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莱芙论“谦虚”德性:证成与反思

·外国伦理思想·
德莱芙论“谦虚”德性:证成与反思
叶方兴
[摘要]德莱芙以“谦虚”为范例论证了“无知的德性”,批判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她对“谦虚”采取了“低估解释”,将其视为“低估自我价值”。德莱芙的论证涉及自我价值的内涵与认定、低估自我价值是否可能以及对自我价值的无知能否彻底三个根本问题。通过分析德莱芙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以及相关批评者的反驳可以看出,自我价值绝非停留于客观成就的外在善,它包含了道德主体的德性。自我认知本身是在社会情境与个体成长过程中实现的。德莱芙将谦虚视为对自我价值彻底无知,这既不现实,也绝不可能。德莱芙极力倡导的“无知的德性”也随之难以证成。
[关键词]德莱芙;谦虚;无知;自我价值;低估
[作者简介]叶方兴,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古往今来,谦虚作为一种德性已然成为不同文明的共识,进而构成中西伦理学比较研究的重要议题①。在“谦虚何以成为德性”的问题上,中西方伦理学采取了不同的论证路径,并从根本上关联着不同文明对“德性”的殊异理解。古希腊的德性论素有理智主义传统,知识在此往往被视为德性的构成要素。按照
普里尔(William Prior)的说法,所有古希腊伦理学都分享了如下统一框架:“第一,人类生存有其终极的理想生活形式,每个人都致力于追求这种终极的理想生活形式;第二,德性是实现这一理想形式的必要手段;第三,智慧或知识是实现这一理想形式的德性之一。”[1](4)亚里士多德是这一传统的典型代表,他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明确指出:“严格意义上的德性离开了明智就不可能产生。”[2](207)当代后果主义代表人物德莱芙(Julia Driver)挑战了这一传统[3](2),认为亚里士多德将德性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上,过于注重德性的知识条件,为德性的构成提出过高的认知要求,容易把我们熟悉的德性(如谦虚)排除在德性清单之外。她认为,并非每种德性都需要知识,存在一些所谓“无知的德性”(virtues of ignorance),即德性的构成可以基于无知或认知缺陷。“存在一类道德美德,要么不要求行动者知道她所做的是对的,要么,更糟的是,实际上要求行动者是无知的。这些德性我称之为无知的德性。”[3](16)德莱芙以“谦虚”(modesty)为例论证了“无知的德性”。本文试图证明德莱芙对“谦虚”的德性论证是不成功的,它出于证成“无知的德性”而对“谦虚”做出的低估解释(underestimation account)将在无知的对象、范围和程度等方面遭遇解释困境。
天津联通测速*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21世纪以来西方德性伦理学的多样性研究”(17YJC720033)的阶段性成果。
①相关研究可参见:虞友谦:《〈周易·谦卦〉与泛谦德传统》,《学术月刊》1993年第12期;李笑野:《论〈周易〉崇尚智慧的谦德谦道》,《孔子研究》2015年第1期;朱展炎、曾勇:《〈周易〉
谦卦与〈圣经〉的谦德观》,《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德莱芙论“谦虚”德性:证成与反思
一、德莱芙关于谦虚的低估解释
一般来说,“谦虚是美德”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德莱芙认为,对之合理的解释是,它在现实世界
系统地产生了好的后果,因为谦虚的人不会和他人作比较,不太可能引起别人的嫉妒。不过,承认这
一点,在德莱芙看来,就得挑战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公式,动摇德性与知识之间根深蒂固的联系。亚里
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出了著名的德性行为的判断公式:
首先,他必须知道那种行为。其次,他必须是经过选择而那样做,并且是因那行为自身故而选择它的。第三,他必须是出于一种确定了的、稳定的品质而那样选择的。[2](43)
一个行为要称得上德性行为(virtuous action),其行动者必须具备关于情境的完满知识,而不可能处
于无知的状态。在此,“知道”反映出认知上的要求,行动者必须要对道德行为的相关事实有所了解,
对行为的道德属性、背景条件、外在效应等抱有认识。这样,德性的运用就是一个道德行动者利用实
践智慧开展实践推理的过程。这个过程涉及慎思、权衡、选择、评价等一系列的理性活动。在此,按
照德莱芙的说法,亚氏的德性概念排除了无知或认知缺陷。
在德莱芙看来,现实中确实存在大量包含理性认识的“有知之德”,但也存在大量不需要知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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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她称之为“无知的德性”。这些德性“不需要行动者知道怎么做是对的或错的,需要实实在在处
于无知之中”,具体包括了谦虚、盲目慈善、冲动性勇敢以及一部分的谅解或诚实状态等。作为后果
主义的代表人物,德莱芙将德性视为“一种能够系统产生数量上足够有优势的善的品格特质”[3](68)。
德性的价值是以产生善结果的方式被理解的。这样,德性与人内在的心理状态就难以产生必然的联
系。一些品格特质(character traits)即便不包含心理状态,也不影响它成为德性。“无知的德性”便是
如此,它之所以成为德性,就在于系统性产生善的结果。其中,谦虚便是“无知的德性”的代表。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并没有明确论及谦虚。他在第四卷讨论“诚实”德性的时候,
认为自夸与自贬都是恶,诚实被视为介于“自夸”与“自贬”之间的中道。“有适度品质的人则是诚实渝州大学
的,对于自己,他在语言上、行为上都是实事求是,既不夸大也不缩小。”[2](130)“我们所称赞的正是这
样的人。这样的人会倾向于对自己少说几分。因为,既然说过头是讨人嫌的,对自己少说几分也许
更好些。”[2](1130)按照德莱芙的思路,亚氏这里的“对自己少说几分”可以作出“谦虚”意义上的解读。
在此,谦虚是避免成为一个自夸者的德性。但在德莱芙看来,亚氏的论述杂糅了真正的谦虚与虚假
的谦虚,而真正的谦虚往往包含了无知。
在德莱芙看来,对谦虚的理解关乎人们的认知状况,谦虚的本质在于低估自我价值,“谦虚的人
低估自我价值”[3](16)。低估(underestimation)意味着谦虚的人对自我价值缺乏完满认识,是一种认识
缺陷(epistemic defect)的表现。“谦虚依赖于无法知晓个人价值的认知缺陷。”[3](17)在此,德莱芙所谓
的低估就是对自我价值的无知。德莱芙对谦虚的这种理解一般被称为谦虚的低估解释(modesty as underestimation)。她区分了两种关于谦虚的解释:轻描淡写解释(understatement account)与低估解释(underestimation account)。“轻描淡写解释”认为,谦虚只是谦虚的人口头上的轻描淡写,他可能出于
某种原因(如不想成为一个夸夸其谈的人),对自己的价值避重就轻。他确实知道自我的真实价值,
但在表达的过程中有意低于实际状况。在德莱芙看来,“轻描淡写的解释”建立在谦虚的人对自我价
值的认识基础上,谦虚的人口头上对自我价值作出低于实际情况的判断(即“所说的”有意低于“所知
道的”),算不上真正的谦虚。“如果一个人低估了她的自我价值,而其他人有理由相信她知道自己比
她说的要好,那么他们往往会称她为虚假的谦虚。”[3](18)不同于“轻描淡写解释”,“低估解释”认为,
“谦虚的人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自己的自我价值”[3](18),他可能会表达自我,但绝对是在不知情的状
况下低估自己的价值。这样,谦虚的认知状况是无知(ignorance),谦虚的人欠缺对自身价值的完满认
伦理学研究2022年第2期
知,看不到事情的本来面目。
具体来看,德莱芙对关于谦虚的“低估解释”提出了如下论点:
(1)谦虚的人在某种程度上低估自我价值。[3](18)
(2)尽管存在现成的证据,但谦虚的人是一个倾向于在一定程度上低估自我价值的人。[3](21)(3)如果他说话,那么他低估了真相,但他是在不知不觉中这样做的。这就意味着谦虚的人在某种程度上对自我价值一无所知。[3](22)
依据德莱芙的说法,谦虚作为无知的德性,无知的对象即为自我价值(self-worth)。这里的自我价值,并不需要直接意义上指向自己的价值,也可以参照他的孩子或孩子们的成就(accomplishments),这些成就能够折射出一个人的价值。
从认知状况来看,谦虚的人对自我价值往往处于无知的状况。他“并不知道自我价值”,“缺乏对自我的准确认知”[3](17)。谦虚的人在不知道自己实际价值的情况下,作出了低估自己价值的评价。假如某人事实上知道自己的实际价值而表现出低估的状况,那绝不是真正的谦虚,只可能是一种虚伪,甚至是恶。这里的无知不等于谦虚的人缺乏知识、一片空白,而是他对实际上的自我价值是无知的。
德莱芙认为,低估的解释涉及积极的无知(active ignorance),区别于单纯的知识匮乏。这种低估必须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如果过分地自我低估,就会混淆谦虚和自我贬损(self-depreciation)、卑躬屈膝,后两者属于恶。同样,低估不同于低级评价(low estimation)。谦虚的人可以对自己作出很高的评价,只要不是达到它应有的高度即可。
此外,谦虚作为德性是道德主体作出谦虚行为的自然化的内在倾向。在德性的形式特质上,德莱芙与亚里士多德是一致的,认为德性是品格特质(character traits)。从而,谦虚还应该具备意志性的条件,谦虚的人得有相应的内在性情。在德莱芙看来,谦虚是对自己无知的态度。谦虚的人往往意识不到自己是谦虚的,如果一个人低估自我价值,并认识到这么做是谦虚的话,那么便不构成真正的谦虚了。从这个意义上,德莱芙认为,“谦虚不仅是无知的,而且也是无意识的”[3](26)。即是说,谦虚是谦虚的人不知不觉作出的,而非有意识为之。谦虚的人对自己的优点不敏感,这点有别于虚荣的人。
杭州空气质量指数以上大致梳理了德莱芙关于“无知的德性”的代表——谦虚——的基本论述。在进一步的理解中,有如下相关的问题需要讨论:(1)自我价值的内容包括哪些?德莱芙将之诉诸自我成就是否合理?(2)低估自我价值是否是无意识的?能不能在不知不觉中完成?(3)谦虚作为无知的德性,这里的无知能够做到彻底吗?这三个问题关乎德莱芙对谦虚乃至“无知的德性”的论证。
二、自我价值能否构成无知的对象?
按照德莱芙的说法,谦虚源于低估自我价值,包含了对自我价值的无知。人们之所以将谦虚视为德性,源于德性能够系统性地产生善的结果。德莱芙的论证将自我价值视为无知的对象。认识到自我价值是否构成谦虚成为“无知的德性”的条件,这关乎无知的范围。
在亚里士多德关于德性行为的构成要件中,首要的就是“知道”。德性行动者不仅要知道他的行为的道德属性,知道他作出的行为是德性行为,而且也需要知道与该行为显著相关的事实(如客观背景)。这里的事实往往是与道德相关的事实(moral relevant facts),那些与道德无关的事实也就不具有道德评价的意义,无法纳入道德评价。
这里“知道”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可以从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无知”的论述窥见一斑:
一个人的无知,在于对自己是什么人,在做什么,在对什么人或什么事物做什么的无知;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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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候,也包括在要做什么手段——例如以某种工具——做,为什么目的——如某个人的安全——而做,以及以什么方式——如温和的还是激烈的——去做等等的无知。一个人除非疯了,否则绝不会对这些全然不知。(1111a5-10)[2](66)
在德莱芙看来,亚氏的德性论具有强烈的理智主义倾向,德性要求行动者具备理性知识和深思熟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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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知识条件要求人知道他在道德相关的描述下所做的事情,这样的行为才是真正的自愿的(即不是在无知中进行的,见《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三卷),这样做才是正确的。[3](4)
按照德莱芙的总结,亚里士多德关于德性的认识条件主要包括作出道德决定所涉及的:(1)行为的最终目的,(2)道德行为涉及的相关事实、事例、情境等,(3)道德决定的前置程序(preceding procedure)。这些都是道德行为对理性行动者提出的必然要求。
很显然,比照亚氏的论述与德莱芙的总结,可以发现:在“无知的范围”问题上,德莱芙存在明显的遗漏,她将“自己是什么样的人”这样的自我认知,排除在德性的知识范围之外。而对亚氏的无知范围而言,首要的要素就是“行为者自己是什么样的人”[2](66)。这就造成了一个结果:德莱芙对德性的诠释可以完全剔除道德主体,甚至不考虑道德主体的自我认知,这不影响德性的构成。实际上,德莱芙持有的道德评价立场恰恰是外在主义(evaluational externalism)[4](4),这种立场完全不考虑道德主体的认知和心理状况。
在德莱芙看来,谦虚作为无知的德性,主要指向对道德主体自身价值的无知。这个意义上的“无知”不是认知空白。谦虚的人也会接触外在信息,了解社会状况,但对自我价值不敏感,不了解自我的实际价值。不过,这种“钝于自我”的认识,恰恰可能存在问题:
(1)自我是道德行为的实际承担者。如果不考虑自我价值,缺乏对自我价值的准确评估,很难说一
个人是谦虚的人。按照德莱芙的说法,一个人既对自我价值茫然无知,又低估自我价值,这往往是很难做到的。谦虚既涉及事实层面的自我认识,又涉及价值层面的自我评价。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加上客观情境的复杂性,道德行为并不要求行动者处于全知(full knowing)的状态,掌握所有的信息。但很显然,对于理性的道德主体而言,自我价值涉及对自身的根本性判断,涉及能够准确地自我定位,而这恰恰构成道德行为的认知前提。
(2)尽管伦理学承认无知的地位,但这里的无知并不包括对自我价值的认识。在德莱芙看来,谦虚之所以构成德性,往往是因为它产生了善的结果。在这里,无知恰恰能够缓解社会冲突、增进人类福祉。皮特森(Anna Peterson)依据知识在伦理学中的地位,区分了以知识为基础的伦理学(knowledge-based)与以无知为基础的伦理学(ignorance-based)。他指出,从历史上看,主流伦理学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上,道德行为必须出于明确的认知状态:“道德行为要求具体的知识,如具体情境下适用的原则,
他人的希望,或行为的可能风险。”[5](120)在这种界说之下,知识是道德不可或缺的条件,道德行为出于明确的理智条件,是道德主体基于理智能力正确审视具体情形之后作出的行为。与此同时,面对道德主体无法把握的不确定性,伦理学需要承认人类认知的有限性以及“无知”的价值。“基于无知的伦理学不仅承认不确定性,而且将它们置于自身正当理由和道德主张的核心。”[5](120)“在一个基于无知的模型中,我们不再假设我们能够知道人们将做什么,以及包括我们自己在
内的各方的行动将产生什么结果。在缺乏这种知识的情况下,道德决定和行为的基础是人际关系,以及人们在面对不确定性时坚持的个人和集体能力。”[5](122)不过,从皮特森的指认来看,他提及的无知,更多指向“行为的结果与情境”[5](122),并不关涉道德主体的具体状况。
(3)对自我价值的认识不宜按照外在主义的理解思路。既然谦虚是依赖性的德性,这里涉及的自我价值就更多体现为一种德性,而非全然的外在成就。德莱芙主要通过外在成就认定自我价值,并且这里的自我价值不只是直接意义上自己的成就,还可以包括自己孩子们的成就。在锡尔(Liezl Zyl)
伦理学研究2022年第2期
看来,德莱芙以成就来评价自我价值完全是错误的,一个人的自我价值并不是只靠专业领域的成就就能加以评估的。费德勒是最好的网球运动员并不等于他就是一个好人,他仍然会羡慕那些道德品质高尚的人[6](89)。一旦我们坚持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与外在价值(extrinsic value)的分野,就可以看出:德莱芙所谓的自我价值表现为外在价值,而恰恰最能体现自我价值的乃是内在价值。德性凝结了表征人性卓越的内在价值,构成道德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自我价值作出内在价值的认定,恰恰是谦虚成为德性的前提。
通往大国之路以上表明,自我是道德行为的实际承担者,德性作为理性行动者的内在品质无法摆脱对自我的认识。这其中,自我价值是道德行为者的内在价值,准确认识自我价值恰恰是谦虚构成德性的前提。可以说,
在德性的构成中,自我价值并不成为无知的对象。
三、对自我价值的无知是可能的吗?
德莱芙认为,谦虚的人低估自我价值,对自我价值保持无知。谦虚是道德行动者在不知不觉中无意识完成的,谦虚的人不仅处于无知的认知状况,而且不知道他自己是谦虚的。“如果一个人低估自我价值,但其他人有理由相信他知道自己比他说的要好,那么他们往往会称他为假谦虚。”[3](18)“假谦虚可能是礼貌或权宜之计,但这不是道德德性,因为这种表现太过自我意识。”[6](25)按照德莱芙的说法,谦虚不能太过自我敏感,只能在不知不觉中完成,谦虚的人一直处于无知的状态,但这在现实中是可能的吗?
我们假设X学者:(1)他事实上是一位有国际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一流学者;(2)他经常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并在国际顶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他因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学术成果而被国际学术界认可,获得同行的高度赞誉;(4)他经常性地荣登专业领域的学术影响力排行榜。X本人钝于自我评价,或许给出如下三种类型的自我认识:
(a)X说自己学术水平很糟糕,离知名学者差得很远;
(b)X说自己只是个国内普通学者,谈不上国际影响力;
(c)X说自己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个具有国际视野的学者,还算不上一流学者。
如果用德莱芙提供的“谦虚”框架,这三者都属于X本人对自我价值作出的带有低估性质的评判,但很显然:(a)明确属于自我贬损;而(b)和(c)是否算是谦虚,关键取决于X是否知道自己真实的自我价值。按照德莱芙提供的低估解释,只有当X确实不知道自己真实的自我价值的时候,(b)与(c)才能算作是谦虚,否则可能属于轻描淡写。但这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可能。
首先,作为社会性的存在,人不可能一直对自我价值保持无知的状态。按照德莱芙的说法,谦虚的人一旦认识到自己的实际价值,也就不存在谦虚了。此时,他对自我作出的压低性质的评价只能是轻描淡写甚至自贬。但事实上,人们总是在与他人互动之中不断生成“自我”的观念,既有的社会文化背景成为塑造自我认识的“前见”。X的自我认识与自我评价无法脱离(2)(3)(4)几项事实。显然,当X具有(2)(3)(4)几项事实的时候,他对自我价值是有相对明确认识的,因为他的交往方式(事实2)、社会影响(事实3)、媒介宣传(事实4),使得X本人不可能始终对自我价值处于无知的状态。
可见,德莱芙所提供的“谦虚”概念并不合乎人们的直觉。或许人们一开始不知道自己的价值,但一段时间之后不可能不知道,对自己的价值完全可以通过其他人、媒体、社会大众的感受或反映及时发现。在理解德性的时候,完全不考虑听取别人的意见而接受事实真相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相较于基于无知的低估解释,不高估解释更为符合人们的经验直觉。在现实生活中,X的回答(b)和(c)往往都符合我们对谦虚的直觉,原因就在于,人们对谦虚的认识,主要反对那种过分吹捧、抬高自己价值的做法。面对别人对自己的赞誉,只要不高估自我价值,都合乎人们关于谦虚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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