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高新区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奖励意见

武进高新区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意见
武新区委发〔200925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做优做强产业,放大区域竞争优势,促进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常发[2006]19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武发[2007]8号)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推动企业增强创新能力
第一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第一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未获得认定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级新产品每只奖2万元。
第二条    鼓励企业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当年获得立项的省基础研究计划、省科技支撑计划
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立项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当年成功上报的每项资助5000元,当年获得立项的,每项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立项的国家“863”、国家科技支撑和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化工作。当年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或信息化示范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二、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四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3万元。
第五条    支持各类研发机构建设。当年获得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当年获得认定的外资研发机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院士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加强产学研有效合作
第六条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由企业主导创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科技经贸局认定并产生效益的,给予合同额10%的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第七条    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自带高新技术成果进区创业,自注册完成之日起两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可同时享受武政发[2007]24文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科技项目当年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并在高新区实施产业化,当年实现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项奖励5万元,当年实现产值500万元以下的,每项奖励2万元。
第九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新上市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奖励政策按照“武政发[2007]192号文件”执行。
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
第十条    鼓励企业申报专利。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当年累计申请受理数达到
20件(其中外观专利不超过10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当年累计申请受理数达到10件(其中外观专利不超过5件)以上的,奖励3万元;当年累计申请受理数达到5件(其中外观专利不超过3件)以上的,奖励1万元。企业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完成专利数据库建设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当年完成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研制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一个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并获得国家级确认的企业,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完善创新及技术提升基础工作,当年通过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计量保证确认和计量合格确认,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0元和2000元。
六、实施科技创新专项资助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助重点支持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材五大产业领域的科技创新重点项目,每年资助数量不低于10个。
专项资助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额度为每项20—100万元。
科技专项资助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七、加大科技有效投入
第十三条    高新区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确保高于武进区平均水平。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开发保护,扶持特产业园区发展,开展产学研合作,以及实施科技创新专项奖励等方面。
第十四条    鼓励创新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境内外投资者来高新区设立创新创业投资企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2年内,运作规范且投资高新区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投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金50%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金在高新区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针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多层次信用担保。自批准成立之日起2年内,对运作规范、为高新区企业提供担保且担保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金3倍的机构,按照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1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建立创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以期股、期权等进行分配和奖励科技人才、管理人才。
第十七条    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及与之相当的其他省级以上奖项的人才,按上级颁发的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九、奖励资金来源与兑现
第十八条    上述奖励资金由高新区科技三项经费列支。每年年底由企业申请,科技经贸局会同招商局、财政分局初审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兑现。上述奖励条款与区政府相关文件奖励条款重复的,按较高条款标准执行,不兼得。大学科技园相关奖励政策另行制定。高新区原有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本文件自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科技    创新    奖励    意见                             
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9512日印发 
共印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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