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裁决纠纷上诉案...

比利斯福圣塔尼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5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比利斯福圣塔尼国际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扬州市永业日化厂 
【当事人】比利斯福圣塔尼国际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扬州市永业日化厂 
【当事人-公司】比利斯福圣塔尼国际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扬州市永业日化厂 
【代理律师/律所】杨鹤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陈夷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徐琳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鹤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陈夷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徐琳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鹤陈夷徐琳 
【代理律所】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比利斯福圣塔尼国际有限公司;扬州市永业日化厂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本案诉争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4年4月28日,初审公告日期为2015年3月13日。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在二审阶段,比利斯福圣塔尼公司补充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315890号《关于第14468556号“SIKATGIG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和2020年5月27日第169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用以证明本案引证商标“SIKATGIGI”在第21类“制刷原料;刷制品;梳;鞋刷;牙签;牙线;化妆用具;纸或塑料杯”商品上已被撤销。    以
上事实有比利斯福圣塔尼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补充提交的证据进行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4年4月28日,初审公告日期为2015年3月13日。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瑕疵,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判断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应当结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关联程度、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等因素,以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有特定联系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引证商标在第21类“制刷原料;刷制品;梳;鞋刷;牙签;牙线;化妆用具;纸或塑料杯”商品上被撤销,但在2108组“牙刷;电动牙刷”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牙刷”商品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刷;电动牙刷”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体、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且鉴于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均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诉争商标为“FORMULASIKATGI
GI”,引证商标为“SIKATGIGI”,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在隔离观察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结合在案证据,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尚不足以排除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比利斯福圣塔尼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论正确,应予维持。比利斯福圣塔尼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比利斯福圣塔尼国际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0:02:59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比利斯福圣塔尼公司。    2.注册号:15216682。    3.申请日期:2014年8月25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
10月6日。    5.标志:FORMULASIKATGIGI    6.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类似2108):牙刷。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汤义勇。    2.注册号:14468556。    3.申请日期:2014年4月28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5年3月13日。    5.注册公告日期:2015年6月14日。    6.专用权期限:2025年6月13日。    7.标识:SIKATGIGI    8.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类似2101;2107-2110):牙刷;电动牙刷;制刷原料;刷制品;梳;鞋刷;牙签;牙线;化妆用具;纸或塑料杯。    三、被诉裁定    2019年1月17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9]第13170号《关于第15216682号“FORMULASIKATGIG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一、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牙刷”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刷;电动牙刷”等商品为相同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二、扬州市永业日化厂并未明确除在先商标权之外其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的情形。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四、其他事实    在行政阶段,比利斯福圣塔尼公司提交了第12813901号“FORMULA”商标及第8286985号“O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在行政阶段,扬州市永业日化厂提交了以下证
据(均为复印件):1.“OT图案”商标及“FORMULA”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证明比利斯福圣塔尼公司在中国大陆不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2.营业执照和授权书;3.比利斯福圣塔尼公司注册的商标信息列表;4.汤义勇及扬州市永业日化厂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5.《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    在原审诉讼阶段,扬州市永业日化厂提交了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关于第12813901号“FORMULA”商标的一审、二审行政判决书及再审申请材料;2.关于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证明引证商标为合法有效的商标;3.第4089909号“FORMOLA”商标档案及在先法院判决,证明该商标是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原审庭审中,比利斯福圣塔尼公司认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牙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刷;电动牙刷;牙签”等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2015年6月14日,引证商标注册人汤义勇将引证商标授权扬州市永业日化厂使用,授权使用期限为2015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诉争商标为文字商标“FORMULASIKATGIGI”,引证商标为文字商标“SIKATGIGI”,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者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故诉争商标与引证
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比利斯福圣塔尼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比利斯福圣塔尼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并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引证商标经过撤销复审程序,在部分商品上已经被撤销。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主体显著部分、视觉效果、整体外观、呼叫存在明显不同,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进行区分,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诉争商标的注册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诉裁定中将诉争商标随意拆分与引证商标进行对比,忽略了商标整体的显著性,与消费者对商标的识别习惯不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撤销。三、引证商标“SIKATGIGI”的含义是“牙刷”,作为商标显著性较弱。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部分的“SIKATGIGI”并非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不能得出二者构成近似的结论。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比利斯福圣塔尼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3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比利斯福圣塔尼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毛里求斯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尼尔·威尔森,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鹤,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19: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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