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电子产品商标案2

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上海爱迪电器公司
核心提示:1989年12月30日,东莞市家用电器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爱迪”商标(注册号:第50849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擦鞋机、电熨斗、电水壶)。该“爱迪”商标由字母“A”的图形及字母“AIDI”、文字“爱迪”组合构成。1990年1月20日,东莞市家用电器厂再次注册此商标(注册号:第50990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扇、台扇、排气风扇、空气防臭装置、工业吸尘装置、沐浴器、吊扇、烤炉、电热水器、电饭煲、空气清新器、空气干燥机、空气喷湿机)。1991年7月30日,东莞市家用电器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由字母“A”的图形及字母“AIDI”组合构成的商标(注册号:第56031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台灯、照明灯、电气炊具)。上述三个商标的注册人在1993年3月5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均变更为原告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
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于1993年10月16日经宁海县乡镇企业局批复同意成立,总公司下属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电热电器厂、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宁波爱迪电器经营公司四家企业。对外一块牌子代表四家企业,对内一套班子,实行统一核算。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1993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由字母“D”的图形,内包字母“A”及“A”下有字母“AD”组合构成的商标(注册号:第65956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热锅、电热饼〈取暖用〉、电炒锅、电水壶)。1995年2月28日,宁波爱迪家用电
器有限公司再次被核准注册此商标(注册号:第73238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加热器、电热水瓶、电热煲、电烧锅、燃气灶具、卡式炉、取暖器、空气净化器)。
1993年12月1日,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签订《“爱迪牌”商标使用协议书》,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双方所在地工商局和国家商标管理局备案。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中“许可人”为: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为:上海爱迪电器公司:“许可使用的商标”为:字母“D”的图形,内包字母“A”及“A”下有字母“AD”组合构成的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为:电热锅、电热饼、电炒锅、电水壶。但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在制造、销售电水壶、电熨斗等产品时,在产品的说明书及包装物上使用了“爱迪”牌文字字样,并在产品合格证上使用了“爱迪”文字及“AiDi”字母字样。
1994年12月7日,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在《华商时报》上刊登《国际金奖品质一流爱迪电器设立10万元打假专项基金》的广告。称:本公司专业生产爱迪牌防干烧电水壶、电热锅、电炒锅、电热锅、电熨斗等九大系列30多种小家电,产品质量上乘,荣获1993年香港中国优质产品展览会金奖,畅销上海、南京、武汉、南昌等10多个省市。最近在市场上发现假冒爱迪商标劣质小家电,本公司特设专项打假基金,凡举报线索并经查实者,最高给予2万元奖金。“1995年11月10日,原告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原告诉称:原告在1989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爱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在1991年核准注册了“AIDI”商标,核定使
用商品第11类。1994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在《华商时报》刊有《国际金奖品质一流爱迪电器设立10万元打假专项基金》的广告,并称该公司专业生产30多种爱迪牌小家电。此外,原告还发现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不仅销售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而且在上海大规模使用“爱迪”商标,制造并销售电水壶、电熨斗、电热锅等电器产品。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答辩称: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的“AD”(爱迪牌)商标于1993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1995年2月28日又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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