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7.23
【分 类】其他
正文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1.蒋某某等涉黑案——净化企业营商环境
  2.潘某某合同无罪案——审慎判断罪与非罪
  3.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4.欧阳某某挪用资金案——严惩侵害企业财产犯罪
  5.姚某等侵犯著作权案——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6.卫邦公司诉李某某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保护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成果
  7.广州巨行公司诉中铁广州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保障企业权益及时兑现
  8.海益丰公司与顺北集团等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9.华瀚公司司法重整案——促进高科技企业复工复产
  10.南海华豪公司等诉清远市某区政府等行政协议纠纷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约
  11.七海秀日公司执行系列案——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12.徐某某、岑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准确界定企业债务主体
 
1.蒋某某等涉黑案
 
——净化企业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2009年起,蒋某某伙同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委会干部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牟取暴利,通过笼络、招纳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长期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确立组织强势地位,逐渐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成员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莲花山为据点,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壮大经济实力,以暴力为后盾,长期垄断梅阁村一带的当地猪肉市场,控制建材运输和水电价格,称霸一方。2012年起,该组织在梅阁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240多亩,非法获利5000多万元;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垄断梅阁地区猪肉交易市场,该组织组成“地下执法队”,采取恐吓、殴打、驱赶、没收等手段,阻止外地商贩进入本地交易市场,强迫当地商贩以高价从指定购销站批发猪肉,非法获利110多万元。
  (二)裁判结果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蒋某某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情节及认罪等因素,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罪、滥伐林木罪、开设罪、非法采矿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三年七个月,并处财产刑。2019年8月2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以蒋某某为首的涉黑团伙欺行霸市、横行乡里,长期非法垄断和控制当地猪肉、建材运输、水电等交易市场,给当地商户和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妨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人民法院通过把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严重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有利于增强人民众和企业经营者的安全感和投资信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潘某某合同无罪案
 
——审慎判断罪与非罪
  (一)基本案情
  潘某某没有建筑资质,先后挂靠湛江建筑公司等五家建筑工程公司对外承揽建设施工工程。2010年,潘某某以环球公司委托代理人及代表的名义,与永恒公司签订承建东江御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环球公司承建施工项目,工程造价暂定4.5亿元,环球公司必须垫资施工到正负0层混凝土结构板后,永恒公司才支付首批工程进度款1500万元。后潘某某与南开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南开学校高中部大楼主体工程。经鉴定,东江御城和南开学校工程造价为1200余万元。潘某某要求永恒公司南开学校结算工程款2000万多元,比侦查机关委托鉴定的工程造价高799万多元。潘某某承揽东江御城和南开学校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人施工,共获取分包人押金、施工价款、建筑材料款等合计890余万元,鉴定机关鉴定的工程造价比该合计款项多34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潘某某虽然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但具有一定的建设施工经历和能力,已按承建合同完成了部分工程,并将实际取得的建设项目分包款和建筑材料等均投入到了建设工程中,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特征,不能因潘某某已建成的工程造价经鉴定高于分包人和供货商的价款,即认定潘某某的行为构成罪。2019年11月22日,宣告潘某某无罪。
  (三)典型意义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审理程序,人民法院从认定有罪到宣告无罪,贯彻了谦抑审慎、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该案对于强化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加大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保障力度具有重要意义,对把握刑民交叉案件的界限、正确适用刑罚亦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3.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依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一)基本案情
  深圳航信公司主要经营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等业务。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深圳航信公司因发展业务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公司入账,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公司实际经营者张某某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接受广东百业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额合计113万元,并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了相应税额。2018年1月,张某某自动投案并补缴税款113万元。张某某因本案先后被公安机关、法院取保候审。
  (二)裁判结果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深圳航信公司的行为依法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7月5日,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深圳航信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缴、挽回损失,在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前提下,对涉案企业经营者依法准确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企业经营者,依法判处非监禁刑。既有效惩治犯罪,尽可能挽回国家损失,又积极采取措施,让涉案企业经营者有机会改过自新,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57: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79664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   企业   组织   发展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