光源,或其组合。
  13.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利用主动光源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光源为闪光灯。
  14.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利用主动光源获取人脸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使用主动光
源采集图像之后,所述图像数据处理系统检测该主动光源在所述图像中的高亮点,并利用所述高亮点从所述图像中检测到人脸图像。
  15.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或9所述方法的人脸图像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成像装置、主动光源、控制开关和图像数据处理系统;
  所述主动光源,用于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
  所述控制开关,用于控制主动光源对所述人体的脸部区域进行照射;
  所述成像装置,用于对所述主动光源照射的人脸区域进行拍摄,获取相应的图像,将捕捉到的至少一帧图像传至图像数据处理系统;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44: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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