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说明适用于客机装载的和仅限货机装载的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芯及电池(UN3480)。 第1部分
如果符合第1部分的规定,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交运时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限制。 因为安全原因被制造商确认为有缺陷或已被损坏的锂电池,有可能会演变发生发热、燃烧和短路的潜在危险,被禁止运输(例如:因安全原因被生产商召回的电池)。
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运输:
1、 电池芯额定的瓦特小时不超过20Wh;
2、 电池额定的瓦特小时不超过100Wh。额定的瓦特小时必须在电池壳的外部标明。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电池,如果没有在外部标明,那么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还可以继续进行运输。
3. 每个电池芯或电池都是经证明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节中每项试验要求的型号。
一般规定
电池芯或电池必须装在符合5.0.2.4,5.0.2.6.1和5.2.12.1规定的坚固的外包装内。
附加规定
电池芯和电池应置于可完全封闭电池芯或电池的内包装中。
电池芯和电池应被保护以防止短路,防短路措施包括采取措施防止电池与同一包装内导电物质的相互接触。
每个包装件应能够承受任意方向的1.2米跌落试验,且:
● 不损坏包装件内的锂电池芯或电池;
● 未改变包装件内装物的位置以至锂电池芯之间或锂电池之间互相接触;
● 没有内装物自包装件中漏出。
每票货物都必须随附文件(如航空货运单),以说明:
● 包装件内装有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
● 必须小心操作,如包装件破损,有易燃危险性;
● 包装件破损时应遵守特殊程序,必要时包括检查和重新包装货物;
● 能获取更多信息的。
任一包装件都应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图7.4.1)。
准备或交运电池芯或电池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关于这些规定的足够指导,以履行其职责。
组合包装 |
UN编号 | 单个包装件的限重 客机 | 单个包装件的限重 仅限货机 |
锂离子电池及电池芯 | 10千克(毛重) | 10千克(毛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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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第2部分的规定适用于已经确认符合第9类危险品分类标准的任一电池芯或电池型号。
每个电池芯或电池必须:
1、 是经证明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节中每项试验要求的型号。
2、 配置安全排气装置,或者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其设计本身可防止爆裂,并采用有效预防外部短路的方法进行装配。
为阻挡危险性反向电流,含有电池芯或多个并联电池芯的每个电池应采用有效的方法进行装配。(例如:二极管、保险丝等)
一般规定
必须符合5.0.2的一般包装规定。
附加规定
● 作为第9类危险品交运的所有锂离子电池芯和电池都应防止短路;
● 包装件必须符合包装等级II级的性能标准;
● 经始发国有关当局批准,质量为12千克或更大,且具有耐冲撞坚固外壳的锂电池或电池组可以放在不受本规则第6部分要求的坚固外包装和保护性封盖中进行运输。主管当局批准文件必须随附货物。
组合包装 |
UN编号 | 单个包装件的限重 客机 | 单个包装件的限重 仅限货机 |
UN3480 锂离子电池 | 5千克(毛重) | 35千克(毛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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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 |
类型 | 桶 | 方形桶 | 箱 |
描述 | 钢 | 铝 | 胶合板 | 纤维板 | 塑料 | 钢 | 铝 | 塑料 | 钢 | 铝 | 木 | 胶合板 | 再生木 | 纤维板 | 塑料 |
规格 | 1A2 | 1B2 | 1D | 1G | 1H2 | 3A2 | 3B2 | 3H2 | 4A | 4B | 4C1 4C2 | 4D | 4F | 4G | 4H1 4H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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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说明966
本说明适用于客机装载和仅限货机装载的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芯或电池(UN3481)。
第1部分
如果符合第1部分的规定,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芯或电池交运时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限制
因为安全原因被制造商确认为有缺陷或已被损坏的锂电池,有可能会演变发生发热、燃烧和短路的潜在危险,被禁止运输(例如:因安全原因被生产商召回的电池)。
锂离子电池芯和电池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运输:
1、 电池芯额定的瓦特小时不超过20Wh;
2、 电池额定的瓦特小时不超过100Wh。额定的瓦特小时必须在电池壳的外部标明。对于在
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电池,如果没有在外部标明,那么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还可以继续进行运输。
3、 每个电池芯或电池都是经证明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节中每项试验要求的型号。。
一般规定
电池必须装在符合5.0.2.4,5.0.2.6.1和5.2.12.1规定的坚固的外包装内。
附加规定
电池芯和电池应置于可完全封闭电池芯或电池的内包装中。
电池芯和电池应被保护以防止短路,防短路措施包括采取措施防止电池与同一包装内导电物质的相互接触。
每个包装件内电池的最大数量应该是为设备提供动力所要求的最少数量电池加2个备用电池。
每个包装件应能够承受任意方向的1.2米跌落试验,且:
● 不损坏包装件内的锂电池芯或电池;
● 未改变包装件内装物的位置以至锂电池芯之间或锂电池之间互相接触;
● 没有内装物自包装件中漏出。
每票货物都必须随附文件(如航空货运单),以说明:
● 包装件内装有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
● 必须小心操作,如包装件破损,有易燃危险性;
● 包装件破损时应遵守特殊程序,必要时包括检查和重新包装货物;
● 能获取更多信息的。
任一包装件都应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图7.4.1)。
准备或交运电池芯或电池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关于这些规定的足够指导,以履行其职责。
第2部分
第2部分的规定适用于已经确认符合第9类危险品分类标准的任一电池芯或电池型号。
每个电池芯或电池必须:
1、 是经证明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节中每项试验要求的型号。
2、 配置安全排气装置,或者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其设计本身可防止爆裂,并采用有效预防外部短路的方法进行装配。
一般规定
必须符合5.0.2的一般包装规定。
附加规定
● 作为第9类危险品交运的所有锂离子电池芯和电池都应防止短路
● 电池芯或电池的完整包装件都应符合包装等级II级的性能标准;
● 内装锂电池芯或锂电池的任一完整包装件都应根据第7章的相关规定做标记和贴标签;
● 设备及锂电池芯和锂电池包装件应放置在合成包装件中。合成包装件应有7.1.4和7.2.7中规定的标记和标签;
● 在本包装说明中,“设备”是指用锂电池作为能源的仪器,为仪器的运转而与锂电池一起包装。
组合包装 |
UN编号 | 单个包装件的限重 客机 | 单个包装件的限重 仅限货机 |
单个合成包装件中锂离子 电池芯和电池的限重,不含设备重量 | 5.0千克(毛重) | 35.0千克(毛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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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说明967
本说明适用于客机装载和仅限货机装载的安装在设备中的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芯及电池(UN3481)。
第1部分
如果符合第1部分的规定,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芯和电池交运时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限制。
因为安全原因被制造商确认为有缺陷或已被损坏的锂电池,有可能会演变发生发热、燃烧和短路的潜在危险,被禁止运输(例如:因安全原因被生产商召回的电池)。
锂离子或锂聚合物电池芯和电池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运输:
1. 电池芯额定的瓦特小时不超过20Wh;
2. 电池额定的瓦特小时不超过100Wh。额定的瓦特小时必须在电池壳的外部标明。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前生产的电池,如果没有在外部标明,那么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还可以继续进行运输;
3. 每个电池芯或电池都是经证明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节中每项试验要求的型号。
一般规定
安装有电池芯或电池的设备必须装在符合5.0.2.4,5.0.2.6.1和5.2.12.1规定的坚固的外包装内。
附加规定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设备意外启动。
电池芯和电池必须被保护以防止短路。
除非安装电池的设备已经对电池具有同等程度的保护,设备必须装在坚固的外包装内,包装
应由合适材料制成,具有足够强度,设计符合包装容量和用途。
任一包装件中如果有超过4个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芯或超过2个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该包装件都必须粘贴锂电池操作标签(图7.4.1)。
包装件上贴有锂电池操作标签的每票货物,都必须随附文件(如航空货运单),以说明:
● 包装件内装有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
● 必须小心操作,如包装件破损,有易燃危险性;
● 包装件破损时应遵守特殊程序,必要时包括检查和重新包装货物;
● 能获取更多信息的。
准备或交运电池芯或电池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关于这些规定的足够指导,以履行其职责。
第2部分
第2部分的规定适用于已经确认符合第9类危险品分类标准的任一电池芯或电池型号。
每个电池芯或电池必须:
1、 是经证明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节中每项试验要求的型号。
2、 配置安全排气装置,或者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其设计本身可防止爆裂,并采用有效预防外部短路的方法进行装配。
为阻挡危险性反向电流,含有电池芯或多个并联电池芯的每个电池必须采用有效的方法进行装配。(例如:二极管、保险丝等)
一般规定
必须符合5.0.2的一般包装规定。
附加规定
● 除非该设备的结构具防水性,必须使用防水或有防水内衬(例如塑料袋)的外包装;
● 外包装内的设备必须进行固定,防止移动,必须防止运输途中意外启动。
组合包装 |
UN编号 | 单个包装件的限重 客机 | 单个包装件的限重 仅限货机 |
任一设备中锂离子电池芯和电池的限重 | 5.0千克 | 35.0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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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说明968
国家差异:USG-02/03
运营人差异:AM-09,BA-02,CO-10,CS-10,CZ-08,FX-10,MX-09, NW-06,SK-01,
UX-07,VS-01
本说明适用于客机装载和仅限货机装载的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芯和电池(UN3090)。
第1部分
如果符合第1部分的规定,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芯和电池交运时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限制。
因为安全原因被制造商确认为有缺陷或已被损坏的锂电池,有可能会演变发生发热、燃烧和短路的潜在危险,被禁止运输(例如:因安全原因被生产商召回的电池)。
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芯和电池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运输:
1、 锂金属电池芯的锂含量不超过1克;
2、 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2克;
3、 单个电芯或电池是经证明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节中每项试验要
求的型号。
一般规定
电池芯或电池必须装在符合5.0.2.4,5.0.2.6.1和5.2.12.1规定的坚固的外包装内。
附加规定
电池芯和电池应置于可完全封闭电池芯或电池的内包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