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知识产权

摘要:二十一世纪是信息时代的时代,第三产业在各国的比重不断上升,特别是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成为21世纪的主导产业,这导致了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在全球信息化大势所驱的影响下,各国的电子商务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电子商务成为各个国家和各大公司争夺的焦点。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如何解决两者之间标识保护、商誉保护、商品化形象保护等与传统保护根本不同的新问题。电子商务在网络环境下,以对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关键字:内在联系、阶段问题、面临挑战、应对措施
一、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信息的一种法律工具。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在构成电子商务的四种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2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随着知识经济的临近,已经出现了知识产业,即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产业,就是通常所讲的高科技产业和版权产业,也可通称为知识产权产业。
3、电子商务为知识产权的获得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一种新的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电子申请也已问世。
二、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面临现阶段问题
与传统的商务活动一样, 电子商务活动中也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然而, 我国现有的关于电子信息方面的法规和商务贸易方面的法规都未涉及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部。立法的不完备对商务贸易造成了障碍, 人们既无法准确地把握以非传统的书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 也无法完全相信电子商务的安全性。
1 因特网上版权保护问题
版权保护的核心内容是保障版权人拥有控制作品传播和使用的权利。在传统的传播技术条件下,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等权利上基本保证了版权人对版权作品的控制。然而,版权人面
临作品“失控”的严重威胁。主要表现在: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者其他版权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此外,关于因特网服务提供者由于其服务者的侵权行为,和其计算机系统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自动复制而被牵涉的侵权责任问题,尚属于争论的范畴,还需要在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确。
(2) 间接侵权,主要指因特网服务提供者(ISP) 和网主因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在网络上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上,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也在研究当中。
2 因特网上的域名
域名是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然而,因其易记便用,已经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志符号了。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为此,商家尽量使用商标、商号和其他公司标志性词语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
域名虽然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但是它与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
通。因此,最紧迫的议题当是建立域名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但是,更根本的解决方法还在于给域名“正名”,如果域名真的具有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就应当考虑给予它知识产权的地位和法律保护。这样不仅解决了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冲突,而且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容。
3 因特网上专利保护问题
(1)Internet对专利法的影响
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act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广泛的、开放的Internet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2)专利的电子申请问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日本专利局已于199012月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韩国已经着手
进行通过Internet申请专利的实验。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Internet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
三、 电子商务活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1、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观念及特点的挑战
1)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观念的挑战
传统观念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带有地域性范围保护的、有权利人独占的、具有时间限制的智力成果权。具体地,商标只是保护“文字、图案或其组合”不保护动态过程;著作权只是保护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具体的表达内容及其过程;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而不是数据,而且专利的新颖性是通过传统的方式加以判断的;商业秘密和厂商名称等的保护,也是基于区别传统社会的“有形”之特殊性而展开的。
  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一种确立权利和保障权利的制度,此外也是体现一种激励创造的制度。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认为,权利尚未形成,则无权利保护可言;权利的保护有一定的界限并遵循单个法律判断。但是,网络世界为传统的知识产权观念提出了挑战,如专利的“
即发侵权”的制止问题,域名问题迫使人们将商标、厂商名称、商誉、不正当竞争结合起来考虑,甚至提出了“一体保护”的方法。
2)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制度特点的挑战
知识产权具有与有形财产不同的一些特点,如垄断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政府确认性等等。其中,又以垄断性(专有性)和地域性显现出更为特别。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权利人的专有,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权利也就成了一种摆设。如果地域性被彻底打破,权利就有可能成为世界通行的“全球权利”或者产生世界性统一的制度。
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互联网上,网络的传输表现出“公开”的开放性和“无国界”的全球性特点及状态。“公开”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为“公用”提供了方便;“无国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2、电子商务对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1)电子商务对传统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挑战
传统的作品附着于一定的有形媒体上,表现得实实在在;而互联网可以将任何作品通过数字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播,一件作品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传遍全球,这对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作品的数字化过程是一种中间技术处理过程,属于机械性的自动代码变换。因此,不少学者认为作品的数字化转换过程不会对远作赋予新的创造性内容,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和新的著作权,其著作权仍然属于原作者所有。所以,未经他人同意或没有法律依据而将他人的文字资料、图片、声音或者信息数字化以及传输的过程即属于复制,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2)电子商务对传统商标权保护提出的挑战
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地应用,传统的商标是一个商业性的标志,而且是平面的、固定的标志。但是网络技术使得传统的商标发生了许多变异,如商标的飘动化形象、多维形象、变动化形象、与音响效果结合形象、与气味结合形象等多方面的变化已属平常。如果按照过去传统的保护方式,则难以界定把他人固定形象的商标过程化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而且,商标在电子商务中可能不一定使用在具体的商品上,如何界定商标的使用也将成为讨论的话题之一。
3)电子商务对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提出的挑战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是多样化的,电子商务利用网络技术,使不正当竞争的形式更为复杂。现实中就曾出现过当事人将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网公布,诋毁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禁止?在网上,商业机构可以通过采取网上技术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网上的技术保护措施大致有两种,一是防止访问的措施;二是防止使用的措施。凡是非法、未经技术措施人同意的破译,则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四、子商务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适合现代科技发展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在立法暂时“滞后”的情况下,建立自律机制
加强网络自律是解决电子商务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最根本办法。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首先是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人类文明发展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人类自律、追求权利实现、尊重他人权利之间协调平衡的一个过程。没有了自律,就会出现秩序的混乱,仅靠最后防线的
法律是根本不足够的。要建立起适应时代要求的著作权、标记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的自律制度显得尤为必要。19982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国互联网产业第一个自律性的行业协定-----中华企业电子商务联盟;20004月成立了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电子商务委员会。这些兼有自律性作用的机构,为形成电子商务中行为的自律规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完善电子商务及知识产权立法
电子商务在不断发展,仅靠自律是不够的,要构筑最后的一道防线对权利人和守法者给予法律的保护,将知识经济时代新发展的要求反映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中,尽量减少漏洞。因此,将电子商务活动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制定专门性的电子商务操作规范性法制,强调电子商务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种类知识产权之权利不稳定及“游离”状态。英国等国家对“工业版权”加以立法方面的保护,对电子商务中产生的多领域交叉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较好的方法,能够从法理及实践意义上解决诸如“域名”、“工业艺术品”、“网络设计”、“电路布图”等到底是属于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还是著作权法律哪个单方面保护的争论问题。
3)加大执法的力度,强调“一体化”保护手段
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逐步完善了对网络条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因此,基本上已经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如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授、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追究其与其他人或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关键的还在于加强执法和实现“一体化”综合保护手段。“一体化”保护,不但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也要求在运用法律规定方面实行综合处理。
2、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协调工作
目前国际上管理互联网的大多还是依赖各国的立法与司法机构,只有一些技术层面的问题才是通过一些组织进行管理。因特网的最高国际组织是设在美国弗吉尼亚州的雷斯顿市的ISOCInternet Society,因特网协会),其致力于评价网络政策、技术系统及国际协调。另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是199810月组建的网络名字数字分配公司(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ICANN),通过监管域名监管登记工作,来实现各类
网络法律纠纷的解决。中美多次关于知识产权的谈判,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将知识产权与贸易联系起来,已经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已经不是单纯的理论之争,而是牵涉到国家经济贸易甚至政治交往的一个重要问题。人类是在对权利的承认和保护的协调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此间也逐步形成一些共同的规则。在知识无国界、科技发展促进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对知识产权的国际间协调保护,有利于各国相互的尊重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25: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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