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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1.10.07
【文 号】
【施行日期】1991.10.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正文
国家科委 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
  (1991年10月7日)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使更多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能力,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实现经济发展的第二步、第三步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决策,特作如下决定:
  一、从一九九一年起,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坚决地、有步骤地推进综合改革
  改革的目标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促进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在开发区内建立起符合商品经济运行规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和国际惯例的体制、机制和环境条件,以最大限度地解放科技生产力,促进经济繁荣昌盛。企业制度、管理体制、劳动人事制度、社会化支撑服务体系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改革,都要围绕这个目标来开展。
  改革的重点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探索如何做到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
程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在分配制度方面,如何做到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既能克服平均主义,又能防止两极分化;在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方面,探索将计划与市场两者长处相结合、相辅相成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形式。
  改革中要充分利用多年来我国科技进步创造的有利条件,认真贯彻国家鼓励开发区发展的各项政策,吸取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高技术园区的一些有益做法,努力把开发区建成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基地,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的辐射源,对外开放的窗口,深化改革的试验区和示范区,优化小环境,形成大气候,促进我国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二、改革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使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政策、计划引导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平等竞争
  高新技术企业是开发区的主体和基础。这些在改革中新建的经济实体,具有建立新体制和新机制的有利条件。开发区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中心目的是进一步创造环境条件,保证企业按照新的运行机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以市场为导向,主要由市场调节。企业与各方面的关系主要是经济关系。要使企业按照国家宏观经济的政策导向和“自筹
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国内外市场的需求,自主确定发展战略,拓宽经营范围,实行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要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创造条件,使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企业自主确定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内部分配办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在理顺资产关系的责权利关系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实行合伙企业、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提倡法人之间相互参股、控股,鼓励以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入股,有计划地引导企业职工持股,积极吸引外资入股。通过柜台交易,允许股标转让和流通。推行产权有偿转让和企业破产制度,发展生产要素市场,通过兼并、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逐步建立新型的责权利关系。
  高新技术企业要牢固树立商品经济观念,强化竞争意识,改善经营管理,在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附加值上下功夫,主动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
  三、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必须依靠现有工农业基础,充分发挥国防军工的高技术优势,要通过提供现代化的系统设计、工艺和装备等形式,加强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的辐射渗透,推动传
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开发区要创造良好的体制、机制和环境条件,把我国自主研究开发和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源源不断地转化成商品,努力上质量、上水平、上规模,使开发区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摇篮和基地,发挥示范和推动作用。
  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选择工作必须立足我国具体国情和国力,对具有优势或国际上空白、薄弱的环节要优先选择、重点发展。开发区项目安排要与经济、科技发展计划相衔接,同时要不断提高开发区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强化中试环节,促进科研、设计、生产、经营一体化。要研究和改进有关政策,制定新的措施和办法,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到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以参股、联营等形式进入开发区,同时要充分发挥民办科技企业的作用。鼓励开发区内的企业与区外企业特别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的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产、联营或联合投资,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各开发区要因地制宜,充分运用本地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开发各具特、各有专长的高新技术,防止搞低水平的重复项目。在此基础上,大力开发拳头产品,发展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导的企业集团,形成支柱产业和规模经营,努力提高产业化程序。
  计划部门和待业主管部门确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要密切配合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通过以政府订货形式优先购买高新技术产品,发布行业和产品技术标准,限制淘汰落后产品和技术等措施,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需求。要运用财政补贴、差别利率、差别税率、贷款贴息等经济杠杆,鼓励和引导传统产业运用高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
  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综合运用信息服务和经济手段,加强对开发区发展的引导和调控,防止低水平重复和产业趋同。各开发区要立足当地资源与技术优势,结合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需要,制定好发展规划和计划,加强引导和信息服务,重点发展支柱产业,形成地区产业特,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高新技术产业结构。国家科委将加强对高新技术在研项目的内容、进展情况和市场前景等信息的发布工作,并通过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实施和开发区发展规划的审定,调控和引导高新技术的发展方向和投资重点。地方科委要在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认定审批上把好关。
  四、扩大开放,推动高新技术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的进程
  现代高新技术产业具有生产要素在国际范围内优化组合的特点,技术附加值、创新程度、投入强度越高的高新技术待业或环节,对国际化程度的要求也越高。高新技术产业只有在国
际市场的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才能真正实现产业化和国际化。要实现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必须贯彻科技合作与经济合作并举、民间合作与官方合作并举、双边合作与多边合作并举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方针,加强对现代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特点和发展趋势的研究,确立正确的发展战略;同时要在开发区建立健全适应国际惯例的体制、机制和环境条件。
  各开发区经有关部门批准应设置技贸进出口公司及海关分支机构,设立保税仓库、工厂或保税区,以适应当代国际技术经济贸易的需要。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向外向型发展,充分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沿海经济特区已有的对外窗口,加快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特别是第三世界市场的步伐。要根据需要赋予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更多的外贸经营自主权,鼓励它们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销售服务网点,简化进出口业务的审批手续。对高新技术重要行业,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产品,要在关税和外贸配额、许可证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保护。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应能直接参与对外贸易洽谈业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简化高新技术企业部分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规定,切实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进一步优化开发区投资环境,积极吸引国外、投资者到开发区独资、合资创办高新技
术企业或进行风险投资。要切实保护国外、投资者合法的技术经济权益,协助他们依法在我国申请专利,对我国法律尚不保护的领域,要通过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等行政措施,防止成果的非授权使用与转让。
  五、广泛吸引人才,在开发区创造一个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需要一大批优秀的企业家、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之奋斗拼搏。要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人员相对集中特别是任务尚不饱满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实行人才分流,有组织地到开发区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校办产业,支援开发区建设。开发区要制定优惠政策,通过招聘等形式,吸引各类人才特别是中青年科技骨干、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人员、确有专长的海外华人专家到开发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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