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云南省减隔震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

关于公布《云南省减隔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1.20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布《云南省减隔震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
 
2015年第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减隔震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并报送省人民政府的《云南省减隔震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5年2月15日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或者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将意见反馈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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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0021
  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山省法制办
  网站地址:v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
 
附件1
 
云南省减隔震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减隔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有序推进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减隔震装置生产、检验检测、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及其相关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减隔震建筑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并积极组织开展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工程和相关配套能力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减隔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属于下列范畴的建筑工程应采用减隔震技术:
  (一)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区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或三层及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和一、二、三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医疗用房。
  (二)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区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各类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
  (三)地震灾区使用财政资金恢复重建且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或三层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鼓励上述范畴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采用减隔震技术。
  第六条 鼓励在农村民房建设中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逐步提高我省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水平。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和
检测机构实行备案制度,向社会公开信息,将建筑工程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纳入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减隔震建筑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和企业信用档案制度,成熟的减隔震技术与产品可申请列入云南省绿建筑技术与产品推广目录。
  第八条 建筑工程减隔震装置必须经型式检验合格,并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通过第三方检测后方可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
  第九条 从事建筑工程减隔震装置检验的检测机构应具有国家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建筑工程减隔震装置质量实行不定期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减隔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辖区内减隔震建筑工程监管和统计制度,开展调查、统计和分析,建立减隔震建筑基本信息数据库,掌控减隔震装置生产、检验的合法性及其工程实施的质量状况,对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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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减隔   建筑工程   建设   云南省   技术   装置   设防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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