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金利隆鞋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浙 ...

临海金利隆鞋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临海市保田履带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专利,行政裁决
【案 号】(2006)行监字第32 -2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规则
  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拥有商标专利权人以及商标专利权号码,故其他公司在生产产品时应当在此基础上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从而避免专利侵权。
正文
临海金利隆鞋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临海市保田履带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号]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字第26号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253号
再审审查:(2006)行监字第32-2号
[案情与裁判]
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临海金利隆鞋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利隆公司)
报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简称三门县胶带门)(现更名为浙江元创橡胶履带有限公司,简称元创公司)
第三人:临海市保田履带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保田履带厂)(该公司已注销)。
一审审理查明
1998年1月16日,金利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橡胶履带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02年2月13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金利隆公司,专利号为98110611.0。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橡胶履带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首先用整根钢丝在呈悬臂结构的预成型工作台上缠绕出两匝钢丝帘线,将每匝钢丝帘线两头焊在相邻的钢丝上,再将其取出套入中间模具,在按要求放好橡胶板和芯金后,利用中间模具两端的张紧装置将钢丝帘线绷紧形成一定的预紧力,再按要求在下模具和中间模具钢丝帘线上放好橡胶板,最后上、下模具向中间模具合拢,硫化成型,然后上、下模具复位,松开张紧装置,转动橡胶履带使已成型部分脱离中间模具,未成型部分移上中间模具,上下模具向中间模具合拢再进行硫化成型,然后上、下模具复位,就是一付完整的橡胶履带;平移出中间模具,松开张紧装置就可将橡胶履带取出套入预成型工作台,移走中间模具后,就可从预成型工作台取出橡胶履带。”本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发明涉及用于农业机械、建筑机械、运输机械的履带式行走部件的制造方法,尤其是一种橡胶履带的制造方法。说明书记载的现有
技术为……上下模具合拢后硫化成型,再需要另一台颚式硫化机,再把平带连接一起,才能得到一副橡胶履带。由于钢丝帘线是成排松散放置,每根都存在一个断头,没法在放置时施以预紧力不说,而且每根钢丝帘线在橡胶履带中所受的纵向拉力也是不均匀的,这就容易使预紧力大的钢丝帘线首先绷断,如此反复延续,造成整个橡胶履带的横向断裂,不仅使橡胶履带报废,还易造成事故。本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使橡胶履带纵向抗拉能力和刚性提高,使用寿命延长的一种制造方法。”
2002年9月26日,三门县胶带厂、保田履带厂就本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有关证据,其中的证据2为1992年10月21日公告的中国第92200612.1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其涉及一种摩擦式橡胶履带,披露了与本案专利相关的技术特征“沿着带体的圆周缠绕纵向钢丝绳,钢丝绳两头与相邻一圈钢丝绳用夹板、螺栓、螺母固定在一起,使其构成封闭型”。2003年4月24日,三门县胶带厂、保田履带厂再次就本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有关证据,其中的证据11为1982年11月2日公开的日本昭57-174287实用新案公报复印件,其为与本案专利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涉及的是一种制造橡胶履带的方法和装置,是对不平整地面上行走车辆用的橡胶履带的改进。该技术方案指出,现有的履带内部存在抗张力芯体的重叠接头部分,该重叠接头部分比接头以
外的部分弯曲刚性高,行走时因驱动链轮与履带的密合度不好,不仅会一起驱动链轮的齿和履带啮合不好,这种啮合会成为产生振动的原因。而且,接头部分的各末端成为不同刚性的界线,行走时当这个部分卷缠在链轮上时,该接头部分被强行产生大的变形,造成比其他部分疲劳,易断裂,并因重叠层之间的剪切位移,可能引起层之间的剥离。加之抗张力芯体层特别厚,外表层相对薄,抗张力芯体在外力下易受损伤,易引起履带断裂。证据11的技术目的是使现有的履带的抗张力芯体无接头化,抗张力芯体的两个端部不相互重叠,实现抗张力芯体无接头,提供能解决上述现有履带所存在问题的优质履带。证据11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1、首先在成形模上卷上橡胶板垫;2、将抗张力筋的一端固定,让成形模螺旋方向旋转,同时将抗张力筋也呈相同方向移动,在所定的宽度内螺旋状缠绕;3、在呈螺旋状的抗张力筋即抗张力芯体上面卷上橡胶板垫;4、在橡胶板垫上用压包辊滚压,使抗张力芯体完全包在橡胶板垫之间,然后脱模。此时成形的无接头抗张力芯体与构成本体和牵引突缘的橡胶材料以及横向增强构件在圆形金属模上组合硫化。作为硫化方法也可采用回转硫化方法即2次回转硫化方法。即:将无接头抗张力芯体约1/4圈长度的两条相对放入硫化金属模中,将构成本体和牵引突缘的橡胶材料以及增强构件进行组合硫化,此时,将抗张力芯体的金属模外的部分用张紧装置施以张紧力加以张紧,以防止抗张力芯体在金属模内外散乱。如果将金
属模末端部分冷却成半硫化状态则效果更好。第1次硫化完成后,对剩下的约1/4圈长度的两条对边进行第2次硫化,方法与第1次相同,将构成本体和牵引突缘的橡胶材料及横向增强构件进行组合硫化。第2次硫化位置的确定,既要考虑有完全未硫化的部分,还要考虑两端还有由第1次硫化时半硫化部分和完全硫化部分组成的重复硫化部分。
2003年8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292号无效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无效。关于本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合议组认为,证据11是与本案专利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相比,证据11未具体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呈悬臂结构的预成型工作台、将每匝钢丝帘线两头焊在相邻钢丝上、上下模具向中间模具合拢、平移出中间模具、将橡胶履带取出套在预成型工作台,移走中间模具。由于证据2、3也没有公开这些技术特征,所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3、11具有新颖性。但是权利要求1缺乏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的主要区别为:①本案专利中在呈悬臂结构的预成型工作台上缠绕钢丝,而证据11中是在成形模上缠绕钢丝。②本案专利具有将每匝钢丝帘线两头焊在相邻的钢丝上的步骤,而证据11中没有此步骤。③本案专利使用上中下模具,且上下模具向中间模具合拢,证据11中未具体说明模具之间的相对运动。④本案专利有取出橡胶履带的步骤,而证据11中对此没有明确说
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于区别①,两者的目的都是缠绕钢丝并且又要将其取出(脱模),如果不是悬臂结构就无法将钢丝缠绕、取出。本案专利采用的结构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属于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并没有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②,由于证据2中披露了“钢丝绳两头与相邻一圈钢丝绳用夹板、螺栓、螺母固定在一起”的技术方案。与本案专利相比,固定连接方式不同。但是,焊接和螺栓、螺母连接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固定、连接的手段,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自行加以选择和固定连接的方式,本案专利在证据2的技术启示选择焊接,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区别③,本案专利与证据11的模具的设置都是将模具合拢以对橡胶履带进行硫化成型,其目的和效果均相同,模具的设置以及选择何种运动方式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困难。对于区别④,虽然证据11中没有明确披露取出橡胶履带的步骤,但这是必然的,且容易想到的步骤,属于常规技术范畴。由此可见,本案专利与证据11的技术领域相同,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是使橡胶履带中的钢丝受力均匀,增强橡胶履带的抗拉强度和刚性,提高其耐久性。在证据11和2所给出的技术启示和教导下得出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所述证据相比,缺乏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故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案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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