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常见风险三篇

技术入股常见风险三篇
篇一:技术入股常见风险
技术入股常见风险详解
如何签订技术入股合同?
签订技术入股合同时,要避免一些常见的错误,如重复性入股、非产权人入股、公知技术入股等法。商因此,在技术入股时,应当在入股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 技术入股者应为技术的合法权利人法。
技术入股方应当在入股合同中保证其是该技术的合法所有人,没有权利瑕疵;如果入股后被第三人指控侵权成立,技术入股方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法。商2. 技术成果具有一定的法律状态,比如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等法。
因为以技术入股组建股份制企业的前提是以盈利为目标,即只有入股技术能够给企业带来预期的利益时,才可能被股份制企业所接受;同时入股技术作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对于企业来说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法。商所以技术股的法律状态对企业非常重要,对入股技术提出一些必要的条件和限制是十分必要的法。
3. 明确约定技术入股的方式法。
由于技术本身的无形性能够在同时间、不同地点被多个主体同时使用,而其他有形财产却不能法。商因此,技术入股各方在签订入股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入股的方式,即:是以入股技术的所有权出资入股,还是
以入股技术的使用权出资入股法。商如以入股技术使用权出资入股,还应明确是何种许可使用方式(指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法。
4. 其他法。
专利技术入股合同的期限一般应当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相一致法。商另外,还应当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技术被公开应如何处理法。
为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签订技术入股合同时,可参照有关方面的规定:《合同法》、《公司法》、《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
技术入股协议书(协议书范例)
甲方:
乙方:信息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电子商务平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信息有限公司,双方同意:
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该技术价值人民币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或者:经评估,该技术价值人民币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法。商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使该技术顺利转移给有限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法。
第三条:乙方各协议人承诺对甲方因本次技术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术秘密及专有资讯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者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法。
第四条:技术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股东地位,电子商务平台技术由信息有限公司享有法。
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省略)
第六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法。第七条:本合同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法。商
甲方:
乙方: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签章)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篇二:技术入股常见风险
专利技术入股前,当事方应就技术交易标的、技术出资人资格、企业合作方资质、权利转移形式及技术指导标准等事宜作充分调研准备。下面来详细看看专利技术入股前的注意事项。
1、技术交易标的:
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技术入股的法律规定,技术方可以用专利权以及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标的。
在专利交易中,当事方在合同中应当清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应当明确:以专利权出资的,是否还附带相关的技术秘密?技术交易标的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一种设备,亦或兼有?若技术仍在研发中期,技术交易标的是仅包括已申请获得的专利,还是也包括未来可能研发获得的专利?这些问号,
都需要当事方在事前准备阶段充分考虑充分协商。如果当事人仅用一个简单的上位概念名称来概括双方交易的技术,例如笼统地将其称为“石墨烯电池技术”等,则极有可能会为日后争端埋下伏笔。
2、技术出资人资格
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以专利技术出资的,可请技术方出具专利证书及其他专利资料。在高校高价值专利技术入股时,因涉及职务发明以及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奖励政策,还需进一步考虑股权分配及持股人的设置:是研发人员直接持股?还是学校代持?亦或兼有?
3、企业合作方资质:
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交技术”的技术转让模式,技术入股模式的回报及收益具有更大的弹性及不确定性:若入股的公司后续发展强劲,则技术入股
方可以获得丰厚的股权回报;若入股的公司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则技术入股方的技术作价将止于账面数字,最终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因此,企业合作方的资质,是否具有资金实力,是否具有经营管理才能,是否具有市场开拓能力,是否具有销售渠道网络,都应纳入技术出资方的考量范围。对企业合作方资质的尽调,能最大程度规避宵小之徒企图假借技术入股之名而行空手套白狼之实的风险,真正到适合长期携手发展的事业合作伙伴。
4、权利转移形式:
实践操作中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以专利所有权入股、以专利实施权入股、以专利申请权入股;以何种方式转移,当事方应充分协商。以专利所有权入股的,应及时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的;只有变更通过并且公告以后,该专利转让才在法律意义上生效。
5、技术指导标准:
许多技术并不能充分体现在图纸资料中,往往还包括某些存在于发明者大脑之中的无形技艺、技巧或诀窍等。能否得到研发人员的技术指导,对企业的技术落地成效至为关键。
因此,企业作为技术引进方,应鼓励研发人员对企业的技术指导工作。信息经济学专家Macho-Stadler对技术指导的意义相当推崇,并指出:当对发明人的奖励只包含一个固定费用时,发明人往往没有积极性传授技术诀窍,因为存在额外成本而又没有额外利润可得;只有当对发明人的奖励不仅包含固定费用,而且包含可变费用(如:成功酬金)时,才能最好的激励发明人传授技术诀窍。
6、技术入股所占比例:
20XX年以前,我国旧《公司法》曾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可提高到35%。因此,20XX年前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
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
20XX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30: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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