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文章属性
【案 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案 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344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23.12.11
正文
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3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某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
  代表人:奥某,该株式会社全球知识产权首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明,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玮,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珂,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蕾,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某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某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某株式会社)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某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株式会社、名称为“用于糖尿病的二肽基肽酶抑制剂”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公司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895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某株式会社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19)京73行初974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某株式会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9月28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株式
会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明、谭玮,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珂,一审第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用于糖尿病的二肽基肽酶抑制剂”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某株式会社,专利号为201210399309.3,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9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7月23日。专利文件上记载的优先权数据为“60/717,5582005.09.14US”和“60/747,2732006.05.15US”(以下合称两件在先申请)。本专利为分案申请,其母案的申请号为200680042417.8,申请日为2006年9月13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化合物I在制备药物组合物中的用途,所述药物组合物通过口服给予日剂量为5毫克至250毫克的化合物I用于Ⅱ型糖尿病,其中化合物I具有下式结构:
  并且以药学上可接受的盐或游离碱的形式存在。
  2.根据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化合物I的日剂量是10毫克至200毫克。
  3.根据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化合物I的日剂量是10毫克至150毫克。
  4.根据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化合物I的日剂量是10毫克至100毫克。
  5.根据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化合物I的日剂量是10毫克。
  6.根据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化合物I的日剂量是12.5毫克。
  7.根据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化合物I的日剂量是20毫克。
  8.根据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化合物I的日剂量是25毫克。
  9.根据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化合物I的日剂量是50毫克。
  10.根据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化合物I的日剂量是75毫克。
  11.根据权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化合物I的日剂量是100毫克。
  12.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被配制成固体制剂。
  13.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的用途,其中所述药物组合物被配制成片剂或胶囊。
  14.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的用途,其中化合物I以游离碱的形式存在。
  15.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的用途,其中化合物I以药学上可接受的盐的形式存在。
  16.根据权利要求15的用途,其中化合物I以苯甲酸盐的形式存在。
  17.根据权利要求15的用途,其中化合物I以甲苯磺酸盐的形式存在。”
  2018年9月3日,某公司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1-17的技术方案,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7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7不清楚,不符合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某公司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证据4:名称为“二肽基肽酶抑制剂”(即DPP-4抑制剂)、公开号为WO2005/095381A1、申请日为2004年12月15日、公开日期为2005年10月13日的国际申请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4说明书记载,该发明涉及通过使用新的DPP-4抑制剂化合物或组合物来DPP-4相关疾病,具体为糖尿病,更具体为Ⅱ型糖尿病的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DPP-4抑制剂来有效地糖尿病,尤其是Ⅱ型糖尿病。为了解决所述技术问题,证据4提供了根据该发明的化合物或包含所述化合物的药物组合物作为DPP-4抑制剂来制备药物用于所述疾病的技术方案。证据4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对该发明各基本技术方案中的具体技术特征进行了阐释,强调了所述药物组合物适合于包括口服在内的途径给药,并指出该发明化合物可以是游离碱形式或酸加成盐形式。对于具体的药物而言,证据4中文译文说明书第48-51页记载了30个具体的DPP-4抑制剂化合物,第85-103页记载了具体化合物的制备例,其中第85页记载的第一个实施例制备的目标化合物4为本专利的化合物I。证据4第64页披露所述化合物“药学上可接受的盐”包括无机酸如盐酸、氢溴酸有机酸如苯甲酸等多种酸的加成盐,还强调了可以分离苄腈产物的游离碱,以及产物进一步转化为相应的酸加成盐;包含所述化合物的药物组合物,所述药物组合物适合于包括口服在内的途径给药;利用各种测定法测试化合物的蛋白酶抑制作用,观察到表现出选择性DPP-4抑制活性,对DPP-4的表观抑制常数(Ki)在约10-9M至约10-5M的范围内。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38: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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