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物

1、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2.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a存在于人身之外。b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 c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d物以独立成一体的有体物为限。
人死之后,主体资格不复存在,遗留的人体即肉身,即回归为自然物。作为自然物,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是在文明社会里它不象其它自然物那样可以为人们随意处置以至丢弃,但它的确是一种存在的、脱离生命不再具有主体资格的物。假肢、假牙等视为人体一部份,但一旦与人体分离,则为物;头发、血液等可分离者,分离后为物;尸体为物 。
物权法不适用于专利技术。 专利技术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即《专利法》来调整。 物权法中的物指传统民法中的物,即动产和不动产,而知识产权是舶来品,属于智力成果,虽然其不属于物权法中的物,但知识产权的一些特征和物权很像,如一般认为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民法上的物,不论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通常都是一种稀缺资源。物,一定程度上或者在一定语境下可以将其表述为财产,是狭义上的财产。人,总是独立于物而又很难在真正意义上脱离于物。
物,因为传统民法上要求一物一权,故要求其在物理属性上占据独立的空间。通常而言,这种独立物的使
用价值非常有限,主要原因在于其没有与其他物进行组合或者整合,只能独立地发挥自身的功用,但这显然有悖于物权法上物尽其用的原则。
物的角很多,其在债法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虽然通说认为,合同的标的是给付行为,但在许多情况下,这种给付行为的内容就是物。
通说认为,民法上的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效力,而合同基于其相对性,并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某些合同也具备了排他性的效力,"买买不破租赁"就是其中的适例,有的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债权的物权化"。
民法上的物,试图解决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自然人之所以得此名称,其实是在彰显自身的自然属性,不纯粹是民法上特定拟制的"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特别是有别于"法人"(Artificial Person)。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06: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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