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4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0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靖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杨薇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靖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杨薇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靖杨薇 
【代理律所】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关联性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商标局部分驳回通知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被诉决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程序中,腾讯公司提交了2020年6月6日发布的第169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载明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事实有商标公告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耳机;眼镜;移动电源(可充
电电池)”商品上被驳回申请系因引证商标一构成权利障碍。原审判决对腾讯公司放弃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申请权进行确认,并不影响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的认定结论。腾讯公司的放弃申请行为并不影响本案审理。    本案中,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事实导致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加密用计算机软件”商品上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在本案中在上述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考虑上述事实的变化,重新对本案作出审查决定。腾讯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基于本案事实变更,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腾讯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632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55732号《关于第26257143号“微保更懂你的保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腾讯科技(深
圳)有限公司针对第26257143号“微保更懂你的保险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7:02:36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腾讯公司明确放弃诉争商标在“智能手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耳机;眼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诉争商标保留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加密用计算机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诉争商标保留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腾讯公司对此无异议。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标志方面构成近似,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或认为其具有关联性,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述的近似商标。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且达到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程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腾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引证商标二即将被撤销注册,本案应中止审理;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三、诉争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腾讯公司建立唯一对应的联系。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30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薇,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所地天津市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
     委诉讼托代理人:石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63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诉争商标系第26257143号“微保更懂你的保险及图”商标,申请日为2017年9月6日,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子芯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加密用计算机软件;智能手机;耳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眼镜”商品上,现商标申请人为腾讯公司。
     引证商标一系第14338656A号“微保精致生活及图”商标,申请日为2014年4月9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交通信号灯(信号装置);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照相机(摄影);气象仪器;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传感器;蜂鸣器”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6月6日,现商标权人为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二系第14903359号“微保 WEI BAO及图”商标,申请日为2014年6月4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计算机;导航仪器;智能手机;电话机套;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眼镜;电池”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10月6日,现商标权人为金服之家(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31: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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