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斯提·鲁布托与广州问叹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贝玲妃化妆品有限公 ...

克里斯提·鲁布托与广州问叹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贝玲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欧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案 号】(2016)粤73行保1、2、3号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2016.06.22
裁判规则
  无论法院作出任何决定,都不能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禁令制度亦是如此。如果专利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环保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那么此时社会公共利益将会直接影响到禁令的发布与否。
正文
克里斯提·鲁布托与广州问叹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贝玲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欧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73行保1、2、3号
  申请人:克里斯提·鲁布托,男,住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市。
  委托代理人:郑泓,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问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盛玉泽。
  被申请人:广州贝玲妃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广塘村白鳝塘经济合作。
  法定代表人:宋文华。
  委托代理人:韩鹏,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广州欧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宽。
  委托代理人:周丽,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克里斯提·鲁布托因称被申请人广州问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问叹公司)、广州贝玲妃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玲妃公司)、广州欧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慕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8××××.7、ZL20143048××××.8、ZL20143048××××.8),向本院提出三份诉前禁令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克里斯提·鲁布托的委托代理人郑泓、徐静,被申请人问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盛玉泽,被申请人贝玲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鹏,被申请人欧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丽参加了听证。
  申请人克里斯提·鲁布托称:
  一、申请人系世界知名设计师,其设计的鞋履、化妆品、女士手包等产品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以红鞋底的女士高跟鞋最为知名,相关公众均以“红底鞋”指代申请人的产品。申请人系专利号为ZL20143048××××.7、ZL20143048××××.8、ZL20143048××××.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上述专利均于2014年11月28日提出申请,分别于2015年6月10日、2015年5月27日、2015年7月1日取得授权,目前均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申请人于2015年9月推出了涉案专利产品,拟于2016年在中国境内销售。申请人已经就该产品的研发和宣传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并做好了销售的准备。
  二、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被诉侵权产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1.被申请人及被诉侵权产品基本情况。申请人提供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600号公证书证明,申
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在淘宝网上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其产品包装上显示“分装制造”为贝玲妃公司、“监制公司”为问叹公司。申请人提供的(2016)粤广广州第042196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在欧慕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区大布路47号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根据欧慕公司员工提供的信息,该公司正在根据问叹公司的订单制造被诉侵权产品,数量为30万支,预计于两个月内交货。申请人同时还发现在问叹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堡豪苑白轩径50号发现大量被诉侵权产品储存于该地,并发现问叹公司系委托贝玲妃公司、欧慕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并通过经销商加盟的方式在淘宝、等网络平台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完全落入了申请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均为化妆品的盖子、容器,是相同种类产品,通过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各视图的对比可见,被申请人的VT1、VT2、VT3、VT4、VT5、VT6、VT7、VT8、VT9九款产品的形状以及各视图均与涉案专利设计完全相同,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整体视觉效果无任何差异,构成相同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的
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被申请人正在大量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并计划近期在市场中大量销售,如不及时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1.被申请人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价格明显低于申请人的产品,且数量巨大,将于近期流入市场,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将严重削弱申请人的竞争优势。根据欧慕公司销售人员的介绍,欧慕公司正在为问叹公司加工制造30万支被诉侵权产品,问叹公司将通过其经销商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单价为人民币268元。而申请人的涉案专利产品单价为90美元,约合人民币585元。根据申请人在淘宝平台上与问叹公司经销商的沟通,被诉侵权产品因销量巨大,均已断货。因此,如不能及时对被申请人的制造、销售行为加以制止,大量低价被诉侵权产品流入市场将大量抢占申请人的市场份额,严重削弱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2.被诉侵权产品的渠道众多,被申请人在销售过程中使用申请人的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如不及时加以禁止,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对申请人的品牌价值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提供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600号公证书第15页显示,被申请人的经销商在淘宝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使用诸如“品牌:ChristianLouboutin”“CL”“红底鞋”“萝卜丁”等表述
指代、介绍、推销被诉侵权产品,而上述表述系为申请人的品牌名称以及我国相关公众对于申请人产品所使用的固定称谓。被诉侵权产品不仅外观设计与申请人产品完全相同,而且用上述表述将其与申请人的产品恶意进行关联,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申请人存在关联。考虑到申请人在时尚领域和奢侈品消费市场所享有的极高声誉,上述关联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导致对申请人品牌价值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害。
  综上,申请人已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对于涉案专利所享有的权利,如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加以及时制止,将导致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专利号为ZL20143048××××.7、ZL20143048××××.8、ZL20143048××××.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具体包括: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申请人涉案专利的口红产品。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1:38: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79664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