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起诉案

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不起诉案
文章属性
【案 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裁判规则
  考虑到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认罪认罚和教育感化工作,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权利人损失获得谅解,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将被不起诉人的侵权违法行为移送行政机关审查处理。
正文
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起诉案
一、案件事实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是全国优质的建筑建材
系统服务商。2018年3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个体工商户)从他人处低价购进带有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存储在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一仓库内,并在丰台区某店铺处对外销售(销售额无法查明)。2018年4月25日,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际使用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带有东方雨虹注册商标的两种型号的防水卷材共570卷。经鉴别,上述防水卷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评估,上述防水卷材的货值金额为15.9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4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接到北京东方雨虹公司报案,称有人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日,丰台分局依法对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后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准确把握犯罪情节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张某某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8日,丰台分局以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
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及时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多次听取权利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经全面审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5月21日召开公开听证
会,听取并审查了被不起诉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特约监督员等多方意见。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均未提出异议。检察机关还督促被不起诉人主动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履行民事赔偿5万元,取得了权利人谅解。不起诉后,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意见书,将被不起诉人的侵权违法行为移送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处理。11月18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并近8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全面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和被不起诉人人权,积极做好认罪认罚和教育感化工作,促使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并获得权利人谅解,公开听证审查各方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行政机关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注入了信心和动力。
(一)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对于起获物品的销售价格,张某某供述两种型号的侵权产品售价均远低于被侵权产品市场价格,由于仅有张某某供述,在缺乏相关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按照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最终认定被不起诉人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15.9万元,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提高违法犯罪成本的精神。
(二)积极适用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系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长期从事合法防水材料经营活动,因一时糊涂购进涉案商品,且未发现该商品存在明显质量问题,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情节较轻,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认罪认罚和教育感化工作,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权利人损失获得谅解。为保证案件效果,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被不起诉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等多方意见,经综合全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合力惩治侵权行为。为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后,及时向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意见,将被不起诉人的侵权违法行为移送行政机关审查处理,并全程跟踪后续办理情况,后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也成为两法衔接的成功案例。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35: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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