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0.12.01
【字 号】冀粮协〔2010〕23号
【施行日期】2010.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
正文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认定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各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开展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粮食行业协会制定了《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和认定办法
  一、申报企业及年限
  (一)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工程的企业包括示范加工企业、示范销售店、示范配送中心、示范主食厨房等四个类别,其中示范加工企业为:小麦粉加工企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大米加工企业等。
  (二)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有效期为5年,每年审核认定一次,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河北省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必须是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的会员(非会员单位可申请入会),并按照《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企业正式投产(或开业、运行)2周年以上,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服务规范,质量可靠,信
誉良好。企业所在地质监或卫生或工商等执法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书面证明信。
  (四)加工企业、主食厨房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不含已受理或已公示未获证书者)。
  (五)有出口业务的申报企业(示范加工企业、主食厨房、配送中心),应获得ISO9000族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
  (六)企业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大米厂的生产规模为日处理稻谷30吨以上,年销售量3000吨以上;小麦粉厂的生产规模为日处理小麦100吨以上,年销售量8000吨以上;食用植物油加工厂的日生产规模为50吨以上、精炼能力30吨以上,年销售量600吨以上(特种油料、油脂除外);挂面厂的生产规模为日生产挂面5吨以上,年销售量1200吨以上。
  (七)示范销售店营业面积(含库房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年商品销售收入达到25万元以上,其中粮油及食品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
  (八)示范配送中心营业面积(含库房和办公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年商品配送额达
到300万元以上,其中粮油及食品配送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九)示范主食厨房产品(指馒头、花卷、豆包、包子、饼等粮油主食品)的生产规模为日生产产品能力1吨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50万元以上。
  三、申报要求
  申报示范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及企业承诺(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当年年检情况(复印件);
  (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当年年检情况(复印件);
  (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工企业、主食厨房提供);
  (五)有出口业务的示范企业,报送ISO9000族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加工企业、主食厨房、配送中心提供)复印件;
  (六)示范加工企业和主食厨房提供设区市级以上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一份。
  (七)销售企业提供由供货企业经县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有经销商品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的当年产品质量检测和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八)上年度信息报表(按《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填报);
  (九)企业简介。
  四、审核认定程序及费用
  (一)企业申报。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企业填写“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申报书”,并将申报书所需材料及牌匾制作费、邮寄费交县级粮食行业协会(或粮食局),县级粮食行业协会(或粮食局)选定企业后,将申报材料和收取的费用报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或粮食局);驻省会市的大型骨干企业可向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申报,也可直接向省粮食行业协会申报;属于一个企业法人下设若干个连锁销售店的,填写“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销售店申报书”的单位名称为xxx公司xxx销售店。
  (二)设区市初审。由设区市粮食行业协会(或粮食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将企业申报材料、审查意见汇总表(电子文本)和费用交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不报送,超过报送时限的不再受理。
  (三)审核认定。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聘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行业及工商、质监、和食品卫生、科研院校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审核认定委员会,对各市推荐企业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合格的拟命名“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向社会公示,征求各方面意见,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合格的,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颁发证书和标牌。其中规模较大、辐射面较广、示范作用较强,且符合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认定放心粮油示范企业条件的企业,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推荐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审核认定、颁发证书和标牌。
  五、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的管理。
  (一)已认定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在有效期内,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以及行业的相关技术规则,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为消费者和用户提供产品合格、卫生安全、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将对认定的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进行年审,认定企业每年须按规定向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填报《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年审登记表》,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取消示范企业资格。
  (三)放心粮油示范企业有效期满后,仍符合条件的,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四)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灾害;
  2、国家、省、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和服务不合格;
  3、用户或消费者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社会等相关方面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经河北省放心粮油示范工程审核认定委员会核查后,报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根据其严重程度对认定企业分别给予整改、整顿,对有其他违规、失信行为的,在取消示范企业资格的同时,须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全行业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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