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火星广告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_百度文 ...

安徽火星广告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1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3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安徽火星广告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安徽火星广告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安徽火星广告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青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王若婧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李艾玲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青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王若婧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李艾玲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青王若婧李艾玲 
【代理律所】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火星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且证据采信得当,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无效宣告申请书、当事人在商标无效宣告评审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另查,火星广告公司在二审诉讼阶段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部落联盟”的解释截图及第12485053号“部落联盟”商标注册信息作为证据;智宇慧中公司在二审诉讼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1.火星广告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2.安庆银都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3.火星广告公司多次申请注册“易玩”文字商标的相关信息。    再查,根据在案证据,诉争商标由安庆银都公司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后经转让,现为火星广告公司所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
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使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包括诉争商标申请人采取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手段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诉争商标的原注册人安庆银都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先后申请注册了八百多件商标,其中包括“佳洁乐”“乐付宝”等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诉争商标的转让情况亦可进一步证明诉争商标的原注册人的主观恶意。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本身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情形,该情形不能因其被转让而发生改变,否则大量囤积商标损害公共利益而谋取利益的行为将存在滋生空间和动机。并且,火星广告公司在行政阶段及诉讼阶段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故火星广告公司受让该商标之行
为亦不足以改变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情形的法律定性。故火星广告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火星广告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安徽火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19:35:14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火星广告公司。    2.注册号:23429665。    3.申请日期:2017年4月6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8年3月28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27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4104;4105):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    二、其他主要事实    2019年7月24日,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智宇慧中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在行政阶段,火星广告公司未提交证据;智宇慧中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火星广
告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2.相关商标所有人信息;3.安庆银都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安庆银都公司)名下商标信息;4.相关行政判决书。    2020年5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违反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143379号关于第23429665号“易玩”商标(即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即被诉裁定),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火星广告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诉讼阶段,智宇慧中公司提交了火星广告公司及诉争商标原注册人名下注册的他人知名商标及百度百科介绍截图;火星广告公司及诉争商标原注册人售卖其名下注册商标的网页截图;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在先裁决;(2020)京行终775号判决书等五组证据。    原审法院另查,除本案诉争商标外,诉争商标原注册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第22603149A号“我爱我家”商标、第22822456号“唱巴”商标、第23902374号“新格莱美”商标、第24200113号“佳洁乐”商标、第32202052号“乐付宝”商标、第31780926号“迈巴克MANBADGE”商标、第22538068号“ONLYLADY”商标、第26200778号“稻草人SCARECROW”商标等800余件商标。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25: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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