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校科发[201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鼓励学校师生员工开展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所有权;
2.商标权;
3.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4.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类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各类进修人员等。各类人员入校时,学校可根据需要与其签订知识产权协议。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学校所辖学院、研究院、各级行政、党单位,以及校办企业、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
第二章权利的归属
第四条学校名称、校标、以学校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北方)交大”、“北交大”、“Beijing(Northern) Jiaotong University ”、“BJTU”、“NJTU”及校徽等,学校享有专用权。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学校所属单位、师生员工均无权准许他人使用。
第五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执行学校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
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1.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七条学校承担的技术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其归属与分享从其合同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八条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享有或持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流动站工作期间所获得知识产权,应归学校享有或持有,在进站前已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条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
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一条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十三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管理与保护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以及学校办、科技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单位组成。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领导机构,负责重大知识产权事项认定、管理与保护的决策、指导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政策;
2.审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3.指导、检查、监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4.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
5.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办公地点设在科技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1.接受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和计划,并向其汇报工作;
2.拟定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3.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开展知识产权研究工作,保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4.协助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调解、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5.知识产权事项的审批,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专利权提前终止、专利成果转化等;
6.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事务;
7.对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管理、审批和发放;
8.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9.填报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及报表;
10.学校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开展科技活动签订知识产权协议时,须经过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查,必要时请法律顾问审查。
第十七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科技合同前,应对专利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文献进行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发生。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20: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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