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特古内尔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

佩特古内尔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9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43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 
【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佩特古内尔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佩特古内尔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佩特古内尔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杨丽华北京冠英律师事务所;孙爽北京冠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丽华北京冠英律师事务所孙爽北京冠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丽华孙爽 
【代理律所】北京冠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佩特古内尔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及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佩特古内尔公司提交了其“patagonia”商标的注册信息及《户外探索》杂志对诉争商标的宣传证据,用以证明佩特古内尔公司使用“patagonia”商标的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期,且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系对诉争商标的复制、抄袭。    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另查,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    上述事实,有《户外探索》杂志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佩特古内尔公司未对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的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2013年商标法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本案系对被诉决定合法性的审查,且法律并未规定在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时需等待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决定作出并生效后才可以继续审理,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不属于必须中止诉讼的情形,对佩特古内尔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佩特古内尔公司提出的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系对诉争商标的抢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评述。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佩特古内尔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佩特古内尔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1:06:47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佩特古内尔公司。    2.申请号:19088913。    3.申请日期:2016年2月5日。    5.指定使用商品(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汽车;自行车;自行车打气筒;气垫船;运载工具用座椅(统称复审商品)。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侯江。    2.注册号:7771896。    3.申请日期:2009年10月21日。    4.专用期限至2021年2月20日。    6.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挡泥板;自行车;自行车把手;自行车车架;自行车踏板;自行车铃;自行车座;自行车辐条;自行车;三轮车用打气筒;自行车、三轮车护衣装置。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保定攀山鼠商贸有限公司。    2.注册号:12915302。    3.申请日期:2013年7月15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6日。    6.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拖车(车辆);野营车;住房汽车;汽车上的滑雪板架;汽车保险杠;船;船用螺旋桨;桨;气垫船;气泵(运载工具附件)。    四、被诉决定:商评字[2017]第51386号《关于第19088913号“patagon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7年5月10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
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五、其他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被宣告无效,对诉争商标在第12类汽车、气垫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事由不复存在,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佩特古内尔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佩特古内尔公司已针对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引证商标一目前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法院暂缓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2.佩特古内尔公司使用“patagonia”商标的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期,且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系对诉争商标的恶意抢注,引证商标一不应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佩特古内尔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43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佩特古内尔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法定代表人:希拉里·德索基,法务副总裁、法律总顾问及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北京冠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爽,北京冠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佩特古内尔有限公司(简称佩特古内尔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73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49: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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