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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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沈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卓炜,*,1995年1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其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卓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其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
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其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陈泽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 纯
书 记 员 孟 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