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专利

双重专利
作者:米开拉·莫迪亚罗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9年第03
        欧洲专利公约》(EPC)中不包含任何关于允许或禁止双重专利的规定。因此,关于双重专利的事宜,每过一段时间就会困扰欧洲专利局EPO)的上诉委员会(BoA)。
        在最近一个案例中,上诉委员会规定,具有某些独立权利要求和一定描述的授权欧洲专利属于同一公司,并且还希望获得授权欧洲专利的分案专利,且其独立权利要求与那些授权欧洲专利相同,但应具有更加广泛的描述。
        具体来讲,申请专利的公司认为,由于更宽泛的描述,分案的权利要求——尽管与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同——将会被更广泛地解释,因而最终不同于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
        上诉委员会在其决策中重申了欧洲专利局关于双重专利的既定方法,其中重要的是权利要求的主题,即权利要求的确切措辞,而不是受保护的主题,即根据说明书和附图解释主张所赋予的保护范围。这也符合欧洲专利局的通常做法,因为在此前所有的诉讼程序中(无论是
审查程序,异议程序还是上诉程序),欧洲专利局关注并仅有权决定双重专利的有效性,而非其是否侵权。严格来说,欧洲专利局不考虑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更多考虑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因为保护范围問题与是否侵权更为相关。
        这种方法实际上对申请人有利,因为它允许同一实体从欧洲专利局获得两个欧洲专利(例如一个母专利和一个分案专利)的重叠索赔,而由于重叠索赔并不相同,因此不会将问题引向欧洲专利局的双重专利。
        上诉委员会进一步强调了该公司的主张,即公司在获得分案专利方面具有正当合法权益,其权利要求与母专利相同。具体而言,在诉讼案件中,由于更宽泛的描述,分案专利将赋予公司更加广泛的保护范围,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面对竞争对手。上诉委员会并不认为这是正当合法的权益,原因很简单:在处理相关程序时,公司批准旨在授权的母专利文本,却也因而批准了更加狭隘的描述。此外,重要的是,上诉委员会指出,判定两个具有相同要求但描述和/或图纸不同的案件为两个欧洲专利案件,可能导致同一公司获得两项欧洲专利,这意味着双重专利申请禁令实际上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所有要求只有关于描述或附图中的微小的差异。
        对第三方利益而言,这一发现看似是合理的。它既可以防止具有相同要求和实体的欧洲专利的扩散,同时可以使该实体有机会获得多项欧洲专利,且重叠要求不受影响。
        因此,上述上诉委员会的决策,在维护欧洲专利局系统用户(无论是申请人,反对者还是第三方)的地位方面,取得了积极的平衡效果。同时,这也印证了欧洲专利局对全体用户具体实际利益的普遍关注。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51: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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