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专利制度的历史回顾与现实思考

新中国专利制度的历史回顾与现实思考
孙丽伟王大明陈印政摘要:新中国的专利制度改革经历了学习苏联经验、与国际接轨的“被动立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主动立法”时期,每个时期的专利思想是伴随着相关法律文件的酝酿而逐步形成的,特别是1985年《专利法》的实施标志着专利制度的正式建立,而历次《专利法》的修订则将专利制度改革推向深入。通过对改革历程的梳理和分析可以看出,专利制度改革不但经历了立法主导思想的转变,更是与国家发展的需要紧密相关,也促进了公众专利意识的提升。作为激励创新的重要制度,专利制度将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专利;专利法;知识产权;创新;专利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G3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16)06-1030-13
基金项目:北京科技思想库调研课题:小微企业创新驱动激励政策研究(编号:bjkx201605)。
作者简介:孙丽伟(1986-),女,山东省阳谷县,助研,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科学技术与社会。
王大明(1958-),男,陕西西安人,教授,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科技思想史。
陈印政(1981-),男,山东兰陵人,哲学博士,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科技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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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中国专利制度发展的历史回顾
1032(一)“双轨制”阶段(1950-1963)
1032(二)单一的科学奖励阶段(1963-1978)
1033(三)专利制度筹建阶段(1978-1985)
1034(四)扩大与国际接轨的阶段(1985-1992)
1036(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阶段(1992-2000)
1036(六)服务自主创新的阶段(2000-2008)
1037(七)加强专利保护和应用(2008-今)
1038二、新中国专利制度改革的观察与分析
1039(一)专利制度经历了从“被动接受”到“主动立法”的转变
1039(二)专利制度的选择与国家发展需要紧密相关
1040(三)专利制度改革促进公众专利意识的提升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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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
2016年第6期
专利制度作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制度,通过保护发明人的智力劳动成果获取经济收益的权利,对于提升国家的科技创新实力、推动发明创造成果的产业化应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专利制度诞生于中世纪欧洲,传入我国不过一百余年,在我国正式建立和实施也不过30余年。就是在这么短的时间之内,我国的专利制度从诞生、不断完善到走向成熟。对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历程进行回顾与反思,可以看出其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深刻影响,也能够看出专利制度对科技创新和价值观念的影响。在分析专利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理性地看待专利制度的发展阶段,对于未来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新中国专利制度发展的历史回顾
新中国成立之前,就曾有过实施专利制度的尝试。早在太平天国时期,由洪仁玕主持制定的《资政新编》中提出了“首创至巧者,赏以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做1”,该制度却随着太平天国的失败而化为泡影。在戊戌变法的推动之下,光绪帝于1898年奏准颁行《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我国第一部由政府正式颁布的专利法规,却因为变法的失败而名存实亡。民国时期在有识之士的推动之下,国民政府于1944年颁行《中国民国专利法》,建立了包括专利申请、审查、实施和保护等相对完善的专利制度,但可惜的是该法在全国解放之后没能在大陆实施。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专利制度,经历了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经验实施“双轨制”和发明奖励制度,以及改革开放之后与欧美专利制度接轨两个时期,这两个时期又可以根据制度完善的侧重点不同,划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现将各阶段的发展历程和特点简介如下:
(一)“双轨制”阶段(1950-1963)
正如建国初期各种制度全面学习苏联经验一样,对待发明创造的态度也是借鉴苏联模式,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其核心内容是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权和专利权中选择其一。发明权强调成果的
1.洪仁玕:《资政新篇》,载扬州师范学院中文系编:《洪仁玕选集》,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6月第1版,页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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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权,国家将给予发明人适当的荣誉和物质奖励,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专利权强调私有权利,发明人会被授予专利证书,并享有一定期限(3年-15年)的独占实施权。这种发明权和专利权并行的保护制度,称为“双轨制”。
该条例实施之后,确实曾经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科技领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自1950年至1956年间,全国先后有407个项目申请了发明权或专利权2,但受制于创新能力薄弱,这些申请的质量并不高,经过严格的评审,最后仅有“侯德榜制碱法”等6项获发明权,“地形绘标器”等4项获得专利权。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之后,科技战线受到很大的冲击,也就没人再关注专利制度了。
考虑到建国初期的政治与社会环境,由于长期战乱导致的科研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科技水平相对落后,在既缺乏人才又缺乏科研条件的基础之上,不可能短时期内产生出大量的发明成果,更不可能产生大量专利。再加上与欧美国家关系的恶化,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大陆也不可能实行西方的专利制度,最终导致了专利制度没有其成长的土壤。
(二)单一的科学奖励阶段(1963-1978)
反右运动的扩大化使得具有“私权”性质的专利制度逐渐丧失了生存的环境,到1963年,国务院发布《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以此代替《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从根本上否定了发明创造成果具有资本主义的‘私人’属性和商品属性,取消‘双轨制’专利制度,改采单一发明奖励制度3。”“发明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垄断,全国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需的发明4”,从此对于发明创造的成果,进入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无偿使用时期,这种现象持续到改革开放初期。
这两个《条例》有其积极的实践意义,那就是“大力支持广大人民众加入到技术改进的工作中来”,并将技术改进的范围扩大到“包含众日常生产、生活和工作中接触的大部分技术和方法”,对于获得采用的技术改进,可以获得奖状和一定的现金奖励。考虑到当时科研基础薄弱,做出重大发明成
2.杨一凡、陈寒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页536。
3.梁兵兵:《新中国专利制度演进探究》,重庆大学,2015,页8。
4.国务院发布《发明奖励条例》1963年11月3日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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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
2016年第6期
果的难度较大,因此对于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技术改进也给予奖励,对于调动广大人民众的积极性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与当时全国开展的众科学实验运动的精神是一致的。
该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调动全社会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截至“文化大革命”开始之前,共批准发明奖励297项,包括“”、“人工合成牛胰岛素”、冬小麦品种“碧玛一号”等重大的研究成果。由于政策执行的不到位,很多成果只是获得了发明证书,却并没有获得哪怕是象征性的奖金。“”开始之后,很多科研人员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发明奖励制度也被批判为“奖金挂帅”、“修正主义”而被迫中断执行。
(三)专利制度筹建阶段(1978-1985)
“”之后,主抓科技和教育工作,他深知科学技术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所以于1978年主持召开了全国科学大会,肯定了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同时重新恢复执行《技术改进条例》,修订后实施《发明奖励条例》,进一步调动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但受制于体制约束,公有制意识形态反对发明创造成果的私有权利,所以对于成果的归属权问题,仍延续国家所有,单位无偿使用;对于发明人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形式,发给发明证书及奖章,并象征性地发给奖金,但数额远远小于发明所创造的经济社会价值。这就导致企业从事研发的积极性也不高,因为所有权归国家,企业不能因推广使用发明而获得经济效益,也不能解决技术产品进出口时的产权等法律问题。为此,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为了鼓励革新技术和创造发明,保障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有的经济利益,对创造发明的重要技术成果要实行有偿转让5”,由于这一规定仍然没有赋予发明人所有权,所以收效甚微。
与此同时,国家开始实施对外开放的政策。受制于我国没有专利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科技与贸易
往来过程中的阻力巨大,甚至1978年中美贸易因知识产权问题陷入僵局。在引进国外技术的过程中,外方都会提出对其技术给予充分保护的要求,但受制于缺少专利制度,他们或开出远高于市场价格的高价,或者提出各种限制条件,甚至利用国人不懂专利的弊端,钻专利的空子,获取不正当利益。
从国内企业的角度而言,改革开放之后他们也逐渐认识到了科技在商品5.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竞争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17日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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