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销售翻新手机,被判四年刑

制造销售翻新手机,被判四年刑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  非法经营罪 翻新机
【案例来源】(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126号
【导读】
日常生活中,我们在网上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电子产品尤其是手机的时候,常会看到买家提问该产品是不是翻新机的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这可能就是一个产品选择的问题,而对于手机产品翻新行为人而言,此行为可能给其带来不法利益的同时,也带去牢狱之灾。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起,被告人曾某以委托他人组装假冒苹果手机以及雇佣工人在深圳市福田区某民房对苹果旧手机更换带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后盖,外壳等方式翻新苹果手机,并在深圳市福田区通天地市场某号商铺销售牟利。5月7日,福田分局民警对该店铺进行搜查,在现场查获114部已经组装、翻新好的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曾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
关于本案中,被告人组装、翻新手机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问题。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业商标法律师陈键城认为:
按照我国《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预备行为。 大致说来,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在本案中,苹果公司所注册的两个商标均具有较强的辨识度,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声誉,被告人曾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即苹果公司的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以及雇佣他人以更换更换带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后盖,外壳等方式翻新苹果手机,其行为符合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同样的商标。其次,被告人曾某将组装、翻新好的带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手机在福田区通天地市场F3F58号铺进行销售,既然其在销售前就已经做出了组装翻新手机的行为,足以说明其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综上,不难看出被告人曾某金的行为确实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5:41: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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