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一)提交替换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
(1)提交条码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这种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图。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要递交一份对照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
(2)提交增补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这种方式著书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申请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的同时递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照页,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
(二)审查员代为修改
通常,对申请的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对于申请文件中所个别文字、大写字母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参见审查指南第5.2.2.2节(11)和第6.2.2节),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此时,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羊皮纸圆珠笔作出清楚明显的修改,而不得使用铅笔成功进行修改。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00: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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