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危险品运输的限制
一、任何情况都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物品:
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易爆炸、易发生危险性反应、易起火或易产生导致危险的热量、易散发导致危险的毒性、腐蚀性或易燃性气体或蒸汽的任何物质
在DGR 4.2 品名表列出的没有UN编号的并在I.J.K.L四栏里写有Forbidden 字样的危险品。
二、经豁免可以运输的禁运危险物品:
    在极端紧急情况下,或当其他运输方式不适宜时,或完全遵守规定的要求违背公众利益时,
在有关国( 指货物运输的始发国、中转国、飞越领空国、到达国 和运营人注册国)主管当局预先批准且尽力达到全面的安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下列危险品可以空运:
符合特定要求的放射性物质;
除非另有规定,DGR 4.2 表中标明禁运的物质和制品(包括被注明“泛指名称”的物品);
具有感染性的活体动物;
需要Ⅰ级包装,具有蒸汽吸入毒性的液体物质;
温度大于等于100℃(212℉)处于液体状态运输的物质,或温度大于等于240 ℃(464℉)
处于固体状态运输的物质;
国家主管当局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品。 有关国家还可以应用 特殊规定A1、A2及A109
所述,就适当的危险品实施批准程序。
三、隐含的危险品:
  在托运人按照一般情况申报的货物中,可能隐含有某些危险物品,此类物品也可能在旅客行李中发现。经过培训,货运收运人员、客运值机人员及安检人员应注意识别。
隐含危险物品的泛指名称:
紧急航材、运营人物质:      照明、信号弹,氧气发生器,气体钢瓶,电池等;
汽车、船舶及备件、部件:    燃油,电池,压缩气瓶,磁性物质等;
集运货物( 拼箱组装):      可能含有任何类别的危险品;             
化学品、药品:              可能含有任何类别的危险品及毒、麻、限剧药品;
低温(液体)、冷冻物品:    可能有低温液化气体、干冰等;
医疗、牙科器械:            可能有易燃树脂、溶剂、易燃气体,电池、放射性物质等;
诊断标本:                  可能含有感染性物质、干冰;
潜水设备、呼吸器:          压缩气体、潜水灯;
探险设备、野营用具:        爆炸品、照明弹、压缩气瓶、燃料罐等;
钻探及采掘设备:            、放射性物质,燃料等;
电器、电动器械:            电瓶等
摄影、演出及传媒设备:      焰火装置、爆炸物、燃料、电池等;
燃料控制器:                燃料、
热气球:                    内燃机、燃料 、气瓶等;
实验设备:                  可能含有各种危险物品及化学品;
机械部件:                  磁铁或类似物;
工具箱:                    可能含易燃物质、气溶胶、腐蚀性、爆炸品、电池等;
家庭用品、旅客行李:        可能含有气溶胶、易燃品、烟花等等各类危险性物品。
四、航空邮件中的危险品:
      根据“万国邮政联盟公约”,除以下几种情况外,《危险品规则》中定义的危险品不允许在邮件中运输:
1、 DGR 3.6.2.1.4 中定义的病原样本(为诊疗采自机体的标本),前提是按 3.6.2.2.3.6 中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及标注(防泄漏并注明“感染排除标本”;
2、仅限于划分为B类(UN3373)的传染性物质(诊断标本),且按包装说明650 进行包装;( A类: 接触能导致致命性感染或永久性残疾。)
3、某些活度不超过10.5.A表中规定的标准的1/10 的放射性物质(医用放射性同位素)。
五、旅客与机组携带的危险品:
    一般情况下,危险物品不允许装入或者作为交运行李、手提行李运输或者随身携带。
有些危险性较小的危险品,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可以允许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交运。
分为:
禁运物品;   
经运营人批准,只能作为交运行李接收的物品; 
经运营人批准,仅作为手提行李接收的物品; 
经运营人批准,允许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无需运营人批准的可接收物品。
DGR 表2.3.A 关于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规定
允许在随身行李中或作为随身行李
允许在交运行李中或作为交运行李
允许随身携带
需经运营人批准
必须通知机长所装危险品位置
N/A
N/A
使人丧失行为能力的装置 含有刺激性和使人丧失能力的物质,如催泪瓦斯,胡椒喷雾装置等,不准随身携带也不准在随身行李及交运行李中携带。
N/A
N/A
保险型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 如果其中装有锂电池和/或引火材料等危险品,是完全禁止的,参见DGR4.2危险品品名表中的条目。
安全包装的军火弹药(武器弹药筒、子弹盒)(1.4S项下UN0012和UN0014),仅供自用条件下,每人携带毛重不超过5公斤(11磅)且不含爆炸性或燃烧性弹药。一名以上的旅客所携带的弹药不得合并成一个或数个包装件。
装有易燃液体燃料的野营灶具和燃料箱 在野营灶具和/或燃料箱中的液体燃料完全排干并且采取消除危险性的措施的情况下,可以携带。(见DGR2.3.2.5详细解释)
固体二氧化碳(干冰)用于包装易腐物品的干冰,如每人携带总量不超过2.5公斤,并且包装件可以释放二氧化碳气体时,不受本规则限制。每一个含有干冰的交运行李必须标注:“Carbon Dioxid, solid(固体二氧化碳)或“Dry Ice(干冰)及干冰的重量或标明干冰重量2.5公斤或小于2.5公斤。
装有密封性电池的轮椅或者其他电动代步工具(见包装说明806和特殊规定A67)要求电池已被卸下,电池两极已经做好绝缘处理以防止意外短路且电池已牢固地安装在电动轮椅或电动代步工具上。
注:使用胶状电解液电池的轮椅或代步工具,只要电池两极已做好绝缘处理以防止发生意外短路,则不需要卸下电池。
装有非密封性电池的轮椅或其他电动代步工具(见DGR2.3.2.4详细解释)
产生热的物品 如潜水灯和焊接设备(见DGR2.3.3.2详细解释)
水银气压计和水银温度计 由政府气象局或其他官方机构携带的(见DGR2.3.3.1详细解释)
雪崩救援包 每名旅客允许携带一个。装备有净重小于200毫克1.4S项物质的焰火引发装置和净含量小于250毫升的2.2项压缩气体。这种背包的包装方式必须保障不会意外开启。背包中的气袋必须装有减压阀。
化学武器监控设备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官方人员履行时
装有冷冻液氮的保温包装(干式液氮罐)液氮被完全吸于多孔物质中。不受本规则限制的非危险品在低温下准备运输,必须满足保温包装的设计不会使得容器内的压力增大,并确保保温包装无论朝向任何方向都不会引起液氮的流出。
允许在随身行李中或作为随身行李
允许在交运行李中或作为交运行李
允许随身携带
需经运营人批准
必须通知机长所装危险品位置
固定在救生衣上的非易燃气体钢瓶 含有二氧化碳或其他2.2项气体。每个旅客可以携带最多2个小型钢瓶和2个备用钢瓶。
含有氧气或空气的小型气体钢瓶 用于医疗目的。
注:禁止液氧
没有次要危险性的2.2项气溶胶 用于体育或家用。
非放射药品或化妆品或卫生间用品 (包括项气溶胶)如喷发胶、香水、科隆香水以及含有酒精的药品。
以上物品总净数量不得超过2公斤(4.4磅)或2升(2夸脱),每单个物品的净数量不得超过0.5公斤(1磅)或0.5升(1品脱)。气溶胶的发阀门必须由盖子或用其他的方法保护,以防止因疏忽而打开阀门释放内装物。
酒精饮料 在零售包装内体积浓度在24%以上但不超过70%的酒精饮料,装于不超过5升的容器内,每个人携带的总净数量不超过5升。
自加热食品 含有无火焰自加热快餐食品决不允许在飞机上使用
非易燃无毒气体钢瓶 用于操作机械假值的钢瓶和为保证旅途中的使用而携带的同样大小备用的气体钢瓶。
内含有锂或锂离子电芯或电池的消费品电子设备 如旅客或机组人员携带的供个人使用的手表、计算器、照相机、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
备用锂电池或锂离子电池芯或锂离子电池
只允许旅客在随身行李中携带两个消费品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见DGR2.3.5.10详细说明且这些电池必须单独保护好以防止短路。
含有烃类气体的卷发器 如果其安全盖已经扣于加热元件,则每名旅客或机组人员最多可带一个。在航空器上禁止使用卷发器,其充气罐不准在随身行李或交运行李中携带。
医疗用或临床用水银温度计 供个人使用时允许携带一支,但还要存放在保护盒内。
燃料电池及备用燃料装置 用于电子装置(如:照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等
详见DGR 2.3.5.11
放射性同位素心脏起搏器或其他装置 包括那些植入体内以锂电池为动力的装置或作为手段植入体内的放射剂。
安全火柴或含有被吸收的液体燃料 (不同于液化气体)的用于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打火机燃料或充气罐不允许放入交运行行李或随身行李中
注:摩擦火柴禁止航空运输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29: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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