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花垣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艳、花垣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资源  地质矿产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7 
【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1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戴远志夏阳李俊穎 
【审理法官】戴远志夏阳李俊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艳;花垣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王艳花垣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王艳 
【当事人-公司】花垣县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艳 
【被告】花垣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及原审审理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花垣县政府涉诉强制行为的合法性和相关损失赔偿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合法性审查现场笔录举证责任合法性撤
诉维持原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花垣县政府对王艳作出了《关于王艳所营的元晶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拆除补救措施方案》并参照该方案向王艳发出了《关于拆除王艳所经营的元晶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不就的通知》,告知王艳:“经查明,你企业选矿厂位于花垣县,建厂规模500吨,于2006年6月2日完成工商登记。2013年12月10日因未按规定办理年底年检手续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调查核实,你企业在2017年12月前无生产设备、厂房等资产,且无任何生产经营行为,同时依原花垣县国土资源局、花垣县城乡规划局、花垣县环保局提供证明,证实你企业为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建设规划许可、环评环验手续、违法征用当地村民集体土地,不存在损失。综上所述,经研究,对你企业不予补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及原审审理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
为花垣县政府涉诉强制行为的合法性和相关损失赔偿问题。    一、关于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因花垣县矿业污染严重,湖南省人民政府在花垣县召开了矿业整治整合及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现场会,并发布了《关于对花垣县矿山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123号),此后中,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的函》(湘环办[2018]1号),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花垣县尾矿库治理及闭库标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印发的函》(湘国土资函[2018]9号)。根据上述文件要求,花垣县政府制定了《花垣县矿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要求于2018年底前,下大力度关停不合格浮选企业,将浮选企业由163家减少到10家,并相应配套安全达标、环保合格的尾矿库。该方案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后,中共花垣县委办公室、花垣县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花办发[2018]3号)。该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花垣县政府以“企业所在乡镇、职能部门召开会议"、“电话通知"、“乡镇书面通知"等方式,要求纳入整治范围的铅锌浮选企业自行拆除厂房、设备及附属建筑、设施。花垣县政府的上述行为均是落实、执行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属于政策性关闭行为。原审认为“应当认定花垣县政府作出被诉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不当,应予以纠正。    但即使是政策性关闭,也应当符合相关行政程序的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花垣县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未保证王艳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就径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且在拆除时未制作现场笔录、未进行财产登记。因此,应认定花垣县政府实施的涉诉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二、关于损失赔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在确认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上诉人依法可以请求行政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因花垣县政府执法程序违法,导致因上诉人未能提供其财产损失的全部证据,该举证责任应由花垣县政府承担。    原审判决本应在确认涉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对损失赔偿一并直接作出处理,原审对损失赔偿问题仅判决“采取补救措施"不当。但鉴于花垣县政府已于本案二审期间作出了《关于王艳所营的元晶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拆除补救措施方案》并参照该方案向王艳发出了《关于拆除王艳所经营的元晶选矿有限责任
公司不予行政补救的通知》。王艳若对上述通知不服,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对原审判决的处理结果,可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1:50:30 
【一审法院查明】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综合全案进行分析和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三、赔偿责任的认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艳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第二项“责令被告在
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对违法行为而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系适用法律错误。因被上诉人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损失的,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已经在一审中尽到了初步证明存在损失的情况下,其合情合理的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第二项,并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艳、花垣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湘行终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女,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花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花垣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花垣县花垣镇城南社区赶秋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隆立新,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龙再流,该县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莉,湖南众铭侓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艳因与被上诉人花垣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31行初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花垣县矿业污染严重的问题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18日召开花垣县矿业整治整合及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现场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对花垣县矿山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123号),要求2018年2月底前,完成矿区儿童血铅排查诊疗和矿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8月底前,完成尾矿库安全综合和浮选加工企业整治工作;2018年12月底前,按照非煤矿山开采新准入标准,对低品位非煤矿山实行关停并转,压缩过剩产能。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于2018年1月9日发布《关于印发的函》(湘环办[2018]1号)。同期,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花垣县尾矿库治理及闭库标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市《关于印发的函》(湘国土资函[2018]9号)。根据上述文件要求,花垣县人民政府制定了《花垣县矿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要求于2018年底前,下太力度关停不合格浮选企业,将浮选企业由163家减少到10家,并相应配套安全达标、环保合格的尾矿库。根据该方案,被告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及副组长的矿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该方案由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31日以州政[2018]8号文件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3月2日以湘政办函[2018]32号文件函复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该方案,并要求严格执行省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指导意见,并进一步补充完善整治方案。2018年2月11日,中共花垣县委办公室、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花办发[2018]3号)。该实施办法对于矿坪选址、新建矿山规模、新建及改造选矿企业废水循环利用率、排放标准等依据国家标准及上级指导意见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现有铅锌浮选企业的退出及保留机制。其第十七条规定:“2016年12月31日前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三同时’验收的铅锌浮选厂,由所在乡镇及铅锌浮选厂业主于2018年2月底之前全部拆除。"第十八条规定:“2016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三同时’验收且不参与整合的铅锌浮
选厂,由业主向县矿业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书面提出退出申请。在规定时限内,业主自行拆除机械设备、厂房及附属建筑,注销相关证照,经所在乡镇和浮选企业整治组验收通过后,进行奖补。"第十九条规定2016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三同时"验收的铅锌浮选厂可以予以保留,同时规定了保留企业的条件、申报程序、验收程序。上述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花垣县人民政府以“企业所在乡镇、职能部门召开会议"、“电话通知"、“乡镇书面通知"等方式,要求纳入整治范围的铅锌浮选企业自行拆除厂房、设备及附属建筑、设施。其中,部分浮选企业未收到通知。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50: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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