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相同实质相同判断的前提

2016・12(上)
◆理论新探
产品外观设计的载体,外观设计必须依托于产品。在判断外观设计相同实质相同之前,先要判断承载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相近似。没有产品种类相同相近似这个前提,无需进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涉嫌侵权产品是否相同实质相同
的比较和判断,即可认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涉嫌侵权产品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
虽然在实践中提起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之前进行相关检索时,通常是以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作为限定条件来检索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对比设计的,但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并不是确定产品种类相同相近似的依据。在确定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所涉及的产品名称、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所记载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但最终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
为准
中,梁勇提供的证据1
的产品名称是墙地砖(11-QD0018LJ3),证据2的产品名称是瓷砖(曲线型)。本案合议组经审理认为,尽管证据1和证据2中的产品与恒昊公司专利产品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相同,均为25-01,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墙地砖、瓷砖需附着在墙壁或地面上,而玻璃可单独使用,因此证据1、证据2的产品在用途、名称、货架位置上与恒昊公司的产品都不相同,故上述证据与恒昊公司专利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种类产品,不具有可比性。最终恒昊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被维持有效。可见,即便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相同,如果用途不同,也不属于相同相近似种类的产品,不具有可比性。
在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诉中铁电器化局集团宝鸡器材厂(以下简称器材厂)“汇流排”外观设计专利
无效案
、统一公司诉
余超“包装箱(鲜橙乐)”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理论新探
中,粮油和正光陶艺提交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公开
发表在《现代民间青花艺术-江西省陶瓷研究所作品选》上的“青
果瓶”彩立体照片作为证据,认为杏花村汾酒厂的专利应予无效。杏花村汾酒厂辩称,证据中所示“青果瓶”为不可能大量复制用于工业批量生产的独创艺术品,不属于外观设计的范畴,并且“青果瓶”作为艺术瓶与其专利的酒瓶具有完全不同的用途,即使可作为装饰品对待,也与本专利所示酒瓶的分类号不同,因此,证据所示“青果瓶”与本专利所示外观设计没有可比性。作为艺术品现身的“青果瓶”只能考虑设计者初衷的用途么?合议组经过审理认为,作为艺术品的陶瓷制品也完全可以工业批量生产,“青果瓶”虽然是以艺术品的形式发表在公开出版物上,但其完全具备用作一般包装容器的功能,可作为包装容器使用,因而其存在着与涉案专利的酒瓶相同的用途,因此二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在外观设计的相同相近似判断中具有可比性。最终合议组以该证据宣告杏花村汾酒厂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可见,即便是艺术品,只要具有潜在的、可能的相同相近似用
途,那么不管艺术品设计者的设计初衷是什么,产品也属于相同相近似种类。
在宁波双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鹰公司)诉上海宝路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路通公司)“暖风机(1)”外观设计专
利无效案
中,由于百步奔电器最
初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均没有对在先设计产品的用途进行说明,导致该无效案过程一波三折。合议组指出,百步奔电器所提交的证据中包含了“五合一万用宝”产品的照片、销售发票等,但只对销售时间进行了证明,没有包含任何有关用途、功能的说明,导致无法判断该产品属于何类产品。由于该案已经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合议组此次依职权进
行审查,要求百步奔电器提供能够说明“五合一万用宝”用途的相关证据。百步奔电器后又提交了“五合一万用宝”的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包装盒等。最终,合议组根据百步奔电器提供的在先设计产品的用途补
充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认定“五合一万用宝”中的一款吸尘器产品具有与涉案外观设计产品“微型吸尘器”相同的用途和功能,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两者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比较,宣告“吸尘器(微型)”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综上所述,无论是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过程中进行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和对比设计的相同实质相同的判断、还是在侵权诉讼过程中进行涉嫌侵权产品设计是否侵权的判断,首先需要考虑外观设计相同实质相同判断的前提——承载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相近似。而判断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相近似,应当以产品的实际的、或可能的、甚至是潜在的用途为准,而产品的名称、功能、销售时货架分类位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等仅仅作为参考。
注释: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1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399-400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390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网站.v/reexam_out/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WX13390&lx=wx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198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网站.v/reexam_out/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WX5198&lx=wx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332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网站.v/reexam_out/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WX5332&lx=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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